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精算视觉」的 第342篇 原创文章
导读:轻症限额提升至30%,明确“原位癌”不会被强制剔除。
昨天(6月1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公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重疾定义使用规范》),是保险行业今年第二次对重疾险的疾病定义修改征求意见,并在若干个方面做出了调整和改进。
有关于上一版征求意见稿解读,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我之前的文章:《轻度甲状腺癌,是时候和“重疾”说再见?》
今天的文章,我将从多个维度来解读一下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中出现的调整,并对行业接下来将面临的一轮“重疾险全面停售”提一点理性的看法。
01
与中国医师协会的“联合发布”
与今年3月31日发布的第一版征求意见稿(《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相比,本轮发布的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且发布单位联合了中国医师协会
也就是说,本轮征求意见稿中的疾病定义,是经过了中国医师协会认可的
实际上,2007年版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就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
不少朋友可能会奇怪:
保险行业发布一个重疾险定义的使用规范,为什么一定要拖上医师协会来做“联合发布”?
这是因为,在重疾险的理赔环节,一个疾病究竟能不能拿到重疾险的理赔、能够赔到多少保额,与医生诊断报告描述息息相关。
如果重疾险的疾病定义中存在一些界定模糊、在实操过程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描述,不仅容易让保险公司陷入纠纷,更有可能给病患的主诊医师带去麻烦。
比方说,对于交界肿瘤(介于良性和恶性之间的肿瘤),为了避免担责,医师通常会向病患口头表述为“恶性肿瘤”。
但病患究竟能拿到多少理赔,实际应该取决于一套更加严格的执行标准,而不是一个模糊的定义,否则就有可能会造成病患严重的心理落差(本来认为能赔重疾,最后只赔了轻症),进而向医师发泄不满。
而新版的疾病定义引入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使定义更加准确规范,可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理赔争议和理解歧义。
因此,中国医师协会对于疾病定义的认可,至关重要
02
特定轻症赔偿比例上调至30%
第一版的《重疾定义使用规范》对于3种主要高发轻症(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设定了原保额20%的赔偿上限,在行业中引发了不小的争论。
很多保险同业也开始借机“炒作”,谣传新版重疾险的轻症赔偿将统一下调至20%,使重疾险产品性价比大大降低(详情可查看文章:《擦亮双眼,慎防本轮重疾险“停售炒作”谣言》)。
不过,从疾病定义修改专家小组的观点来看,由于高发的轻度甲状腺癌被纳入轻症当中,如果不对轻度恶性肿瘤的理赔额度设定上限,就很难对重疾险的定价和疾病的保障成本产生实质性的降低。
毕竟,现在市面上不少的重疾险都提供高达45%的轻症赔偿和60%的中症赔偿
新版《重疾定义使用规范》要对3种主要高发轻症设定20%赔偿上限的消息传出后,不少公司已经开始讨论如何能够把更多较严重轻症(除3种主要高发轻症外)纳入到中症当中,提高它们的赔偿限额,以维持产品的竞争力
但是,这种做法一定会令新重疾产品在上线初期变得更加混乱,也会给消费者挑选产品带去一定的困扰(比方说,需要对比各个疾病的严重程度分类和理赔限额)。
所以,在第二版的征求意见稿中,保险行业协会就将3种主要高发轻症的理赔上限由20%提升至30%,算是缓解了一下市场的紧绷情绪,也能够有效避免“谣言炒作”
另外,在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中,还对有多次赔付责任重疾险的轻症赔偿上限进行了明确,大概意思就是说,如果某重疾险的重疾保额是按次递增的,比方说第一次100%,第二次120%,第三次140%……那么特定轻症保额上限也可以递增,比方说第一次30%,第二次36%,第三次42%……
03
“原位癌”不会被强制剔除
第一版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行业中传得最广的一个谣言就是“原位癌以后不赔了”
不少保险自媒体如此解读,主要是因为他们在第一版征求意见稿中发现,“严重恶性肿瘤”和“轻度恶性肿瘤”的疾病定义都将“原位癌”划入了不在保障范围内的疾病。
“这并不能说明原位癌以后不会作为一种疾病单独出现,或者被包含在其他非恶性肿瘤疾病定义当中原位癌仍会作为一种轻症,存在于重疾险的疾病保障列表当中
如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在答记者问环节中也明确了这一点:“各保险公司可在规范修订版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在重疾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保障需求。”
因此,拜托大家以后不要再去传“原位癌不赔”的谣言了
“原位癌”以后还是会赔,只不过会与恶性肿瘤的疾病定义分开来写。
关于原位癌的问题。首先,在现行规范中,恶性肿瘤并不包含原位癌。本次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恶性肿瘤的概念和范围,在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的基础上,引入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使定义更加准确规范。而原位癌不属于ICD-O-3肿瘤形态学标准中规定的恶性肿瘤,同时我们也深入研究并参考了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的经验(均对原位癌作了除外),因此本次修订暂不纳入原位癌但是,各保险公司可在规范修订版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在重疾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保障需求。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就《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04
一些疾病定义细则的调整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在答记者问环节中的介绍,第二版征求意见还对部分疾病定义的描述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调整部分已用红字标出)
1. 优化完善了恶性肿瘤等部分疾病定义的文字表述,使之更加科学规范:
2. 进一步放宽了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部分赔付条件的限定:
3. 进一步规范了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疾病名称表述:
4. 对随意运动等部分术语释义进行了调整(删去了部分疾病定义中关于“随意运动”的描述):
5. 对个别除外责任表述进行了完善:
05
一大波重疾险的停售“在路上”?
本轮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时间是2020年7月1日,因此预计《重疾定义使用规范》的正式定稿、下发要等到7月底或8月初
在新版《重疾定义使用规范》正式下发之后,按照旧定义开发的重疾险产品仍旧将按照旧定义进行理赔,按照新定义开发的重疾险产品则需要符合新版《重疾定义使用规范》的要求,理赔时按照新定义进行理赔
近期,我们也看到有不少保险公司已经发文宣布要停售自己现有的重疾险产品,停售时间大多在6月底和7月中
这一波重疾险的停售,实际上也是在为新重疾的全面更新换代做准备。
因为当新版的《重疾定义使用规范》发布后,在监管规定的某个日期之前(预计是8~9月份),所有旧版的重疾险都要停售,更新成符合新版《重疾定义使用规范》的重疾险产品。
因此,
还有一大波重疾险的停售公告,仍在路上

06
理性看待本轮重疾险停售
针对本轮的重疾险停售,行业普遍认为会出现又一轮的“炒停售”热潮。
不过,我还是建议大家可以理性看待本轮的重疾险停售
简单来看,本轮重疾险的疾病定义调整,是在2007年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之上做调整,新的疾病定义更加符合当前的治疗手段与医学进步,因此对消费者而言一定是更加合理、公平的,而且价格会出现略微的降低
当然,这时一定也会有朋友站出来说,新版重疾险的价格降低是以部分疾病定义的收紧(如“轻度甲状腺癌”)和赔偿责任的减少(如“轻症理赔降为30%”)为代价的,未必划算,因此还是旧的重疾险更值得买。
面对这种解释,我还是想说,旧重疾对甲状腺癌的理赔确实很“友好”,也能体现“薅保险公司羊毛”的特质,但这并不能代表这种行为和做法就是合理的、可持续的
保险是一门超长期经营的生意,保险公司长期亏损、赚不到钱,导致经营的稳定性下降,风险评级降低,对消费者而言也不是一件好事。
即便中国保险业的监管十分严格,尚没有保险公司破产倒闭的先例,但假如你投保的保险公司长期都处于
付能力不充足
风险评级不达标的水平,你心里
会觉得
踏实吗?

因此,包括我在内的很多行业伙伴,都希望重疾险长久以来的“低价战争”能够顺便在本次重疾险全行业改革升级中获得一定的缓解,来改善保险行业的经营环境。
当然,在不跟风“炒停售”的同时,如果大家有明确的重疾保障需求,重疾险能早买,尽量还是早买
因为,风险不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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