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移民部由美国联邦移民法庭前法官主理,专业的美国移民律师、加拿大持牌顾问团队携手,中美加三地紧密协作,为您量身定制最优化的美加移民方案。
这则误传消息的产生可追溯到2018年, 
在美国中期选举前一周,
特朗普提到了
取消非美国公民
以及非法移民在美国所生孩子的公民权的问题。
当被问及这个行政令合法性时,川普说:
“我们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国家,允许一个人进来生孩子,孩子就成为美国公民了。他们还享有一切的公民福利,这太荒谬了,必须得结束。如果想结束这种荒谬的情况,就只能通过行政令来做到这一点,无需修改宪法本身。”
一些非专业人士并不十分了解,从而出现断章取义甚至误读的刷屏消息!
那么,该法案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生效后将影响哪些人群?
是否会影响双非美宝的出生公民权呢?
且看美国前联邦移民法庭法官、美国锐明文泽律所移民主管Hom律师,如何专业解读这个法规——
新政策仅对部分在美国境外出生的美国公民子女有影响,美国境内出生的儿童出生公民权受宪法保护,总统也动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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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出台出生入籍新政内容
在美国移民法律体系下,许多与公民身份或入籍相关的法律条款,都要求申请人或他们的美国公民父母在某一特定地点“居住(reside)”或拥有“居所(residence)”。但是,如何判定满足居住或居所要求,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8月28日,美国移民局(USCIS)发布政策指南《与公民身份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对“居所”的界定》(Defining“Residence” in Statutory Provisions Related to Citizenship)(以下简称“新政”),旨在阐释两大问题:什么是居所?以及受雇于美国政府、军队的美国公民的海外出生子女如何获得公民身份?新政将自2019年10月29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在2019年10月29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
2
什么是出生公民权?
美国公民出生地原则(Birthright citizenship in the United States)说的是但凡在美国领土和领地出生的人都能自动成为美国公民,不论其父母的国籍身份如何。见《美国移民法》第301条第1401条款:
§1401.
Nationals and citizens of United States at birth
The following shall be nationals and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t birth:
(a) a person bor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参考译文: 
§1401.出生即为美国国民和公民
  以下是出生时即为美国国民和公民:
(a)  在美国出生并受其管辖的人;
出生公民权,又称“落地公民权”。它于1868年被写入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相关的条文表述为“所有在美国出生或者入籍并接受其司法管辖的人,都是美国和他们所居住州的公民”。至此之后,这项权利便在美国公民身份认证案件中不断受到援引。譬如,在1873年美国旧金山就发生了一则“ABC(American Born Chinese)美籍身份认证”案件。黄金德是一位出生在旧金山市的华裔,在美居住多年后,他启程回到中国进行了探亲。但当他结束行程进入美国时却遭到了海关的拒绝,理由是他不是美国公民。黄金德就此提起来诉讼,这个官司最后一直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公民条款遵循“既定的”、“在领土内出生即获公民身份的古老原则”以及“效忠国家原则”—“每位出生在美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可以立即成为美国公民,而不需要归化入籍”。同时,他们指出“没有任何立法的、行政的或者司法的权力”能从任何方面“取代或限制在领土内出生即获公民身份这条古老原则”,且“有两件事情通常可以创造公民身份:第一,在主权统治的领土上出生;第二,并受其管辖”(169 U.S. at 659.)由此可见,宪法早已宣布了国会无权限制出生的效力,也就是说,特朗普总统试图通过行政命令来取消部分外国人在美国出生的子女公民权的想法,早在130前就已被联邦最高法院给出了否定。
3
居所和实际居住的区别?
我们回过来再看今天的话题“赴美生子无法获得美国国籍”,只要稍许了解前文提到的“出生公民权”原则,类似的说法就不攻自破了。那么为何8月28日的新政会仍会引起大家对赴美生子的疑虑呢?我们猜测是大家对于其中“居所residence”要求产生了误解。
1)定义
居所(residence)说的是The place of general abode; the place of general abode of a person means his principal, actual dwelling place in fact, without regard to intent。它不要求一个人必须在某个特定地方实际居住一段时间(但通常,在某个特定地方停留时间越长,该地方就越容易被认定为其居所)。实际居住(physical presence)说的是the actual time a person is in the U.S., regardless of whether he or she has a resid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小编举个例子,孩子A是在美国境内出生的,即使母亲是旅游身份,A也可以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但如果A出生后就离开了美国,且一直在海外居住,那么将来A的孩子B在美国境外出生,B的出生公民权就会受新政策的影响,除非A能够充分证明其在美国有居所。如果A的出生证明上母亲的住址是美国居所residence,那么对B的出生公民权会有帮助(当然不是仅靠这一条)。
2)移民局判定是否有“居住”的参考因素
其实,新政策中关于居所(residence)的要求,更多涉及在美国境外出生的孩子。因为这些孩子能否获得美国公民身份,很大程度取决于他们的父母(美国公民)在美的居所(residence)问题,然而之前的各种法律条文对于居所(residence)的定义却并不清晰。这导致实际操作中,人们很难判断和界定父母是否满足了居所(residence)要求,而此次新政明确了对居所(residence)的定义。
总言之,居所要求不会影响在美国境内出生的孩子的出生公民权。只要在美国境内出生,孩子出生即获得美国公民身份,无论其父母何种国籍、是否在美国有居所。
3)在美国有居所的证据
在美国境内出生的美国公民一般都符合居所要求,只要他/她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母亲在其出生时并非只是过境或短期访问美国。例如,出生证明显示了美国公民出生时母亲的美国住址,这就足够了。如果美国公民的出生证明上显示的其母亲的住址不是美国地址,移民局可能会认为美国公民不符合居所要求,除非美国公民能够提供更多文件证明其在美国有居所。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 美国结婚证书,注明新娘和新郎的地址;
  • 物业租赁合同,物业税记录和付款收据;
  • 契税文书;
  • 水电费账单;
  • 机动车登记文件;
  • 专业许可;
  • 就业记录或信息;
  • 所得税记录和收入记录,包括W-2薪资表;
  • 学校成绩单;
  • 军事记录;
  • 疫苗接种和医疗记录
4
小结
新政出台后,引起了移民与华人圈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其中也掺杂了不少不准确却博人眼球的讯息和观点。例如,新政将影响“公民出生权”、旅游赴美产子将不再能拿到美国公民身份等。对此,本所移民部主管、前移民法官Hom律师明确辟谣:新政不会影响美国宪法规定的“凡是在美国境内出生的人都是美国公民”的这项宪法权利,包括外国人在美国境内出生的子女(外交人员的子女除外)。
【作者介绍 】
Sandy Hom律师:前联邦移民法庭法官,美国锐明文泽律所移民部主管
Sophie张玉霞律师,美国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 法学硕士
美国联邦移民法庭前法官主理,专业的美国移民律师、加拿大持牌顾问团队携手,中美加三地紧密协作,为您量身定制最优化的美加移民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美国
移民类:EB-1A杰出人才/EB-1B教授学者/EB-1C跨国经理/EB-5投资移民/NIW国家利益豁免/PERM劳工证/EB2、EB3雇主担保/亲属团聚/入籍归化/I-485身份调整/领馆面签
非移民类:L-1跨国经理/H-1B工作签证/O类特殊技能人才/J1访问学者/J1豁免/P类团体签证/K类未婚配偶签证/TN签证/EAD工卡/回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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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美国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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