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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逃避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
——(美国)富兰克林
北京时间2018年11月2日,中国人大网发布消息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部分条款在发布之日起提前生效。新税法不仅对中国居民有影响,对加拿大华人也影响巨大!因为从明年起,你很有可能不仅要给加拿大缴税,还要向中国缴税了!
01
加拿大华人注意!明年要向中国缴税
这次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是1980年个税立法以来的第七次修改,与上次修改时隔7年,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
与海外华人和准移民直接相关的修订条款包括:
税务居民概念从在中国居住满1年改为在中国居住满183天。
与海外华人相关的部分,是新版个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不管你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还是持其他国家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无论你在中国境内有无住所,只要一年内在中国居住满183天就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只要你是税务居民个人,你无论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取得的所得,都需要依照新《个税法》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你没有住所并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这样的人属于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并不意味着不缴税但与居民个人的缴税并不相同,无需缴纳境外收入所得税。
但如果你在中国境内有取得的所得,必须把中国境内收入依照新《个税法》缴纳个税
新税法一经实施,很多空中飞人家庭将从此面临双重征税的窘境。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附上个税综合所得税率表:
需要注意的是,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那如果你已在加拿大缴了所得税,还需要在中国缴税吗?
税法规定,“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也就是说,如果你在加拿大工作,你已在加拿大纳税,那么你就要看,你已经在加拿大缴纳的税款与你按照中国税法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差值,如果没有完全抵消,那么你仍需要向中国补交个人所得税。
02
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面对甚嚣尘上的缴税风波,不少生活在国外的小伙伴可能还心存侥幸。
你以为自己远隔重洋,国内的税务局无法查询海外的资产情况?
那么你就大错特错了!
因为从今年秋天开始,中加两国已开始交换税务和金融财务等信息,中国已正式加入了令人们闻风丧胆的CRS协议(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届时,即使在加拿大赚钱,中国政府也可以很清楚你每个月赚多少!同时,国内也或许可以追查到逃亡加拿大的经济罪犯的信息。
这个名为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 的国际协定,是在国际经合组织OECD框架下达成的。根据此协定,成员国之间展开自动财富信息交换,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逃税漏税的问题。
按照协议,中国政府可以从加拿大获得所需机构与个人的金融信息,具体细化到银行账户信息,甚至是转账交易和账户余额等,这一改变将是“巨大”的。
交换信息内容包括:
海外机构帐户:包括存款机构、讬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
资产信息:存款帐户、讬管帐户、年金合约、现金保值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
帐户内容:帐户及帐户余额、姓名及出生日期、税收居住地、年度付至或计入该帐户的总额。
所以,这一信息交换实施之后,对于中加两国税务局征税那是相当利好了。
在这框架下,个人及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金融(银行)帐户,都是监控的目标。
目前,参与CRS行动方案的国家和地区有100多个~~
现在,中加进行上述信息交换后就不一样了。一些刻意逃税的人,就无处可藏了,并会有相应的处罚。
总而言之,就是在所有在中国产生的所得,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中国公民在全球产生的所得,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税是个大事情,在中国如果不依法缴税,除了要补缴税款,还需处以罚金,严重者更将面临牢狱之灾。
所以,大家还是根据自己的情况,来算一下今后是否需要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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