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ID/chinashintay
导 言
昨晚,人民同泰(600829)公告称,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资本控股”)通过下属公司参与哈药集团混改,进而成为人民同泰实际控制人。
中信资本通过哪几个下属公司呢?
  • CITIC Capital Iceland Investment Limited 中信冰岛
  • WP Iceland Investment Ltd 华平冰岛
  • 黑龙江中信资本医药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朋友就@Amy姐问了,第三个我能理解,是内资,可是前两个主体都是冰岛,为何用冰岛公司去收?
冰岛?
然后,我们找找找找到了他们的注册资料,发现中信冰岛和华平冰岛两个主体都是毛里求斯公司呢。。。
CITIC Capital Iceland Investment Limited 
(中信冰岛
WP Iceland Investment Ltd
(华平冰岛)
都是2004年注册的,类型是毛里求斯GBC1公司。
为什么是毛里求斯公司?
首先,毛里求斯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和很多国家都有签署协定,所以预扣税和资本利得税上优惠比较大。
其次,毛里求斯有所得税,法定税率15%,所以并非所谓的“避税天堂”,舆论和监管压力没那么大
再者,毛里求斯对国际公司有专门的优惠,你想当我们毛求的税收居民,可以,缴3%就行啦,又能享受我们毛求的税收协定;你不想当我们的税收居民,也行,0税率,但不享受我们毛求的税收协定。
毛里求斯国际公司?
毛里求斯分国内公司和GBC(国际商务)公司,GBC公司有GBC1和GBC2两种类型,均只能从事国际经营,不能从事毛里求斯国内业务。
GBC1公司,受2001年《公司法》管辖,受FSC监管,被认为是毛里求斯的税收居民,能适用毛里求斯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DTA),但就得适用当地15%的公司税。但是,由于毛里求斯给予GBC1公司特定的优惠措施,GBC1可对其境外已交的或境外所得的80%假定抵免(按高者),所以GBC1实际税负是小于3%的。而且,GBC1无资本利得税,对支付的股息、利息和专利权费都不征收预扣税
GBL2公司,不被认为是毛里求斯税收居民(即为0税率),但业务范围有限,且没法享受毛里求斯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DTA)。
所以,很显然,中信冰岛和华平冰岛采取了毛求GBC1公司,毛求直接来收境内企业股权,这样没毛病!
开曼?
再往顺着“伪冰岛”向上看,WP Iceland Investment Ltd(华平冰岛)直接上级就是中信资本(香港)了。即“香港——毛里求斯——中国”架构。
但是CITIC Capital Iceland Investment Limited(中信冰岛)直接上级又是个“伪冰岛”CITIC Capital Iceland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中信冰岛控股),好吧,其实中信冰岛控股是个开曼公司。即“香港——……——开曼——毛里求斯——中国”架构
CITIC Capital Iceland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为什么是开曼?
开曼是个好的控股公司架构。比如,举个栗子,我能说香港的很多主体都喜欢用开曼么,用开曼主体上市,用开曼主体作为国际控制公司。
好吧,到目前为止,架构是明白了,可是“开曼—毛求”架构各国怎么看,会否反避税调整?中信资本的“香港—……开曼—毛求”架构整体税负如何?
似曾相识的李嘉诚“开曼—毛里求斯”
今年被印度追392亿港币的李嘉诚,相信大家还隐约记得,那如果你有关注,你肯定也知道这是07年的交易了,且12年印度最高法院便判 李嘉诚沃达丰方的“开曼—毛里求斯—印度”架构胜诉了
李嘉诚“开曼—毛里求斯—印度”架构,就基本与中信资本如出一辙
07年,李嘉诚110亿美金把开曼C公司给卖了,印度方认为间接卖了印度H公司要缴税,李嘉诚沃达丰方认为卖的是开曼C征公司的股权,资本利得在开曼产生,在印度未产生利得,没有应税主体,印度税局没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李嘉诚“开曼—毛里求斯—印度”架构,最高院认为,
1、毛里求斯,虽然是专为享受税收条约而搭建的架构。但按照印度789号公告,外国投资者通过毛里求斯投资印度,来避免印度对FDI长期的审查监管等情况下,不能被视为是逃税行为。
2、开曼架构是豁免公司,不在开曼境内经营,但开曼法规完善,开曼架构作为股东没问题,并不被国际认定存在税务欺诈。
所以都开曼—毛求没毛病。
中信资本的“香港—……(开曼)—毛里求斯”
好吧,至此,如果“伪冰岛”让你感到奇怪,开曼、毛里求斯这样儿的,就一点不奇怪了吧。
那么中信资本之华平冰岛的“香港——毛里求斯——中国”,还是中信冰岛的“香港——……——开曼——毛里求斯——中国”,说到底就是:用毛里求斯GBC1公司直接来收境内企业股权,最后中国企业分红到毛求,毛求的实际控制人在香港,这也没毛病!
1、法律上:毛里求斯税率低,税收协定网络广泛,但并不因此被视为逃税行为;开曼是豁免公司,虽不在开曼境内经营,但开曼法规完善,开曼作为股东,并不因此被认为存在税务欺诈。
2、税务上:境内企业赚的钱分回毛求时,预扣10%,毛里求斯GBC1公司在当地缴3%,再分出去全是免税的。
走出去中国,就是全世界。
提前祝大家18年发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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