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李燕羽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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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开户:一律穿透到底
(一)简单粗暴的开户现状
(二)自此开户难,难于上青天?
(三)堪比FBI的海外开户
(四)尽职调查=全世界旅游?
        1、跨国架构下的合规业务如何开展?
        2、是否都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
        3、上门服务能否证明你是你?
        4、集团推荐开户可否简化手续?
        5、说好的隐私保护呢?
二、个人开户:强化识别控股人、高管、财务、政要、国际组织
(一)一路绿灯的开户现状
(二)比开户更难的,将是监控
三、听说有人不用身份识别?
四、快去开户,车要开了!
五、存量排查,怎一个愁字了得!
近日,人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以下简称235号文),为提高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该文件对义务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虽然文件已经下发一定时间,很多人可能仍未意识到,该文件的重要性。可以说,随着它的推动,将给银行开立账户的流程和手续,带来革命性的改变。预计开户将变难,时间将拉长,开户需穿透实际控制人。什么?这么可怕?且听小编喝口水慢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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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变难了?
公司开户穿透实际控制人
对公开户上一律穿透到底,要求了解企业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受益所有人的信息,他们主要包括:拥有超过25%股权或表决权的股东或高管,甚至包括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控制公司的人等(不只是老板,对公司有影响力的员工也包括哦,是不是忽然有种莫名的存在感),还包括当保险、信托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情况下,该保险、信托合同的最终受益人。一方面,无法提供全套信息资料则不能开户;另一方面,穿透带来尽职调查难度的急剧增加,面对跨国架构的公司,银行和企业可能会表示很方。随着新规的逐步落地,是否真的开户难,难于上青天呢?值得些许安慰的是,海外银行的开户,从来都是这样复杂的,并在保护受益所有人隐私方面,给予了我们借鉴。
个人客户将被监控
个人开户上,将对前文提到的受益所有人(主要指25%股权之类的)、外国政要及其特定关系人、国际组织高管实行强化识别,进行监控。这对银行来说,增加了人力成本和系统建设成本,对柜员来说,每天要搬的砖变多了,对客户来说,账户资金一旦出现大额频繁交易,就会被银行打电话问候是否存在异常,资金用途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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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时间变长了?
全球范围内的尽职调查,除了给客户经理带来全球旅游的机会,其直接影响是,使得开户变成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战斗(虽然谈不上八年抗战个,一个账户开一年还是很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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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开户的抓紧开起来!
未来的反洗钱要求只会变得越发严格,所以无论是身正不怕影子斜,还是心中有鬼强欢颜的客户,想要开户的赶紧开了,车马上就要开了,再不上车就晚了!趁着很多银行还没反应过来或者还没来得及改操作规程,把握最后的窗口期开户!
所以,有复杂的组织架构、一团乱的受益所有人(主要指25%股权之类的)的企业,赶紧把混乱的股权架构理理清楚,受益所有人的信息收集完整,该准备的准备起来;实在理不清楚拿不到全套资料,又有开户需求的客户,抓紧时间该开的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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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鹅存量也不能幸免……
235号文规定,对存量客户开展排查,并要求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存量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半年!该加的班加起来吧。存量排查,怎一个愁字了得! 
以下是金融监管研究院的具体分析
一、公司开户:一律穿透到底
这是文件中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一点,要求所有的对公开户都穿透到底,并引入了国外广为使用的“受益所有人”的概念。235号文规定,义务机构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主要判定标准如下:
1、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3、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一是人身保险合同或信托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即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投保人以外的人,信托合同的受益人包括委托人以外的人时;
二是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其他金融业务关系时,存在最终控制交易或享有交易利益的人时。
(一)简单粗暴的开户现状 
目前,人民币对公账户的开立,通常只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件、经办人证件及委托书(若法人不临柜)即可,外币账户需要额外提供外经贸和外管局审批材料,外债账户提供外债合同和签约情况表,资本金账户提供批文等信息等,手续简单粗暴,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二)自此开户难,难于上青天?
根据235号文的要求,企业在开立对公账户时,除了目前需要出示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件等注册证书等,还需要如实向银行提供以下信息:企业的存续证明文件、业务性质、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以验证企业身份的文件。合伙企业提供合伙协议,信托提供信托协议。
不仅如此,还有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包含相关的投票权类型)等,提供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应当包括,姓名、地址、身份证或者身份证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事实上,《公司法》中规定,67%是绝对控制, 51%是相对控制,而25%一般可以认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公司决策。也就是说,235号文中25%的规定,是相对较为严苛的。人行甚至表示,这还不算什么,对风险较高的非自然人客户,义务机构应当采取更严格的标准判定其受益所有人。
不能提供完整的信息则不能开户,“义务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新建立业务关系客户有效开展客户身份识别”。235号文将从源头抓起,做好遏制反洗钱犯罪的第一步。
(三)堪比FBI的海外开户
事实上,235号文的出台,是有着其特定的背景的。中国已正式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成员国,并预计将于2018年至2019年接受FATF第四轮互评估。鉴于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机制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将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合规性真正落地,而不仅仅是作为一条可有可无的法律条文,使得反洗钱报告与国际标准趋同,必然有助于通过FATF第四轮互评估。
反观国际上反洗钱较为成熟的国家,早已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重要性提上日程,海外银行的开户流程向来极其复杂而严谨。开立企业帐户时,通常需要客户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注册证书、公司更名证书(如有)、商业登记证、公司章程;
2、所有董事、个人股东、网上银行管理员、网上银行操作员、授权签字人、主要联络人的身份证明档和联络方式;
3、是否是新增客户,现有客户需说明此前与银行的交易类型,新增客户需解释双方如何建立联系;公司如何积累财富,资金来源、资本净值和年收入;
4、客户的产品、交易活动、商业性质、主营业务;经常汇入资金的汇款人名称和地址,经常汇出资金收益的名称和地址、预期交易活动、新增客户的交易额和交易量;
5、客户是否完成了当地反洗钱法案认证,是否与伊朗有关的公司有往来,是否在高风险地区有经营、占比多少,是否用现金结算帮助其他公司或个人汇款,是否涉及赌博行业等,并承诺真实,允许调查。
6、如果客户现有注册/实收资本与所提交的公司章程记录不符的,需额外提交公司资本变更相关的特别会议记录;
7、如公司股权结构中涉及信托,需提供信托契约/信托声明,且有关文件中必须能看出最终受益的个人。
8、如公司董事中包括一个或多个法人董事,则需额外提交该法人董事的第前述材料。
9、如果公司股东里面包含法人股东,则需提交公司股权结构图说明,并由董事签字。
以上条条框框林林总总,通常要求提交有关正本的清晰、完整、有效的复印件,不接受副本的复印件,可见海外银行对开户的重视性。怎么样,这尽职调查之深之细之详,是否堪比FBI?对比可发现,235号文要求的内容,与海外银行开户流程趋同,这也说明当前正逐步向国际反洗钱标准靠拢。
(四)尽职调查=全世界旅游?
然而,与欧洲、美国等反洗钱较为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仍然存在着监管制度不健全、协调机制不顺畅等问题,随着文件的逐步落地,国内银行的对公开户流程将发生重大变革,这就引出了小编的几点思考。
1、跨国架构下的合规业务如何开展?
如果无论多么复杂的公司架构,都要上报,那么如果遇到集团企业,旗下几百层蜘蛛网一样的股权架构,几千个受益所有人,分散在全世界各地,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适用不同的法律,银行该如何自处?企业又该如何自处?一旦任何一个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了变化,银行能否第一时间察觉?假设遇到这样的企业来开户,求银行的心理阴影面积。
(上图来源:新财富)
2、是否都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
复印件是否合规呢?那么企业该如何收集架构内所有受益所有人的开户材料?如果要上门服务,而企业的受益所有人开遍全世界,是不是客户经理也要环球旅行呢?
3、上门服务能否证明你是你?
就目前国内的信用环境来说,尽职调查≈破案侦查。即使客户经理上门勘察,也仍然无法保证看到的一定是真的,无法证明企业仍然是正常存续的。聘用演员假装职工、临时租用场地的新闻层出不穷,银行也被迫在与客户的斗智斗勇不断提高战斗力。
4、集团推荐开户可否简化手续?
如果集团公司已在该银行开户,那么集团内子公司新开户也需要重新提供全部材料吗?(角落的客户经理默默擦了把眼泪)是否可以依靠集团推荐简化开户手续呢?全球范围内的尽职调查,除了给客户经理带来全球旅游的机会,其直接影响是,使得开户变成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战斗(虽然谈不上八年抗战个,一个账户开个一两年还是很有可能的)。
5、说好的隐私保护呢?
虽然法人实体的受益所有权集中登记能够大幅度提升透明度,有利于追踪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幕后黑手,但仍旧还涉及到客户信息保护、财务隐私权的诸多法律问题。如何做好信息及数据保护呢
论根本策在《论•策|央行发文要求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中,列举了欧洲各国在最终受益所有人隐私保护方面已有过一些实践,比如在德国主要有以下四方面规定进行保护:
1、获取最终受益所有人信息由德国工商部门负责落实,其亦是承担最终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网上登记和管理工作的政府机关;
2、获取最终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应予缴费;
3、根据欧盟反洗钱4号令,除了主管当局和义务主体,其他任何人都只可以获取有限的信息;
4、如最终受益所有人认为或怀疑调查/访问等获取行为触犯了其个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信息申请过程中将可能会被全部或部分限制,这一环节应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分析;
1)比如,获取最终受益所有人的信息会使最终受益所有人处于一个诈骗、绑架勒索、劫持人质、敲诈威胁、违法行为、强制措施和威胁;
2)又如,最终受益所有人是未成年或无法律义务。
文中还提到,有关受益所有权信息登记、查询、使用及保密办法,目前正在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以上的思考,235号文中并未作出详细解答,想必这只是开端,我们正在国际反洗钱路上努力前进着,具体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只能先具体解决,期待下一次的指导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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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开户:强化识别控股人、高管、财务、政要、国际组织
对特定个人,不仅在开户环节严防死守,开户后更要时不时监控,这个锅就要一直背着了。235号文规定,“义务机构在与客户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对下列特定自然人客户,应有效开展身份识别。
(一)对于外国政要,义务机构除采取正常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强化的身份识别措施:
1、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系统,确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
2、建立(或者维持现有)业务关系前,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或者授权。
3、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财产和资金来源。
4、在业务关系持续期间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和强度。
(二)对于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或者办理业务出现较高风险时,应当采取上述第2条至第4条所列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三)上述特定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同样适用于其特定关系人。
(四)如果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为上述特定自然人客户,义务机构应当对该非自然人客户采取相应的强化身份识别措施。”
 (一)一路绿灯的开户现状
遏制政要犯罪,惩治政治腐败,防止利用职位参与反洗钱活动,一直是各国反洗钱工作的核心之一。不仅仅是企业,个人账户也是反洗钱案件频发的聚集地。而当前境内个人开户流程并没有受到足够严格的把控。
中国人通常使用身份证即可在银行申请开立I类账户,开户申请书上面虽然会有职位职务一栏的填写,但很多人选择忽视或者乱填,柜员通常也不会过多干预,在系统录入的时候随手选择一下即可。除非客户在同一家银行存在多张银行卡,否则在个人开户环节通常一路顺畅,无需提供什么特别的资料。
外国人也是类似情况,出示护照即可,只要不是来自伊朗等被反洗钱制裁的国家,护照在有效期内,亦无需提供其他资料,相对来说政策比较宽松,存在反洗钱漏洞。
(二)比开户更难的,将是监控
为什么是外国政要和国际组织高管呢?他们就是传说中的政治公众人物(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PEP),他们的身份决定了他们天然具有的超强存在感。因为从洗钱的角度来说,他们有能力通过自身的地位和影响力来实施腐败,收受贿赂、挪用国家资产、利用国内国外的金融体系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合规反洗钱网在《[博览]政治公众人物(PEP)财产公开全球观》中认为,绝大多数政治公众人物事实上并没有参与这类腐败行为,但所有这些人都在某一职位上,有滥用其影响力为个人牟利的潜在可能,无论他们的国籍、商业行为的性质或职位的高低,随着洗钱方法变得愈加复杂,执行一个有效的财产公示(PEP regime)是避免大规模腐败的一个关键构成。法国前预算部长卡于扎克因洗钱逃税被判三年监禁;1MDB丑闻使马来西亚总理成为全球洗钱和挪用公款调查的目标。我们也好奇着:特朗普有多少资产?他作为总统与自己生意之间会否出现利益冲突?朴瑾惠和她的“好闺蜜”是否曾将非法财产转移至海外?
所以,新规将外国政要和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界定为特定自然人,他们来银行柜台开立个人账户,除了正常的客户身份识别外,还要获得领导审批,调查清楚钱从哪里来往哪里去。
根据235号文规定,银行对外国政要有风险管理系统,里面有政要名单。预计接下来,对持护照开户的客户,柜员需要求客户准确填写职务,并于风险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如果哪位良民有幸与政要名字高度重合,那么只能恭喜你,开户复杂程度+五颗星。
外国政要的特定关系人(配偶、子女、下属等)、企业受益所有人,都要采取这样复杂的开户流程。关于受益所有人,怕大家看到这里的时候忘记,再啰嗦一遍,包括拥有超过25%股权或表决权的股东或高管,甚至包括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控制公司的人等(不只是老板,对公司有影响力的员工也包括哦,是不是忽然有种莫名的存在感),还包括当保险、信托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情况下,该保险、信托合同的最终受益人。他们都是被监控的对象。
成功开户之后事情还远没有结束,需要对这些账户进行监控,防止存在洗钱行为,一旦发现异常,立刻上报可疑交易。(感觉这就是颗定时炸弹)
这就给银行带来了新的挑战,不仅增加了人力监控成本,更需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按时修复,广纳数据,强化识别,提高预警,促进银行间合作,有可能的话最好做到金融机构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方能最大限度的提高效率。
对柜员来说,每天要搬的砖变多了,对客户来说,账户资金一旦出现大额频繁交易,就会被银行打电话问候是否存在异常,资金用途是什么,内心里总是有种被侵犯了隐私的感觉。(当然其实心里也理解这都是工作嘛)
虽然对外国政要做出了明确规定,但235号文未曾提及国内公职人员是否需要强化身份识别。此前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中,曾要求结合公职人员客户的工作单位、工作性质、职务等信息,开展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但该提议在235号文中未被提及。也就是说,PEP在国外反洗钱法规中,视为存在巨大风险的客户,而国内银行却通常将公务员视为优质客户,并未视作反洗钱重点监察对象。可见,在反洗钱与国际接轨的道路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听说有人不用身份识别?
不是所有的对公客户都需要被身份识别,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间国际组织等是可以幸免的哦。235号文规定,“义务机构可以不识别下述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1、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及组织。”
陈胜、石赫在《央行发布反洗钱新规:“一法四令”升级版重点解读》中指出,目前来看, 这种突破一方面减轻了义务机构对特定受益所有人的识别义务,但另一方面也不排除有些机构通过伪装或者包装成为特殊主体以逃避客户身份识别。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并未将非政府组织(NGO)列入识别豁免的名单里,也是考虑到非政府组织是洗钱犯罪的高危地带,例如一些犯罪团伙打着慈善基金、 教育基金的旗号来进行洗钱, 非政府组织的反洗钱问题亟待重视。
其实,此前在《征求意见稿》中曾表示,机构客户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受交易所规则、或法律或其他强制性要求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能确保其受益所有权信息充分且具有透明度,无需身份识别。但235号文未采纳该意见,也就是说,上市公司仍在排查范围内。
尽管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义务,银行可以随时查到股权信息等,那么其受益所有人呢?如果蜘蛛网架构中,有受益所有人是非上市主体,没有披露义务,就不能做到穿透到底的客户身份识别。因此,机构客户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尽管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银行和企业来说,仍然需要按部就班进行身份识别工作。上市公司的公告可作为协助调查方式。
四、快上车,车要开了!
那么,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比如拿不到企业股权架构、受益所有人全部信息等),或者超过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的怎么办?客户就不能在这家银行开户了!
可是已经开户了怎么办?那么账户就暂停交易,通知客户把材料补齐,同时关注下企业或个人最近的资金流向是否存在问题,是不是要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在这里做个小科普,关于可疑交易报告,是一个银行反洗钱专员,针对有大额可疑交易等异常行为的客户,根据调查其经营内容、合作对象、资金往来等是否异常,实地查访与企业相关人员接触了解到的情况等信息,作出综合判断,并提交上级的报告。
接下来,如果银行发现存在疑虑而客户不能给予合理的解释的怎么办?银行需要将客户的账户关闭,再有其他业务只能重新换家银行开户了,那就又要重新提供全套完整资料了才能开得出来了。
最后,调查期间发现,该客户确实涉及反洗钱问题,然而让他们重新提交材料容易打草惊蛇怎么办?那就先稳住,报告上级再说!
235号文对上述的解释规定如下,“义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仍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或者经过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可终止业务关系。
义务机构怀疑交易与洗钱或者恐怖融资有关,但重新或者持续识别客户身份将无法避免泄密时,可疑终止身份识别措施,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总之,无论是身正不怕影子斜,还是心中有鬼强欢颜的客户,想要开户的赶紧开了,车马上就要开了,再不上车就晚了!有复杂的组织架构、一团乱的受益所有人的机构,赶紧把混乱的股权架构理理清楚,受益所有人的信息收集完整,该准备的准备起来;实在理不清楚拿不到全套资料,又有开户需求的客户,抓紧时间该开的开起来,未来的反洗钱要求只会变严格不会变宽松。趁着很多银行还没反应过来或者还没来得及改操作规程,把握最后的窗口期开户。
五、存量排查,怎一个愁字了得!
以为先开户就能逃过一劫吗?存量客户也不能幸免哦!235号文规定,“义务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新建立业务关系客户有效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同时,有序对存量客户组织排查,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存量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
还有半年时间,对目前的存量客户做身份识别工作。半年!没有在银行工作过的小伙伴,可能无法体会,这有多大的工作量。可预见的是,未来半年,惨绝人寰的大型加班灾害即将上演。
(一)银行员工哭晕在厕所
1、排除万难筛选对象
在银行的个人客户中,筛查出外国政要及其特定关系人、国际组织高管,听上去似乎并不是多么困难的事,然而别忘了,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才是重点!25%股权及高管、重大影响力的财务及人事、董事会、合伙受益人、信托受益人、基金受益人等等……涉及到多少人?对一个网点来说,对公客户少说几百,动辄上千,个人客户更是成千上万。所有存量的对公客户全部排摸、受益所有人全部排摸……(忽然不想呼吸)
2、千方百计联系客户
好不容易筛选出了相关客户,找到了联系方式,打电话过去还很有可能被认为是骚扰电话,直接拒接。打了五个电话好不容易接通了,对方却坚信这是诈骗电话。这还算好,起码还能联系得到,费尽口舌说尽好话还可能劝(hu)说(you)客户来银行。然而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很多客户的联系方式是空白的,完全联系不到人,这该怎么办?就算想尽办法,最终联络到客户,可是他却无法提供整套材料……
3、新增和存量一起向你涌来
新增开户程序复杂到一天都不一定开得了一个账户,一边还要满面春风迎接存量客户提交信息,忙到脚都要飞起来的时候还要耐心向好不容易接通电话的客户解释身份识别的原因及重要性,克制住想要暴打对方的心情。Emmm…只有半年的时间。不说了,小伙伴们,赶紧加班吧。(手动再见)
(二)企业联络人暗生一记
1、各家银行齐伸手
很多企业往往在不同银行都开有账户,少则三五个,多则二三十。文件下发后,各家银行纷纷致电企业,要求提供补充信息,否则账户停用。因为去银行提交材料,往往需要携带企业的公章等,也不是随便谁就能去办的,而每个职工都有自己的工作,去银行办理业务往往又需要排队,动辄等个一两小时,如何才能做到短时间走遍这么多家银行呢?就算客户经理上门服务,企业又要维持正常运转,那么一天又能接待多少客户经理呢?企业表示很委屈(我开户的时候怎么没让我提供啊?)。
2、抓不到的空中飞人高管们
不知道什么时候起,在我们心里,高管=空中飞人。每天好忙好忙,分分钟几百万上下,往返于巴黎、伦敦、纽约、上海,这给受益所有人信息收集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公司这么多高管,每天都要往返于各个城市,我去哪里找他们要身份证明信息?我拿了身份证去银行,老板还怎么飞?不收集好信息去银行,新账户开不出,旧账户要停用,哪个我敢得罪?”小喽喽内心咆哮着,暗生一记,“哎,我可以找客户经理上门服务啊,今天见几个高管,明天见几个高管,就好了嘛。”(正在银行加班的客户经理,忽然感觉背上有点沉)
(三)个人客户心慌慌
既然要求企业披露受益所有人,那么是不是意味着要对高管的账户进行监控?监控是什么样的程序呢?是否涉及到隐私保密的问题呢?
既然加强反洗钱审核,那么作为经常偷税漏税典范的小公司们,是否老板和财务等的个人账户也会被监测呢?会有什么样的惩罚措施呢?
让我们拭目以待。以上。
下面请阅读235号文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7]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为落实风险为本工作方法,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以下简称义务机构)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有效性,现就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
义务机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的规定,有效开展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防范复杂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导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一)义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义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相关信息或者数据,识别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三)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义务机构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判定标准如下:
1.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3.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对风险较高的非自然人客户,义务机构应当采取更严格的标准判定其受益所有人。
(四)义务机构应当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可以通过询问非自然人客户,要求非自然人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委托有关机构调查等方式进行。
(五)义务机构应当登记客户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或者身份证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六)义务机构在充分评估下述非自然人客户风险状况基础上,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视同为受益所有人: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2.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对于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七)义务机构可以不识别下述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1.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及组织。
(八)义务机构应当在识别受益所有人的过程中,了解、收集并妥善保存以下信息和资料:
1.非自然人客户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合伙协议、信托协议、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以验证客户身份的文件。
2.非自然人客户股东或者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主要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包含相关的投票权类型)等。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登记保存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营管理的相关信息数据库。义务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查询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查询、使用及保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二、加强对特定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
义务机构在与客户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对下列特定自然人客户,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效开展身份识别。
(一)对于外国政要,义务机构除采取正常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强化的身份识别措施:
1.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系统,确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
2.建立(或者维持现有)业务关系前,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或者授权。
3.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财产和资金来源。
4.在业务关系持续期间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和强度。
(二)对于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或者办理业务出现较高风险时,应当采取本条第一项第2目至第4目所列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三)上述特定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同样适用于其特定关系人。
(四)如果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为上述特定自然人客户,义务机构应当对该非自然人客户采取相应的强化身份识别措施。
三、加强特定业务关系中客户的身份识别措施
义务机构应当根据产品、业务的风险评估结果,结合业务关系特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作为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基础。
(一)对于寿险和具有投资功能的财产险业务,义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保单受益人的风险状况,决定是否对受益人开展强化的身份识别措施。受益人为非自然人客户,义务机构认为其股权或者控制权较复杂且有较高风险的,应当在偿付相关资金前,采取合理措施了解保单受益人的股权和控制权结构,并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强化对受益人的客户身份识别。
如保单受益人或者其受益所有人为第二条所列的特定自然人,且义务机构认定其属于高风险等级的,义务机构应当在偿付相关资金前获得高级管理层批准,并对整个保险业务关系进行强化审查,如果义务机构无法完成上述措施,则应当在合理怀疑基础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义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仍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或者经过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可终止业务关系。
义务机构怀疑交易与洗钱或者恐怖融资有关,但重新或者持续识别客户身份将无法避免泄密时,可疑终止身份识别措施,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三)对来自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亚太反洗钱组织(APG)、欧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组织(EAG)等国际反洗钱组织指定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的客户,义务机构应当根据其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强化身份识别措施。
(四)义务机构委托境外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应当充分评估该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风险状况,并将其作为对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的基础。
当义务机构与委托的境外第三方机构属于同一金融集团,且集团层面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措施能有效降低境外国家或者地区的风险水平,则义务机构可以不将境外的风险状况纳入对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的范畴。
(五)出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需要,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明确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集团(公司)合规、审计和反洗钱部门可以依法要求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提供客户、账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同时参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沃尔夫斯堡集团关于代理行业务的相关要求,严格履行带来行业务的身份识别义务。
四、其他事项
(一)义务机构应当进一步完善客户身份识别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范,并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保存上述身份识别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身份资料,切实履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义务。
(二)义务机构应当向客户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身份识别义务,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客户隐匿身份信息。
(三)义务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新建立业务关系客户有效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同时,有序对存量客户组织排查,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存量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
(四)本通知所称外国政要、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及有关国际标准确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2017年10月20日
其实,对于不听话的金融机构,美国金融监管和司法部门以“违法制裁和反洗钱法规”理由进行处罚是惨无人道的,单从罚款金额的数量上来看与国外就不是一个量级的,所以说,凡是小时候没有挨过打,长大了没有失过恋的,迟早要补课。境外市场,尤其是欧洲和美国市场的严厉监管和法律环境,是中国金融机构不熟悉的。中国金融机构国际化的道路必将历经崎岖,美国监管机构对中国农业银行纽约分行2.15亿美元的罚款只是这崎岖中的一个小坑、一小笔学费而已。由此看来,央妈不愧是亲妈,提高国内的反洗钱要求,是让国内的金融机构能够尽早适应国际标准,避免钱没赚到却先被人胖揍一通。合规给金融机构增加的额外成本,在反洗钱领域体现的淋漓尽致。那么,让成本节省在前面,快来报名参加反洗钱国际制裁研讨会吧!上海12月16-17日,我们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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