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京法网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方微信@知产北京发布文章称,京东“双十一”商标无效行政纠纷今日开庭。
案件原告方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强东),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天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系列案件。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此次法院受理的“双十一”商标总共有五件,分别为京东公司申请注册的“双11·双11及图”、“京东双十一”、“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等五枚商标。
2017年7月26日,阿里对京东申请注册的上述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后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先注册的“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11”等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据此裁定诉争系列商标或予以无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此后,京东不服,遂将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行政诉讼。2019年11月14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而在此前将“双十一”注册成功的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所以近些年,包括京东在内的电商平台不再使用“双十一”进行宣传,京东的“双十一”活动全称为“11.11京东全球好物节”。
京东不服审判,提起行政诉讼
在这次11月14日的庭审中,京东方面认为,双11”、“双十一”均系每年11月11日商业促销活动节日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涉案的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标既缺乏显著性,且在涉案服务上从未实际使用过,因此,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公司的在先商标不可能造成混淆。
“京东申请的商标和阿里在先注册的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商评委裁定关于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源自用于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的认定和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代理人说。
“首届双十一是由阿里发起的,阿里有开创功劳但没有独占资格。”因此,京东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阿里:京东诉求有搭便车行为
对此,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表示:诉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阿里在先注册的商标在服务的方式、服务目的以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诉争系列商标虽经过一定设计,仍易识别为“双11”,阿里在先注册商标均为文字“双11”、“双十一”。
阿里的代理人庭审中说,“双十一”活动由阿里开创,并为此投入了大量的宣传。早在2011年、2012年,原告还没有使用任何的“双十一”来宣传。原告注册诉争的“双十一”商标,是有主观恶意的攀附或搭便车行为。
本案争议焦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文章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
一是原告京东公司的“双11.双11及图”、“京东双十一”、“ 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等诉争系列商标与第三人阿里公司的“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11”等在先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是基于“双十一”作为商标使用是否具备显著性、阿里公司的“双十一”系列在先商标是否具有知名度等,京东公司的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公司的在先引证商标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仍在进一步审理中。关于“双十一”的争端,仍将持续。
《商业周刊/中文版》就此事求证京东方面,对方表示对此事不予置评。
整理编辑:商周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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