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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心理疾病犯罪”、“精神疾病犯罪”成为社会热议话题,比如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6•20”宝马肇事案的肇事司机因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仅仅获刑11年等案件结果,挑动着公众的神经。
而在接连发生的精神疾病患者行凶杀人背后,是长期以来,对一些罪大恶极、民愤极强的精神疾病杀人犯处理的争议与尴尬处境。
患有精神疾病的美国2012年丹佛枪击案凶手詹姆斯·伊根·霍尔姆斯(James Eagan Holmes)被判处终身监禁,让许多人大感意外,也引发外界对于精神病凶犯是否可以被免于极刑的讨论。
那么在澳洲,法庭的判罚是否受到心理或精神疾病的影响或制约呢?
2017年5月,澳大利亚昆士兰州一家法院作出判决,杀死8名儿童的一名澳大利亚籍女子无须受审,理由是案发时她精神分裂症发作。
事实上,现实生活中这类重度精疾病神病患者并不多见,大多数争议性案例的被告属于轻度精神疾病患者。在澳洲,轻度精神疾病患者犯罪不入《刑法》而适用《精神健康法》Mental Health (Forensic Provisions) Act (NSW) 1990 —DISCHARGE UNDER S32但想用《精神健康法》替代《刑法》让法官做出无罪判决,并没有那么容易。
不久前,安润律师行帮助了一位妻子,她在吵架时,因情绪失控用武器插进了丈夫锁骨。这对夫妇在吵架时大打出手,均被警察以故意伤人致伤罪起诉至法院,丈夫找到白人律师作辩护,最终法庭以《刑法》对其定罪量刑。而我们律师发现妻子存在心理问题,向法庭申请进行精神疾病的辩护,律师更是在法庭辩论环节据理力争,督促法庭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适用S32《精神健康法》而非《刑法》,最终法庭认可并作出无罪判罚。此案属于在S32适用判罚中,非常经典的案例。
而S32在实际操作中是极具技术含量的,需要把医学报告和案件的细节一一联系起来并有理有据,才能让法官信服。也就是说必须具备医学上的证据(Medical Evidence)和法学上的证据,这两方面缺一不可。
医学上的证据(Medical Evidence):医疗报告
Mental Health(Forensic Provisions) Act (NSW) 1990
事实上,澳洲的法庭早已有一整套心理学家设置的测试机制,来专门对付诈病者。首先是对嫌疑人的过去进行全面调查。精神疾病不是一晚上“炼成”的,嫌疑人曾因这类病症住过院吗?接受过治疗吗?此外还要和嫌疑人进行闲聊式面谈。诈病者喜欢把症状说得很夸张,而真实的精神疾病有一些微妙的信号,例如对情感迟钝,这些却被诈病者忽略了。
另外,也有标准化的测试可以用来甄别诈病者。例如一种称为M-FAST的10分钟测试,以25个问题将真假症状混在一起,如果你既不是精神疾病患者,也不是训练有素的法庭心理学家,那就几乎不可能选出正确组合。而完成另一种详细的SIRS问卷要花一小时。
2018年6月,中国女孩俞琪在悉尼被室友残忍杀害,嫌犯在医院装疯卖傻四天时间,企图假装“患有精神疾病”来逃脱罪名,最终却被识破。所以,在澳洲,绝非装疯卖傻就可以逃脱应有的法律制裁。
电影飞跃疯人院剧照
法学上的证据: 相关性和平衡测试
Mental Health (Forensic Provisions) Act (NSW)1990
现实中,精神病人作案之后,经过鉴定被认定为限制责任能力的不在少数,但“有病”未必“无罪”。澳洲对用精神疾病做为辩护时的定义是,在精神疾病的作用下,被告在犯罪时不知道他或她在做什么,或者即使他知道他做什么,但他不知道他所做的事是不正当的。
同时,法院在决定释放是否更适当时,必须在惩罚的目的与将精神失常的罪犯从刑法中无罪释放的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也就是说,法庭需要斟酌的是,被告人免罪是否可以促使其康复,最大程度节约医疗、司法资源,与其是否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之间寻求平衡。
那么,关于存在精神、或心理疾病人犯罪的判罚,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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