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等到补贴,却等来了“自愿离职”,是过河拆桥还是另有隐情?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有网友反映陕西省咸阳市妇幼保健院通过一次考试,实行末位淘汰,一次性裁掉40多人。被裁掉的医护人员中大多数都曾在抗疫一线,如今,不仅没有领到抗疫补助,反而被突然裁掉……
消息爆出后,引发了网友的极大愤怒。今日凌晨,咸阳市妇幼保健院通过官方微信发布了一则声明称,文章报道内容事实与客观情况严重不符。到底什么情况?
来源:“咸阳市妇幼保健院”微信公众号
事件回顾
“医院裁人没有按照学历职称来,中专的也在医院呢,护士有中级职称的也被淘汰了。”
据媒体报道,近日咸阳市妇幼保健院40多名抗疫医护被裁。受访护士称,院方给出的理由是,这是针对医院临时聘用员工的“人才优化”。在该院的“优化”名单中,还有医护人员正处于产假及哺乳期。
一位被裁医护说,此次被辞职源于一场考试,被辞退的人都是考试成绩不到75分的。她们还被要求“自愿辞职”,院方要求被裁人员签署《承诺书》、《告知书》及《辞职申请书》。
《承诺书》中显示,"本人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向妇幼院主张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后果将由本人承担。"
《告知书》提出,被裁人员需在4月15日前,前往人事科办理相关离院手续。在此前办理工资结算,院方补偿3个月工资,养老保险缴纳至6月。而15日后离院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养老保险缴纳至4月份。
被裁人员还谈到,考试时现场监考人员为该院人员,并无其他单位或上级部门在场。参考人员有护士、医技、大夫等聘用人员,行政护士不在参考之列。考试采取末位淘汰制。
对于此"人才优化"是否有相关文件问题,医院的护理部和人事科未出示"人才优化"相关文件,表示只是口头通知。对此,有护士提出质疑,为何不按学历及职称进行优化,有护士为中级职称、十年工龄也在"淘汰"之列。
院方回应称报道不实
院方对此事的回应是,该报道不实。并表示该不实报道与转载严重侵犯了医院的声誉。
院方声明,裁员是由于医院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建,原开设的妇保科、儿保科、妇科门诊、乳腺科、儿科门诊、急诊科、内科门诊、外科门诊、妇产科一病区、妇产科二病区、儿科病区、产房、手术室等科室全部停业。
重新改建后,仅保留孕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和急诊综合四个门诊业务。由于医院业务萎缩严重,于是需要进行裁员。
院方回应,裁员原定于2019年11月,但由于疫情影响故推迟进行。直至近期实施与部分合同到期的聘用人员终止劳动关系。
医院强调,在整个过程中完全遵循《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积极在法律框架内给劳动者予以补偿,现已与大部分聘用人员达成调解补偿协议。剩余部分未达成协议者事务将由咸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目前暂未出结果。
此事也惊动了咸阳市卫健委,卫健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是医院对聘用制人员优化组合的过程。如今,该案已经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卫健委表示:我们对妇幼保健院的要求是,一切行为必须依法、依规。
网友如何看?
对于医院的声明,有网友表示这样做有失公允:
既然明知道合同到期要解除部分聘用人员合同,就不应该在疫情期间让即将解聘人员冲到最危险的抗疫一线。
既然已经安排医护人员走上抗疫一线,就不该在此时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做会让医护人员和社会寒心。声明不但没有解释到底有没有抗疫一线人员被解聘,解聘的抗疫人员有无妥善安置,而是强硬强调,拿法律武器维护院方自己的权力。
也有网友对此事持不同态度:
抗没抗疫不重要,即便是参加了抗疫那也是合同制,只要是合同制的人员,任何时候都可以按劳动法可以裁员,不要拿抗疫来诱导观众,得到同情。
如果是参加抗疫了医院不能裁员,那疫情期间一线的志愿者医院都得安排工作不成?保洁员也是一线的志愿者。
以上两种网友的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对于抗疫医护来说,他们用生命保卫了人民安全,理应当到更好的待遇和照顾。但医院裁员如果符合法定程序,社会各界也无权干涉和指责,但院方应当合理照顾被裁员工的情绪,注意沟通方式,避免让医护人员和社会公众寒了心。
律师点评:
“医学界”邀请了“医法汇”团队创始人、山东省律协侵权责任法律委员会委员张勇律师,从以下三个维度分别对此事作出点评。
👉一、关于裁员程序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咸阳市妇幼保健院因重新改建,可以进行裁员,但是应当依照上述法定程序进行,若如被裁人员所述,医院所谓的“人才优化”并未有相关文件,仅仅是口头通知,那么咸阳市妇幼保健院通过考试来裁员的行为就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二、关于裁员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几种情形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不得以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满足以上几种情形的劳动者,即便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劳动合同亦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据介绍,咸阳市妇幼保健院的“优化”名单中,还有正处于产假及哺乳期的医护人员,从法律层面来讲,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三、关于院方要求被裁人员签署《承诺书》、《告知书》及《辞职申请书》的行为。
针对院方的以上行为,医护人员有拒绝的权利,院方本意上是想要“规避法律风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即便被裁人员签署了上述文件,也可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咸阳市妇幼保健院的该种行为就有些“弄巧成拙”了。
最后,张勇律师总结,本案的具体信息仅是网络报道,如医院声明所说与医护人员的聘用合同均到期,就不属于裁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到期劳动关系即终止。关于医护人员的抗疫经历,从法律层面来讲与劳动合同终止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参考资料“咸阳市妇幼保健院”、“观点致胜”、大河报
来源:“医学界”微信公众号
作者:杨丹丹

校对:臧恒佳
责编:郑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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