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丹红律师的无奈,是我们每一个刑辩律师的悲哀
作者:宗宇航
1
吴丹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证据法学的专家,新浪微博上网名吴法天,知名网络大V,同时也是一名兼职律师。
2019年12月8日,吴丹红律师接受了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劳荣枝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了“女魔头”劳荣枝的辩护人。2019年12月11日,当吴律师拿着完整的手续去准备去会见当事人时,原本被告知被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劳荣枝却不见了。问看守所,看守所说:人不在我这里;问办案民警,办案民警说:我得问问领导,我才能告诉你人在哪里;问检察院,检察院说:我们查了,人不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但是人在哪里我们也不知道。问了一圈,问了一天,吴律师也没能见上自己的当事人。
第二天,南昌市公安局发布了一份通报,说:劳荣枝已经和我们说了,她不要家里人为她请的律师,她要我们给她安排一个法律援助的律师,我们马上给她安排了。今天法律援助的律师已经给劳荣枝提供了法律“帮助”了,所以吴律师你还是不能见劳荣枝。
吴律师最终还是没能见上传说中非常漂亮的劳荣枝,感觉非常遗憾。因此,无奈的他在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劳荣枝又失踪了?》,详细讲述了他要求会见当事人被拒的经过。
2
吴律师是我的朋友,也是我非常尊重的一位兄长,他知道我曾经在检察院就职,刑事案件办的比较多,就发微信问我:你经验比较丰富,你有什么建议吗?收到信息后,思索了半天,我只回了两个字:没有。
吴老师(私下我习惯称吴丹红律师为吴老师)的微信,不禁让我回忆起了自己执业以来被拒绝会见的几次经历,也全是无奈。
3
记得在数年前,我们代理一起公安机关办理的某企业主的涉黑案件,当我们拿着手续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看守所说这个案件会见需要批准。我们向办案单位申请说明限制会见的理由,办案单位直接给我们出具了不予会见的书面答复:嫌疑人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当时的刑诉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确实需要批准才能会见。但我们提出,这不是涉黑案件吗,怎么变成了贿赂案件?公安机关民警反问道:“他企业做得这么大,你敢保证他没有行贿吗?”我没法见到当事人,所以我不敢保证。但我们又提出:“贿赂案件应该由检察院侦查,公安机关认定本案是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不妥。”公安答复说:“主罪是涉黑的罪名,所以我们公安机关有权管辖。”确实,根据当时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的罪名既涉及公安管辖的罪名,又涉及检察院管辖的罪名,由涉及主罪的侦查机关进行管辖,另一侦查机关配合。  
由于我无法见到我的当事人,案件也尚在侦查阶段,更无法看到案卷证据材料,所以我无法确定我的当事人究竟是否涉嫌了行贿罪,我对公安的限制会见的理由无法反驳。之后沟通了数次,一直未果。收了人家的律师费,却连人都没见上一面,最终当事人家属失望地解除了委托。因此,直到最后,我也不知道这个案子最终是否属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
所幸的是,在2018年,随着国家监察委制度的正式设立,我国《刑事诉讼法》也作出了修改,把“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彻底地从限制会见的案件类型中予以剔除。公安机关限制会见的“万能理由”不复存在。
4
当“万能理由”被消除了,律师被限制会见的情形不仅没有消失,反而显得更加明目张胆了。
近期,笔者代理的某地的一起涉黑案件中,当我们拿着手续去看守所准备进行第一次会见,看守所说:本案是涉黑案件,你们先要完成报备手续才能会见。第一次去会见,被拒。
涉黑报备,确实是现行大环境下的一个特殊要求,为了避免与办案机关形成无谓的对立,我们决定尊重这些规定,先完成报备再去会见。奔波了律所所在地及办案单位所在地的两个司法局,终于收集齐了报备材料。当我们拿着报备材料准备提交给办案民警时,民警告诉我们,他今天不在,先放在内勤处,我们把材料交给了内勤。我们自认为完成了报备,再次去看守所准备会见,看守所说,我们也不清楚你们是否真的完成了报备,我们必须等办案人员告知我们,你们已经完成了报备,才能安排会见。于是,我们打电话联系办案人员,办案人员说,他这周都在外地出差,所以暂时还没看到报备材料,所以不清楚你们的材料是否齐备,等他出差回来再说。第二次去会见,再次被拒。
经过一星期的焦急等待,民警终于认可我们的手续已经齐备。我们第三次兴匆匆地赶到看守所,准备会见。手续刚从窗口交进去,窗口就把手续退了回来。“今天见不了,嫌疑人正在被提审。”我们决定先等等,等民警提审结束了再会见。可是等到临近下班了,民警的提审也没结束。第三次会见,未果,灰溜溜地回来了。
次日,我们决定一大早就去看守所排队。八点半上班时间一到,我们排第一个把手续从窗口里交进去,看守所工作人员看了一眼名字,还是把手续退了回来。“今天不行,民警提审。”“今天我们是上班第一时间就进来,你们才开门,我们是第一个,民警怎么可能在提审?”我们据理力争。“他们昨天就预约了,所以要优先安排。”“那能不能让我们先见一下,给我们半个小时就行了。”我不死心。“不行的,我已经问了,民警已经在路上了,马上就到了。”我已经明白了今天的结果,无力再争。第四次,还是未果。
数次要求会见,数次被拒。我不是没想过投诉,我不是没想过公开曝光。但是同家属商议了之后,家属认为当事人的案情不是很重,还是存在取保甚至不起诉的希望,不希望与办案机关太过于对立。所以,请原谅我的自私和懦弱,直到今天写这篇文章,我也不敢直接点明办案单位是哪个。
5
中国法治确实在不断进步,但绝未到达可以同声齐赞的程度。虽然在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并不存在困难,但绝不意味着办案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形不存在。只是出于各方面的原因,大量律师办案权利受侵害的情形并没有被曝光出来,就比如我。
吴丹红律师作为一名大学教授,作为一名知名律师,作为一名网络大V,当他都只能无奈地公开发文呼吁要求会见时,我想这也是我们每一位从事刑辩的律师的悲哀!
对比自己的自私和懦弱,我更加由衷地佩服吴老师的勇气和胆量!吴老师,感谢你的发声!吴老师,加油!
看更多走心好文章
请长按下方图片
   识别二维码 关注浩伦律视界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