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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Ira Kurzban律师很火,成为了乌云笼罩的EB-5大地上不多的希望之一。今天,就来看一下John Shen(ALC区域中心),对于他代理的EB-5史上最为著名的移民诉讼的技术分析。鉴古知今,帮助我们加深对于当前诉讼的技术性理解。
这是一场历时12年358天的史诗级诉讼对决:EB-5申请人集体起诉美国移民局,最终诉讼结果以,移民局批准集体原告的所有绿卡申请为完美结局。
此案代理律师Ira Kurzban,美国移民法和维权诉讼历史上“活着的传奇”(“Living Legend”, Mona Shah律师给Ira的称谓),不畏政府强权,以抽丝剥茧般的诉讼技巧,于2003年4月29日逼迫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做出了支持投资人的上诉裁决,一举击溃美国移民局,不仅为已经身陷绝境的几百个EB-5投资人家庭夺回超过1,600张绿卡,更是通过联邦法院的判决案例,封杀了美国移民局新政策对I-526获批案例的回溯性影响,从而彻底改写了EB-5的历史进程。
该案就是著名的“CHANG, WEN-WAN ET AL. VS. US”(案卷代号:99-cv-10518-GHK-AJW)。
本案的起诉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1998年之前,美国的投资移民项目还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很多基本性原则还没有明确。譬如说,项目的基础要求-投资须始终承担“风险”(“At Risk”)这个原则在那时就还没有真正确立,很多EB-5投资在书面上都有明确的还款承诺。这在现在看来是无法想象的。
1998年,随着美国移民局正式确认行政上诉办公室(“AAO”)的一系列判决的先例性,这种情况发生了彻底改变。其中IZUMMI判例(“Matter of Izummi”)对规则的改变影响最大。该判例明确指出,如果事先承诺投资人归还一部分投资“本金”,或者一定投资收益,则违反了上述的“风险”原则,移民申请不能获批。
然而此前移民局已经批准了几百份I-526申请,其中很多申请都存在着严重的还款承诺或其它不符合先例判决的明显瑕疵。终于,在1999年,移民局开始拒绝这批申请人的I-829申请,把这批已经在美国安家落户的新移民逼上了绝境。
被逼无奈的申请人只剩下唯一的选择:与移民局对簿公堂!Ira Kurzban,当然是这一诉讼代理律师的不二人选!
这起诉讼的过程波澜起伏,时而山穷水尽,时而柳暗花明,13年的过程中原告和被告经历了大小几十次庭内外的反复较量。2003年4月29日,案件在上诉到美国巡回法院后,获得了巡回法院法官的支持性判决,最终以和解形式拉下帷幕,所有因政策改变无法获批的申请人,包括没有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集体诉讼成员和他们的家属,都成功拿回了绿卡。
2013年的3月到4月间,对Kurzban律师事务所的员工们来说,是毕生难忘的。她们接受了一个简单的工作任务,把诉讼结案的好消息打电话通知给每一个集体诉讼成员的家庭。出人意料的是,这一次电话通知竟然前后花了将近两个月时间。这是因为,每一次电话接通,另一端都会顷刻传来哭声一片,有哽噎,有抽泣,有撕吼,更有无声的泪奔;是委屈,是感激,是发泄,都是坎坷的诉说。每一通电话虽然只为一句简单的通知,却久久无法挂断,工作人员只能在电话上静静等待时间慢慢去平复客户的情绪。
Chang vs. US 案例技术探讨
作者以下的技术探讨部分得到了Ira Kurzban律师本人的充分确认和授权。
I. 起诉背景
EB-5投资移民计划是1990年由美国国会通过《拨款法案》正式投票通过的移民申请类别。在执行该计划最初的几年时间里,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导原则和政策解释,很多提交的申请都存在现在看来明显的项目纰漏和规则滥用。譬如说,项目的基础要求 - 投资须始终承担“风险”(“At Risk”)这个原则在那时还没有真正确立,很多EB-5投资在书面上都有明确还款承诺,投资的资金也并非都是一次性到位。1998年,随着美国移民局正式确认行政上诉办公室(“AAO”)的一系列判决的先例性,这种情况发生了彻底改变。其中IZUMMI判例(“Matter of Izummi”)对规则的改变影响最大。该判例明确指出,如果事先承诺投资人归还一部分投资“本金”,或者一定投资收益,则违反了上述的“风险”原则,移民申请不能获批。
新的规则改变给移民局的移民审批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新规则实施,还没有获得I-526批准的申请自然要按照新的要求处理。而在此前已经获得了I-526批准,但明显不符合新规则要求的个案如何处理呢?新政策是否具有“追溯性”(“Retroactivity”)?能推翻先前的I-526批准吗?
本案的原告在1996年7月到1997年7月间都先后获得了I-526批准,但是他们的投资文件都存在明显不符合新规则要求的情况——召募他们的投资机构美国移民服务公司(American Immigration Services),职能类似于后来大量涌现的EB-5区域中心,在把投资转入不同有限合伙的同时,承诺了所有投资人会100%全额还款。截止起诉当天,原告之一Yi Yuan Chiang的I-829申请已经因为不符合新规则要求而被移民局正式拒绝了,其他原告的I-829申请虽然还未被正式拒绝,但已经被移民局打入无限期的“行政搁置”(Administrative Hold)中,获批的希望已经非常渺茫。而此时,这些原告家庭都已经正式登陆美国,开始了美国的生活。I-829被拒的魔咒给这些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毕竟一旦被拒,全家只能被迫离境,返回母国。
这起诉讼利用了契约理论上“言出必行”(“Equitable Estoppel”)的原则来挑战美国移民局新规则的可追溯性。在诉讼发起前,这起规则改变已经导致此前获得I-526批准的部分申请人的I-829申请被拒绝,诉讼的目的就是在I-526获批的前提下,彻底封杀移民局新政策的可追溯性。
II. 诉讼进程和阶段性总结
1999年8月24日,原告在加州北区法院提出起诉,状告美国移民局对新规则出台前已经获得I-526批准的个案滥用追溯性,损害了这部分申请人的利益。很快,本案原告主动撤回了在北区法院的诉讼,改向加州中区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出了集体诉讼的动议。诉讼日期是1999年10月12日,诉讼案编号:99-cv-10518-GHK-AJW。
2000年6月27日,被告美国移民局向加州中区法院提出判决动议。加州中区法院法官George H. King部分接受了该动议,做出了裁决。他指出,原告七人中的六人由于I-829申请在当时还未被正式拒绝,因此他们六人的起诉条件不够“成熟”。对原告中唯一一位已经收到I-829拒绝通知的Yi Yuan Chiang,法官提出由于没有在诉讼前就拒绝通知向移民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因此不符合《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要求,同时要求美国移民局对原告提出的追溯性控告是否合理进行再次考虑。再次情况下,原告律师Ira Kurzban率领原告,向加州中区法院的对应上诉法院,美国第九巡回法院提出正式上诉,请求巡回法院做出裁决。
2003年4月29日,接受上诉的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女法官Betty B. Fletcher做出裁决,部分推翻了加州中区法院的裁决,认为原告中I-829申请还未被拒绝的六人的起诉是合理的,同时指出美国移民局的新政策不应追溯在政策出台前就已经获得I-526批准的案例。裁决同时要求,加州中区法院要做出决定,是否接受原告集体诉讼的请求
2005年8月29日,经过多次和加州中区法院的拉锯战,原告律师Ira Kurzban争取到重新修改原起诉书的机会,在集体诉讼暂时未能获批的情况下,将200多位愿意加入诉讼的“目标集体”成员半途加入到起诉中来。与此同时,加州中区法院法官勉强表态,愿意考虑批准集体诉讼动议。
2007年7月17日,加州中区法院法官George H. King主持召开了诉讼双方参加的和解会议,在会议上,原告和被告双方初步达成了和解意向。
2008年2月6日,原告律师提出动议,指出被告美国移民局出尔反尔,未按照和解意向配合原告联络集体成员。
2012年3月,诉讼双方正式通知法院,开始和解协商。8月双反共同给法院提交了关于和解内容的报告。
2012年9月,加州中区法院有条件批准了集体诉讼的动议。
2013年2月13日,加州中区法院最终批准了和解协议,诉讼双方签字,完成诉讼。此后不久,美国移民局全部批准了几百名集体诉讼成员及家人的I-829申请,超过1,600人因此获得了永久绿卡。
III. 诉讼和解与法官判决
诉讼和解指的是参与诉讼的双方(原告和被告)经协商达成一致意向,经法院批准,签署和解协议,终止诉讼的行为。诉讼和解是在尊重诉讼参与双方共同意愿的前提下,不通过法官判决而结束诉讼的唯一合法选择。和解不仅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省诉讼各方的时间、精力、费用和司法资源,也能在诉讼过程中及结案后一定程度上维护或缓和原告与被告的对立关系。
在美国的司法诉讼程序中,诉讼和解和法官判决都是合法有效的结案手段。前者的先决条件是诉讼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向,原告或被告单方面的意愿都是无法保证达成和解的。有时,在法院做出阶段性裁决后,诉讼参与的双方也仍然有机会达成和解。本案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
在2003年4月29日,接受上诉的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对诉讼的主要争议点,即美国移民局的新政策是否对已经获得I-526批准的个案具备追溯性,做出了明确的判断:新政策不具备追溯性。虽然这并非本案的最终裁决,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巡回法院又将案件“返回”加州中区法院做“收尾”处理,但是这一历史性裁决还是为参与诉讼的双方,在新政策出台前已获I-526批准的EB-5申请人群(原告)和美国移民局(被告)铺设好了一条通向和解之路。
本案最终结案方式的重要启示就是,虽然诉讼的目的必须是争取在法官判决时获得胜利,但是一旦有机会通过和解取得同样的诉讼成果,也必须积极争取,以避免进一步拉长战线,损耗时间,精力和费用。
IV. 集体诉讼
集体诉讼(“Class Action”)是美国司法体制首创的一种诉讼方式,指的是诉讼参与方的多个个体因符合一定共同特征而形成一个集体。该集体在法院批准后,可以“委派”经法院认可的个别成员代表该集体参与诉讼。
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原告寻求集体诉讼是经常出现的情况。诉讼参与方如果希望按照集体诉讼模式进行诉讼,可以向具备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提交集体诉讼动议(“Motion for Class Action”)。如果该法院认为诉讼参与方符合《联邦民事程序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第23条规则规定,批准了相关集体(“Class Certification”),集体诉讼动议才被接受,诉讼也才可以按照集体诉讼模式处理。而此后,法院还必须批准代表该集体参与诉讼的具体诉讼代表(“Class Representative”)的资格,即确认这些代表是否具备足够的集体代表性,能否有效代表集体的整体利益,以及是否与未参与诉讼的集体成员之间存在任何利益冲突。同时,第23条规则也允许获批集体中的任何成员主动选择不参与诉讼(“Opt-out”)。
需要理解的是,如果诉讼参与方不向法院主动提出集体诉讼动议,不管参加诉讼的人数有多少,诉讼将不会按照集体诉讼模式进行。而即便诉讼参与方向法院提出了集体诉讼动议,还要看法院是否认为该集体符合《联邦民事程序规则》第23条规则的规定,动议不见得会被法院批准。在现实中,集体诉讼动议的审核可能耗时很长,联邦法院通常不会轻易批准集体诉讼。好在此类动议不影响诉讼内容本身,与诉讼审理可同时进行,通常不会推迟法官审理判案的时间。
本案原告在1999年10月12日向加州中区法院提起诉讼时就向法院提交了集体诉讼的动议。然而,加州中区法院在初审中并没有批准原告的集体诉讼动议。当原告上诉到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后,巡回法院法官在2003年4月29日做出裁决,明确要求加州中区法院要做出决定,是否接受原告集体诉讼的请求。至此,“球”又被踢回最初受理案件的加州区级法院。但是,加州中区法院的法官仍然百般不情愿批准集体诉讼,原告律师经过了28个月的反复努力,在2005年8月29日争取到重新修改原起诉书的机会,在集体诉讼未能获批的情况下,将200多位愿意加入诉讼的“目标集体”成员半途加入到起诉中来。与此同时,加州中区法院法官勉强表态,愿意考虑批准集体诉讼动议。2005年的10月14日,原告律师将经过修改后的联合集体定义提交法院。此后,经历了漫长的七年等待,加州中区法院终于在2012年9月有条件批准了针对和解的原告集体定义。在2013年2月13日,加州中区法院最后批准了和解意向。至此,这场旷日持久的大诉讼历时12年358天,终于画上了句号。
本案最重要的启示之一,就是受害集体的成员如果有机会加入诉讼,须及早加入,一旦集体诉讼的动议无法获批,只有参加诉讼的人可以享受诉讼的有利成果。同属受害群体的成员,静观而不参与诉讼,豪赌集体动议批准,很可能会错失良机!
V. 本案判决的历史意义
本次诉讼在加州中区法院无法做出判决的情况下,原告们在诉讼律师Ira Kurzban率领下,上诉到美国第九巡回法院。这次上诉迎来了意外的转机,第九巡回法院的Betty Fletcher女法官对移民局政策认真做了追溯性法理分析,在2003年4月29日做出正式裁决,提出美国移民局的新政策不应追溯在政策出台前就已经获得I-526批准的案例,从而通过联邦法院的司法判决彻底封杀了美国移民局新政策对已获I-526批准个案的可追溯性。
这一诉讼的历史意义在于,自此以后,任何获得I-526批准的EB-5申请人,无须再担心美国移民局的规则改变可能影响自己未来I-829的批准和永久绿卡的取得。这一判例是Ira Kurzban律师在EB-5领域保护申请人利益,遏制政府规则对申请人伤害的一次里程碑式胜利,在这个政府规则始终快速变化的领域,这次诉讼判决为移民申请人这个弱势群体提供了必要而永久性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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