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5期法学论文要目
1、对赋强公证的债权争议之可诉性研究
肖建国 李佳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在赋强公证的执行理论研究上尚显薄弱,就其债权争议是否可诉存在分歧,莫衷一是。而案例分析表明,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裁判也并不一致。同时,就赋强公证的既判力问题,学界和实务采取不同立场。尽管有对公证机构公信力的尊重、对债务人拖延程序、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考虑,但是更应该被重视的应是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是否充分。应适当放宽赋强公证的债权争议之可诉性,在此基础上,对此问题再考虑追求诉讼经济。
关键词:赋强公证; 债权争议;可诉性; 程序保障;
2、论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的程序性制裁——从刑事辩护全覆盖切入
卢少锋 刘妍   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试点为被告人的辩护权引入了新的程序性救济的分析标准,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则要承担程序性制裁的后果。以程序性制裁理论为基础,对于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的程序性制裁进行内涵的释明和分析。通过试点期间有关该程序性制裁所作出的裁定,总结相应司法运行状况,即法院对该程序性制裁适用较为主动、审理以书面为主、制裁率低且适用对象多为普通一审程序,进而得出适用该种程序性制裁的困境。最后,结合前述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即以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构建多层次的审查标准、法律援助的互动以及多元化、程序性上诉审理的公开化为探索路径,以期其能够被即将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主流化,为被告人辩护权的救济贡献力量。
关键词:程序性制裁; 辩护全覆盖; 法律帮助权; 值班律师; 法律援助;
2019年第6期法学论文要目
1、商标囤积现象的规制
李春芳, 彭榕(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   要:商标囤积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浪费社会资源, 需要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大都把囤积的商标作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进行无效处理,这种规制方式有其不合理之处。商标囤积现象的根源是我国商标使用义务制度不完善, 新 《商标法》 要求在商标申请注册时对申请人的申请意图进行审查。为进一步完善商标使用义务制度,需要规定具体的审查商标申请人申请意图的方式。同时可要求商标权人在商标注册后每隔三年提供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用以备案, 不提供的由商标局主动撤销相应的注册商标,并禁止未使用的商标转让, 以此来共同阻止商标囤积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商标囤积;恶意注册;使用义务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 71772068 )、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 ( 17YJA630044)。
2、民事一审案件繁简分流的困境与路径———以河北法院改革为例
王雷 ,闫琳特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摘  要: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在案多人少的司法现实中,案件繁简分流的改革势在必行。通过河北三级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改革和相关数据分析,剖析出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划分标准不具体、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简易程序受到抑制、 现实保障不足等问题。对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于宏观层面提出从司法改革、立法与实践、践行 “枫桥经验”、司法规律等方面进行整体思路设计;于微观层面提出的实现路径包括设立识别标准,建立专业法庭、速裁庭与实行标准化、要素化庭审, 推进司法文书改革,做好 “后勤” 保障。同时提出繁简分流改革应当具备的司法意识,避免司法实践中“花架子” 和 “浅尝辄止”的改革形式, 倡导在 “因院制宜” 的基础上,选择最适合的有效路径和改革方法。
关键词:司法改革;因院制宜;繁简分流;简易程序;枫桥经验
2020年第1期
1、3D打印外资监管挑战及规制路径
郑玲丽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3D打印设备关键零部件研发与制造"被2017年和2019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增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但外商投资3D打印对中国现行《外资法》构成前所未有的监管挑战。协议控制(VIE)模式是否符合新《外资法》的外资定义,如何协调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矛盾等,由此带来诸多外资监管风险。中国亟须对21世纪引进外资产生的新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及时回应全球价值链对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需求。鉴于近期美国加强关键基础设施及关键技术外资审查监督,欧盟更新外资监管框架,我国应从外资和东道国双重角度出发,基于公共利益原则,加强3D打印产业外资并购、国家安全、数据流动和经营者集中等方面的规制。
关键词:3D打印; 外资并购; 国家安全; 外资监管;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2016年一般项目“TPP环境章节文本分析及中国法律对策研究”(16BFX04);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项目(PPAD)阶段性研究成果;
2、论虚拟财产的非财产属性
刘清生 郑海蓉   福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目前学理界与实务界大多将虚拟财产纳入财产属性范畴。物权说以物的各项特征去套用虚拟财产的特征,存在逻辑推理的错误和内容上的不严密性;债权说认为虚拟财产是债权凭证或合同服务的对象,混淆了债权关系之标的与标的物的区别;知识产权说与新型权利说均超出服务合同本身而片面讨论虚拟财产的属性。实际上,虚拟财产不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从本质上而言,它是由"0"和"1"组成的数据,而数据的本质是不具有任何财产属性的操作权限。玩家或游戏商拥有虚拟财产即表明其拥有了修改数据的操作权限,又因该操作权限源于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之内容,因而应将虚拟财产列入非财产属性范畴。
关键词:虚拟财产; 数据; 操作权限; 非财产属性;
3、职务犯罪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的探讨——以《监察法》第31条为中心
瞿目  湘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职务犯罪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由调查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和诉讼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1条确立调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并对其条件和程序予以规定,相比在诉讼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要更为严苛。由于在调查阶段与诉讼阶段对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存在差别,当两者在对接时就可能产生一些问题。表现在形式性对接是否必然,即监察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是否必然导致在诉讼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实质性对接如何处理,即如何保障和落实被追诉人的实体权利,以及是否有必要建立独立的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些问题从不同的角度思考会得到不同的答案,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以探索出最适合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的发展之路。
关键词:职务犯罪; 认罪认罚从宽; 监察法; 实体性收益;
基金: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工作衔接的程序问题研究”(CX2018B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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