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土叨叨:我们上次提到要推送兴趣班维权的内容,后台收到好多留言,都说正需要,今天这篇就来说说这个主题。
这件事的起因是,有天我在微博吐槽兴趣班收费很高,一旦交了钱退费困难👇
后来收到一条关于维权的留言,非常鼓舞,分享给大家👇。 
这位妈妈详细分享了整个过程👇
试了直接沟通,拨打12345,上12345论坛投诉,但对方都很强硬,消协调解失败。
12345的客服建议我走法律途径,可以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先咨询一下。我本来听说请律师都要四位数打退堂鼓了,是法律援助热线的客服建议我不妨自诉。
流程是:淘宝请人写了封起诉书200元,天眼查查出对方机构公司全称法人电话地址,带好身份证起诉书去法院交了25块钱,法院寄传票给机构公司法人,在上法院调解之前,对方就通知我庭外和解了。
不请律师的自诉相当便宜,一万以下金额纠纷,起诉费50元,调解或撤诉减半退费。感谢X州园区法院,费用低效率高,事情就这么解决了。
最后225元加上请假半天去法院,拿回了一万块。
维权这件事情,相信很多朋友都碰过壁,下面关于法律中格式条款的概念以及案例分析,转载自律师“迷人的种籽”的公众号。希望帮大家 通过法律手段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1
格式条款的概念
退费时培训机构常常拿出合同,合同上写“概不退费”,你可能根本没有注意到这个条款,但已经签字了。是否签了字,就无法维权呢?
下面说说,合同法中规定的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举几个例子:
去银行办业务,窗口给的几联合同,上面就载有格式条款;
去移动开卡,业务员给的,也是格式条款;
买房时,中介直接从抽屉里掏出的一本,也是格式条款。
现在的培训机构比较成熟,很多是由总部统一发放的格式合同。条款签署前,也并未与学员协商。
法律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且对“已经合理提示并说明”承担举证责任。
而如果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了解一下这个法律规定在生活中的应用。
02
实际案例分析
姚某的家长于2016年报名儿童舞蹈班,填写报名表时,特意注明姚某任课教师应为冯某、高某。该报名表付费信息栏中有一条款为,“本人认可以上课程信息,并已阅读及接受背页所列所有条款”,该条款无明显标识,与表中其他条款的字体一致
在该报名表背面有多项合同条款,其中约定:“机构保留因课程和教学优化更换教师的权利,报名合同签署七日内,家长可协商退费,合同签署七日后,无论是否开课,鉴于教学计划,学员建档,教务管理,教学人员安排及学员招收的成本及安排,不接受任何原因所提出的退费请求。”
签署报名表后,姚某已足额缴纳培训费。后老师高某、冯某相继离职。姚某家长要求退费未果,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用。
培训机构辩称,高某冯某确实离职,但已安排替代的授课老师。机构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还培训费,因为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不予退费,姚某家长也亲笔签字。
法院认为,姚某提出培训服务存在瑕疵要求解除合同,考虑到合同性质不宜再强制继续履行,本院予以支持。培训机构根据合同条款中“不接受任何原因提出的退费请求”的约定拒绝退还培训费,但该合同条款系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明显免除、减轻了培训机构的责任。
虽报名表上有“本人认可以上课程信息,并已阅读及接受背页所列所有条款”的内容,但该条款无明显标注,与表中其他条款的字体一致,不足以证明姚某对报名表背面合同条款真正的理解和接受,亦不足以证明培训机构在缔约时对合同背面免责条款内容进行了提示并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和说明,故上述条款对姚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培训机构应向姚某退还剩余培训费。
点评:这个案例中,培训机构没有遵守对格式条款的基本要求: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格式条款,因此导致了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而这个案例里,还值得学习的地方是,姚某家长明确约定了要求哪几位老师上课,在证明培训机构履约瑕疵时,起到了有利的作用。
我们在与培训机构签约时,也可以把自己看重的内容,明确补充,例如,要求哪位老师授课,或要求什么样的老师授课,要求保障一周几次的排课,要求不可变更营业场所等,根据自身需要来填写即可。
每个案子,由于细节和证据情况的不同,不可完全一概而论,且法官有自由裁量权,相似的案情,也有可能得到不同的结果,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案例主要还是启发和参考的作用。
一方面,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孩子的家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为自己的签字负责,在签约前详细了解对方的资质证照、自身的权利义务,考量合同条款,慎重选择机构。
据新闻报道,海淀法院每年类似纠纷在400到500件,80%以上与青少年培训教育相关,海淀法院法官在报道中提示:
培训纠纷以合同纠纷为主,体现在培训机构因服务质量问题、中断服务被要求退款等;培训引发的诉讼在侵权纠纷方面,主要体现在培训机构虚假宣传及造成人身伤害等问题。从案件的审理情况看,学员胜诉几率较高。
常见的教育培训合同中,很多具有人身属性,比如学生看中某位老师或具有某种资质的老师,老师一旦更换,便无法实现培训合同目的,因此在签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否则很难认定培训机构违约。
以上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以及案例分析,转载自“迷人的种籽”的公众号。
03
其它案例分享
在微博留言里,还有其它朋友也分享了自己的经历👇
希望这篇对于大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帮助,如果较真人越来越多,估计霸王条款也加速被淘汰。
在推送这个主题之前,我们还咨询了一位法官朋友,她分享了上海宝山法院公众号的文章中提到几个案例:
大家有要维权的情况,不妨看一下这些案例。
给孩子报兴趣班一定不要冲动,不要听什么,诶呀今天立马报就优惠多少多少,那都是套路~~
多比较才是王道,那些搞焦虑营销套路的就更要看清楚,翻个白眼走人。
不要光听他们怎么吹,而是用眼睛看他们怎么做。只要没交钱,选择权就还在自己手里。
也别娃一喜欢就脑袋一热,把钱掏了!
孩子兴趣其实也是有波动的,有时候明明是他自己哭着喊着要报的班,等到一交钱,下次换你哭着喊着求他上,真是热脸贴了冷屁股,一片好心当成了驴肝肺。
总之,不要冲动,多试试,逐渐就知道水深水浅了,理性消费,签字之前认真看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今天的信息对大家有帮助,祝大家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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