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社会契约论》
Ethics
Class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在行政官个人的身上,我们可以区别三种本质不同的意志:
首先,是作为个人的意志,这个意志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
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
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志,即公意(所谓人民)。
想方设法地罚款是官员的集体意志
在一个完美的立法之下,个别的或个人的意志应该是毫无地位的,个人意志的结果往往是腐败。官员的团体意志应该是极其次要的,这是一种隐性的腐败。从而公意或者主权的意志永远应该是主导的,并且是其他一切意志的唯一规范。
但是,在现实中,公意总是最弱的,官员的团体意志占第二位,而个别意志(官员的私人利益)则占一切之中的第一位。因此之故,政府中的每个成员都首先是他本人,然后才是行政官,再然后才是公民;而这种级差是与社会秩序所要求的级差直接相反的。
所以,一个民主的、现代的国家政体,必须限制官员的权力。对老百姓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官员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
关键词
人民
公意
卢梭
利益
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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