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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华为公司CFO孟晚舟过境加拿大,转机到墨西哥时在温哥华被捕。
这事令国际社会深感震惊,并在加中关系上掀起轩然大波。中国政府强烈要求加拿大政府立刻释放孟晚舟。
加拿大总理特鲁多在回应时说:“...这一决定中没有政治参与或介入,因为我们尊重司法程序的独立性。”把加拿大政府的责任撇得一干二净。
加拿大主流传媒及大部分中文传媒在报导这件事的时候,都免不了抱怨,说中国不了解加拿大的司法制度
孟晚舟这件案子不是普通的刑事案件,也不是普通的民事案件。是中国不了解加拿大的司法制度,还是加拿大打着司法独立的幌子,屈服于美国的压力,为虎作伥?
孟晚舟这件案子是在行政介入才进入加拿大的司法制度的。美国以涉嫌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贸易制裁规定,要求加拿大拘留孟晚舟,并引渡到美国。
美国的引渡请求先向加拿大外交部发出,外交部长批准后,会授权司法部长向法院发出单方面扣押申请。在孟晚舟这件案子,加拿大外交部长方慧兰(Christia Freeland)有很多理由拒绝美国的引渡请求。
首先、美国对伊朗的贸易制裁是美国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的行为
2015年伊核协议签订之后,2016年2月加拿大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修订了制裁伊朗的有关法例,加拿大公司和伊朗的一般贸易是合法的。既然孟晚舟被追究的行为在加拿大不构成犯罪,为甚么不拒绝美国的引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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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2018年5月,美国退出伊核协议。法国、德国、英国等多方表示应继续履行伊核协议,呼吁美国不要阻碍其他各方履行承诺。
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对美方决定表示“严重关切”,称伊核协议为“维护地区和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项重要成就”,呼吁联合国其他成员国支持伊核协议和协议其他签署方“完全遵守”承诺。因此,加拿大应当拒绝美国引渡孟晚舟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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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加拿大的法律不适用于在加拿大境外行事的外国公民。
美国追究的是孟晚舟在美国以外领土的行为。根据加拿大的“引渡法”,在领土管辖权存在这些差异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引渡的决定是由联邦司法部长,而不是由法院做出的。这涉及一系列相互交织的政治和法律职能,是行政介入的第二个层次。司法部长应当以没有司法管辖权为理由拒绝美国的引渡请求。
事态的发展充分证明加拿大所谓‘司法独立’的虚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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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一:在孟晚舟12月11日获得保释的时候,美国法院还没有正式申请引渡。美国只是以一纸外交文件来试探加拿大同不同意引渡孟晚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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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二:同日美国总统特朗普表示,他将介入孟晚舟的案件,如果它有助于推动与中国的贸易协议。逼迫中国政府贸易谈判代表投降的目的昭然若揭。只要他拖延美国法院发出正式引渡申请,就可以了结孟晚舟的引渡案件。可以说,在12月1日习特会这一天,美国政府胁迫加拿大逮捕孟晚舟作为‘人质’,其中的政治算计多于司法独立的考虑是十分明显的。
加拿大Dalhousie大学Schulich法学院的Robert J. Currie教授,是专门研究跨国刑法和国家间犯罪合作的专家。他12月9日在环球邮报发表文章“在华为引渡案中,加拿大司法制度必须更好的经得起审视On the Huawei extradition case, Canada’s legal system better stand up to scrutiny”。
他说,自从加美签订引渡条约,加拿大的整个引渡制度都严重倾向于‘投降’(Surrender)。但是,制裁既是外交政策的工具,也是一种监管形式,在此基础上的引渡案件是没有先例的。在这种涉及复杂政治和外交关系的案子,法院会非常恭敬地考虑司法部长的决定。现在特鲁多政府正寻求与中国建立更多贸易联系。
另一方面美国政府与中国的贸易战日益激烈。美国实行保护主义,中国市场需求巨大,越来越开放。加拿大发展贸易多元化的前景一定在中国。加拿大司法部长必须权衡轻重,拒绝美国对孟晚舟的引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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