2020年第1期法学论文要目与摘要
1、构建以住房承租人权利为核心的法律制度
作者:孙峰;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党校;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摘要:近年来,我国出租房市场存在着房屋质量堪忧、租赁合同乱象、纠纷解决低效等现实问题。该问题出现的深层次因素是法律对承租人权利保障的缺位。承租人权利难以保障的原因主要有:适足住房权保障不足、住房适租性标准缺失、缺乏对租赁合同有效规制以及没有建立便捷合理的纠纷解决渠道。故而,国家要正确认识公民的适足住房权与房屋适租性,构建完善的以保障承租人权利为核心的租赁法律体系,强化租赁市场规制、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租购同权的实现。
关键词:承租人权利;租赁合同;房屋适租性;纠纷解决;租购同权;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15BFX083)阶段性成果
2、清代中缅划界的法律之误
作者:赵琪;湖南大学法学院;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英1894年签订《续议滇缅界、商务条款》,条约前5条是关于定界的规定,划定了除中缅北段未定界以外的边界。由于对有效占有的理解、条约文本、以及地图的失误,中国反而丧失了实际管辖的小江流域,也遗留下南段未定界。中缅近代遗留的南、北两段边界争端,除近代欧洲列强侵略原因外,也源于中国对领土划界、国际法领土取得和变更理论的理解不够深入和准确。因此,及时理解国际法有关领土理论的产生与变更、在积极运用国际法解决边界争端之时更谨慎地注意技术上的细节,才是真正解决国家边界争端的恰当方式。
关键词:清代中缅划界;国际法;《续议滇缅界、商务条款》;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法视角下中国近现代边疆界约研究”(13BFX146)阶段性成果
3、第三人到期债权保全研究——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14份文书的分析
作者:曾耀林;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保全制度进行规定,作为一项通过司法解释确认的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对其理解及适用极不统一。从各级各地法院的实际运行来看,该制度实然与应然间呈现出各种乱像,症结主要在于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保全对象的性质识别不准等方面。同时清厘最高人民法院部分裁判文书中就该制度认识思路可发现,第三人到期债权保全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抽象债权债务关系予以保全,而非对第三人拥有或者支配财产的保全。因此,该制度的规范化运行需要文书规范表达、秉持谦抑审慎审查原则、合理配置保全各项权能、畅通到期债权保全裁执衔接机制、有效提升保全实效等。
关键词: 到期债权保全;抽象债权债务关系;规范化;
2020年第2期法学论文要目与摘要
1、我国《民法典》设立居住权的必要性及其制度构造
作者:辜明安 蒋昇洋;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 居住权制度的立法取舍应从实证层面考察其是否具有现实需求。居住权的现实需求可从如下四类司法案例中得到证成:继承纠纷中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分割房屋所有权和居住使用权;赡养纠纷中法院判决设立居住权和当事人协议约定设立居住权;离婚纠纷中以设立居住权的形式对生活困难一方予以帮助;分家析产纠纷中当事人通过分家协议分别确立所有权和居住使用权的归属。在《民法典》中确立居住权制度就是对这种现实需求的回应。居住权的制度构造应以因应现实为导向。具体而言,应允准意定、法定和法院裁定三种设立方式并存;居住权的主体应限定为自然人,且居住权人和居住权设立人应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居住权的客体可以是房屋的一部分或者独立的房间;对于居住权的内容,应当明确所有权人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可将设权房屋转让,但居住权人不得将居住权转让、出质、也不得继承,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租;居住权因期限届满、解除条件成就等情形而归于消灭。
关键词: 民法典 居住权;司法案例
2、我国人类基因信息的私法保护路径
作者:陈宗波;张融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人类基因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在不少国家,人类基因信息的保护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在此背景下,我国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从该条例的内容来看,人类基因信息在私法中主要以人格权保护方式为主,这与我国其他立法的精神相一致。在传统人格权理论框架下,此种方式显然无助于维护依附在人类基因信息上的财产利益。基于人类基因信息产生的财产利益,是个人付出劳动的结果。在此若独以人格权对该财产利益予以保护,那么在人格权特有的救济方式之下,这些付出的劳动将难以被承认。这不仅无助于基因技术的发展,而且亦无助于个人利益的维护。为此,未来我国法律在修订时,应将财产权保护方式引入人类基因信息的保护中。
关键词:人类基因信息;人格权;财产权
基金:广西卓越学者项目、广西高校高水平创新团队项目“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法律保护研究”阶段性成果。
3、慈善冠名捐赠对价的税法前瞻
作者:李喜燕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重庆廉政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 要: 慈善捐赠本是无偿的,但是在慈善捐赠人主动要求冠名的情况下,便具有了对价有偿的性质。根据税收补贴理论和合理赋税理论,慈善冠名捐赠对价部分不应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长远来看,未来的税收立法应该区分冠名捐赠中的无偿部分和有偿部分,有偿对价的部分应该排除在税收优惠的范围之外,同时应该确立冠名部分的价值规则,以利实践操作。
关键词: 慈善捐赠;冠名捐赠;对价;税法;税收优惠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非利他性慈善捐赠的立法支持与限制研究”(16BFX153)阶段性成果。
4、对敲交易式证券盗窃数额的类型构造
作者:潘羿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法学博士
【摘要】相比于同属证券犯罪的内幕交易罪,对敲交易式证券盗窃罪的研究成果较少。伴随人工智能的兴起,计算机犯罪或网络犯罪在证券市场交易平台上以对敲交易形态发生的可能性剧增。对敲交易式证券盗窃具有市场风险性、标的标准性和外观合法性的特性。参照以掉包为手段实施盗窃犯罪的数额认定,可以得出对敲交易式证券盗窃数额认定的关键类型要素是对敲交易是否能够配对。以能否配对为标准的类型构造中,配对金额为既遂数额,未配对金额为未遂数额,应当分别累计计算金额,且不扣除交易费用和股票红利。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比特币等数字正在成为金融犯罪的对象,未来也可以适用上述规则。
关键词:证券犯罪;金融犯罪;对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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