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作为一个家庭重要的住宅财产,作为整体房屋的一部分,同样应该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 二审判决书。图片来自网络
文 | 吴元中
前有孔乙己说,“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如今又有法院说:进车库拿走他人物品,不算“入户盗窃”——近日,一则颇具奇葩色彩的盗窃案引起网友热议。

基本案情是,2017年11月30日6时许,黑龙江省巴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哈肇路中队长刘忠义在哈尔滨市巴彦县某小区趁赵某在该小区与其住处相连的车库门未关闭之机,进入该车库内,盗走一条绒裤(价值90元人民币)、两双鞋。
一位堂堂的公安干警且是中队长,前后进出别人家车库6次,竟然只为偷一条绒裤、两双鞋,确实让人大跌眼镜。
对此刘忠义辩称,他是应赵某之约到的车库,第二天早上又去是担心车库没关门致暖气被冻,拿走上述物品是同赵某开玩笑。
而更具争议的是,刘忠义两次被审判都宣布无罪。道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赵某的车库并非用于生活起居的“户”,故被告人刘忠义的行为不能评价为入户盗窃,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由于构成普通盗窃罪有一千到三千元的“数额较大”起点,而入户盗窃罪没有这种起点限制,进车库盗窃算不算入户盗窃就成为刘忠义行为构不构成犯罪的关键。
视觉中国
那进车库盗窃到底该不该算盗窃呢?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这也符合生活常识。
根据该规定,车库是否属于户内,应当看有没有内门,是否像院内、户内的其他房屋建筑那样,从院内、房内可以进入。
车库本是家庭生活所用,而根据报道,赵某的车库与卧室相通,与外界相对隔离,显然符合户内的要求。这一点上,当地检查机关在提出抗诉时也表达了类似观点。
至于二审法院说车库与房屋联通的部位较隐蔽,认定该车库为“户”的证据不充分。我认为也不尽合理,车库作为一个家庭重要的住宅财产,作为整体房屋的一部分,同样应该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我的房间是我的家,我的车库同样也是我家的一部分,且不说这车库与卧室相连,就是相对独立,其中的财产也应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这既符合常识,也符合法律保护民众财产安全的初衷。
当然,本案数额很小,且刘忠义也积极返还了赃物,作出从轻处罚也无可厚非,但当地法院教条化“入户”概念的不当解读,却是应该引起警惕的。毕竟对民众的财产安全,如何保护都不过分。
吴元中(媒体人)

编辑:孟然  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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