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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延后一个月的高考,即将开始了。而就在这个时候,另外一则大家一直在关心的和高考有关的新闻也有了下文:山东通报了关于两起冒名顶替上学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以及对涉案人员的处理意见。
相对来说,这次给出的调查通报还是相对详实和充分的,整个冒名顶替过程涉及到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说明,对于相关人员也进行了处理。
不过在各新闻的评论区中,不满依旧是主流的声音。不满的理由主要来自两点
1,认为部分涉案的人员只给出了开除党籍、党内警告、降低岗位、调低退休待遇等处分,觉得太轻。
2,认为被冒名顶替的考生人生被毁了,没有得到合理的赔偿。

关于第一点,我们认为山东目前给出的阶段性处理意见,整体上看力度是合适的。对于案件核心的策划实施冒名顶替的人员,已经说明下面会由公安或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之后的处理,判罚轻重还要等以后才知道。
而网友们痛斥居然只“降低岗位、调低待遇”的,如果仔细看看案情,就知道这主要是针对在案情中虽然有违规,但并不知情的一些涉案人员。这些人往往是因为人情、或者领导指派来而做了违规操作,或者在工作中出现疏漏。
比如没有能认真审查入学资料的学校学生科长、副校长;比如因为被自己的所长要求,于是违规做了假《户口迁移证》的户籍警。这些人的违规事实存在,因此受到党政处罚是应该的,但如果按照网络民意,进一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既无法可依,也不合情理了。总不能真的为了让那些天天嗑瓜子等着看死刑的网友满意就乱判吧。
关于诉求的第二点,如何对被冒名顶替的受害人进行赔偿。通报中对此只是说了:“对涉及的被冒名顶替者的合理诉求,工作专班将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通报语焉不详,如何赔偿受害人需要认真讨论和执行的,不仅仅是维稳或者个人赔偿,也涉及到如何确保“高考”,这个中国社会核心的公平机制的稳定。
在网上关于赔偿有几种主要的声音,一些网友认为:受害人在高考被冒名顶替,命运被改变,甚至人生都被毁了,这是没办法弥补的。
高考被冒名顶替,这的确改变了受害人过去十几年的人生,但如果说人生是不是被毁了,这个并不是我们旁观者能给出的结论,需要受害人自己来下判断。虽然这十几年的光阴,被剥夺的大学,都无法弥补,但不代表不应或不能得到一定的合理赔偿。
新闻评论中另一些网友的要求是,既然冒名顶替者因此上了大学,毕业还分配的对应工作,就应该也给受害人安排一个“好工作”来补偿她。
但政府能“安排”的工作岗位,往往是应该有岗位人数限制和职责要求的,应通过公开招聘和考试来入职的。如果出于补偿或赔偿的目的去安排工作。这是对其他竞聘这个岗位的候选人的权益的损害,而且未经考核就安排工作,如果受害人的知识、经验或者能力无法达到要求,则可能对社会民众的权益造成损害。
所以“安排工作”有操作的空间,但需要谨慎进行,必须防止用另一种不公平来补偿之前的不公平。
网上还有另外一种呼声,似乎也有操作性,那就是《中国国家赔偿法》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
冒名顶替案件之所以会引发公众愤怒,一方面是因为这涉及到中国人最重视的教育公平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冒名顶替很多时候需要操作学籍、户籍,往往涉及到公权力的滥用,这更加会让普通民众气愤。

如果身为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行使国家给与的职权,却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这的确是符合“国家赔偿”理念本意的。因为“国家职权”在这类侵害事件中往往是最关键的因素。
在神授君权的年代,国家体现的是不可能出错的皇权、神权。因此当出现公务人员侵害公民个人权益的事件时,就算是害死人命,国家也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最多是皇上下个罪己诏,承认被奸臣欺瞒,铡几个狗头来平民愤。(吐槽一句:即便是在现代社会,我们很多国民的权益意识依旧还是狗头铡那个年代的)
但进入现代法治社会之后,国家和民众的社会契约关系得以逐步确认。二战前后,西方国家开始逐步立法,明确了国家的赔偿责任。我国在建国之后,五四宪法中就写入了国家赔偿责任。而如今使用的八二宪法里,也重新明确了 ——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因此,在高考冒名顶替案件中,如果是因为国家公务人员滥用权力导致的,那根据宪法,受害人有权利得到国家赔偿。
但实际上,我们最近看到的一些比较知名的“冒名顶替案”,能拿到国家赔偿的可能性并不大。
首先一个主要原因是,策划和主要实施冒名顶替的犯罪人,可能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如此次山东通报的东昌府区王丽丽被冒名顶替案件,主要实施人是原聊城农业学校校长,这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因此也不适用于国家赔偿的理念。最多追究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个事件中,这位校长2000年已经因为在职期间贪污受贿被判了13年,根据一罪不二罚的竞合原则也就不能再判刑了)。
但此次通告的另外一个事件,聊城市冠县陈春秀高考被冒名顶替案件,就涉及到了“国家赔偿”的范围。这个事件中主要策划和实施的,是乡长党委书记、教育局科长招生办主任这些国家公务人员。
事实上,高考是我国体制的根本之一,国家和各省市对于高考公平性的重视程度非常高。在高考中冒名顶替,操作难度要比农业学校的实践生入学考试复杂多了。在这个案件中,冒名顶替之所以成功,就是因为实施者是公务员,利用公权力来进行侵害。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特别看重和预防公权力对公民权益侵害,以及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
只是如果陈春秀想获得国家赔偿,虽然这种赔偿要求是宪法保证的公民权益,但在事实上,却还要解决一个阻碍 ——《中国国家赔偿法》中并不包含教育权侵害。
1994年通过、2012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是用来保证公民、法人或组织被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时,可以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来获得赔偿的一个重要法律,但这个法律却有一个比较严重的局限性:赔偿范围过于狭窄
从国家赔偿法的历史上看,立法目的很简单:减少“冤狱”。因此在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侵犯权益类型,也是聚焦在“冤假错案”、“逼供”等方面。比如违法拘留、违法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殴打、虐待、或者侵害财产等等。
但对于像本次的冒名顶替案,国家公务人员使用公权力侵害公民的受教育权,这在《国家赔偿法》中就没有涉及。这就导致了此次事件的受害者想争取到国家赔偿,可能会是比较艰难的一件事情。

不过,具体在最近的冒名顶替事件的受害人是否可以获得合理赔偿这个问题上,我们个人是保持谨慎的乐观的。因为此次社会反响比较激烈,以我国地方政府目前的工作模式,很可能会主动给受害人较好的赔偿方案,来缓和舆论压力。而且即便没有,受害人也还可以尝试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得到赔偿。
根据《行政诉讼法》: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马上又是高考季了,即便包括我们在内的很多人,一直在呼吁教育模式多样化,不要让高考成为所有孩子都必须挤作一团的独木桥。但40多年过去了,我们还是要面对现实 —— 高考依旧是很大一部分中国孩子必须要面对的人生的重要关卡,也是很多孩子、家庭改变命运的最好机会。(点击阅读:贫困地区的教育公平,是去关注那些去不了清华北大的孩子
自隋唐以来,中国社会保持稳定性的核心工具之一,就是科举/高考为核心的考试体系。这是打通阶层壁垒的通道。因此世界上可能没有比华人,或者说,东北亚人民更看重教育权和考试权的了。华人能接受穷,可以拼命工作累死,但绝对不能忍受孩子的上升通道的公正性被某些滥用公权力的人破坏。
目前的事件,其实也是一个契机。希望希望这次民众的呼声,能让国家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再次清醒的认识到,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保障考试公平性,对于整个中国,有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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