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政府所制定和实施的各项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儿童的成长和发展。然而,中国儿童发展城乡差距大,发展诉求多元化、早期化、综合化。现有分散于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9部委的儿童政策体系已不能满足发展需求。建议在中央层面设立中央儿童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在政府部门层面设立儿童发展署,给予儿童发展组织和行政上的有力保障,确保城乡所有儿童群体均能分享发展成果,健康成长。
一、当前中国儿童发展政出多门,缺乏独立统筹儿童发展的专门机构
儿童发展尤其是早期发展是一个综合性、一体化的工程。教育和营养卫生等内容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相互影响和促进。当前我国儿童发展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在于“政出多门”,缺乏统筹协调。迄今为止,我国与儿童发展有关的事务分别由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水利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公安部以及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分头负责。这种多部门共同致力于儿童政策实践的安排,充分发挥了各部门的专业优势与工作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营造了合力推动儿童发展、促进儿童成长的事业。但是,另一方面,也正是因为政出多门,儿童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各自为政、相互不配套,甚至相互“打架”的局面。在儿童早期发展方面,屡屡出现儿童早期发展只是教育,或只是营养卫生的状况。另一方面,又出现责任交叉、重复管理的现象。如对于0-3岁的儿童早期养育,教育部认为属于教育该归自己负责,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则认为0-3岁的儿童早期养育更多涉及对幼儿父母的服务和指导,从工作性质上更贴近卫生和婴幼儿健康服务,理所应当该它们管。如此以来导致的结果就是“都在管,但管的都不够深入和彻底”。上述状况导致的结果就是政策的出台、实施与改革缺乏统筹规划,整体合力不足。
为了协调各部门的工作,1990年,国务院成立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1993年更名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其基本职能包括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妇女和儿童发展纲要,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为开展妇女儿童工作和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应该说,作为议事机构,在现有的体制框架下,妇儿工委在推动儿童事业发展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是,因为妇儿工委只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而非实体的政府职能机构,法律没有赋予其统筹管理的职能。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它并不能够指导、统筹各部门的工作。不仅如此,妇儿工委附设在作为群团组织的妇联系统,在形式上实际削弱了其工作的权威性。在当前的体制下妇儿工委作用有限,还起不到独立统筹儿童发展工作的角色和作用。如在《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起草制定工作中,主要是教育部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牵头。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就很有限。
二、国际经验
挪威是典型的北欧社会福利国家,对儿童发展高度重视。儿童与平等事务部是挪威最高级别的儿童和青少年工作行政机构。
美国联邦政府专门处理儿童事务的机构是隶属于卫生部的儿童与家庭署。该署的职责是依照联邦计划负责增进和改善家庭、儿童、个人及社区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状况;监督和资助州、地方以及基层政府机构的活动。在部门协作方面,美国有定期的部长联席会议,教育部、卫生部、农业部的部长及相关负责人会坐到一起协商儿童发展项目及政策、拨款事宜。
日本在儿童发展方面设有少子化对策会议,是内阁府的特别机构。少子化对策会议由会长及委员构成,内阁总理大臣担任会长,委员是由内阁总理大臣从内阁官房长官、相关行政机构负责人及内阁府设置法规定特命大臣中任命。少子化对策会议的职责是制定综合性的长期的少子化措施大纲和措施,完善生育及母子保健、托儿体制、儿童的学习环境和社会环境等福利。厚生省是日本中央政府的核心儿童青少年工作机构,负责制定有关儿童福利及培养计划。
印度的儿童早期发展主要由妇女和儿童发展部负责。菲律宾的儿童早期发展主要由社会福利和发展部负责。
孟加拉的儿童早期发展主要由教育部和卫生部负责。为更好推动儿童早期发展,孟加拉设立了儿童早期发展国家委员会,政府总理担任名誉主席,教育部部长担任主席,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为成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推动儿童早期发展项目的政策制定和实施,动员和筹集资金和资源,进行评估和监测,提供儿童早期发展国家报告。
三、建议
1.建议设立中央儿童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儿童发展工作,进行儿童发展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2.设立国家儿童发展署。明确儿童发展的工作由儿童发展署落实和执行。工作主要职责为制定儿童政策法规,进行部门协调合作,向地方政府转移财政资金,向地方提供信息、指导性建议,提供培训,进行项目检测和评估等。各地方参照国家儿童发展署的框架和原则设立地方儿童发展局开展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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