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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6年前,在北方某省的一个乡村小学内,发生了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七名被害人当时还不到12岁,侵害她们的竟然是班主任老师。这起案件于2012年立案侦查,2017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今年7月2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前后历时6年。为了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文中隐去了事发的地点与全部涉案人的个人信息,被害人的名字将用英文字母ABCD等来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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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一年多性侵七名女学生
案件发生在一所寄宿制乡村小学。2012年10月的一个周末,来学校接学生的家长,无意中听孩子讲述了一个发生在学校秦老师和同学身上的“秘密”。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检察官王海说:“一个孩子不是被害人的家长听说之后,就告诉了被害人家长,被害人家长马上就报案了。”
当侦查人员询问这名被侵害的女生A时,她说曾经把自己遭到班主任秦某性侵的“秘密”告诉过同班的几名同学。这个“秘密”像扔下了一颗炸弹,班级里的几名女同学对A说,秦老师也曾经对她们实施过侵害。
就这样,警方在侦查的过程中发现除了A,还有六名女生遭到秦某的侵害,她们都是秦某班上的学生,时间竟长达一年之久。
案件一审检察官马会敏说:“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被告人多次对七名幼女学生实施猥亵,对其中两名幼女学生多次强奸,而且在案发时,这七名被害人均未满12周岁。”
侦查表明,2011年夏天到2012年10月,秦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等机会,分别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等地多次对女生A和B实施强奸;多次猥亵A、B、C、D、E五名女学生,猥亵F、 G两名女学生各一次。
这里是学校的澡堂和教室
案件二审办案检察官商琳琳说:“被告人秦某在晚上学生休息之后,利用老师查寝的时间,对多名被害人实施猥亵。秦某甚至还利用家长对他的信任,以补课、带学生看病等名义将女生A带回他的家中实施强奸。”
这是一间女生的集体宿舍,宿舍床铺相互连接,学生们毗邻而卧,最多的时候可以容纳二十多人同时就寝。被告人秦某在这里对几名被害人实施过猥亵行为。
王海表示:“秦某承认,案发前他和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关系都不错,也经常把这些女生叫出去谈话。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对案件全面细致的审查,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秦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犯罪情节恶劣,因此建议法院应当予以加重处罚。”
一审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十年
2013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第一次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第一次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秦某并未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2013年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2014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以同样的罪名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这一次被告人秦某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无罪。2016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这次的二审结果与此前认定有所不同。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对幼女实施奸淫、猥亵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当数罪并罚,并应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但对强奸罪部分量刑不当。以秦某犯强奸罪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其犯猥亵儿童罪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件的一审、二审对于被告人秦某的定罪部分基本一致,但是量刑却由原来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十年,是什么导致了量刑的差别如此之大呢?
案件二审办案检察官商琳琳说:“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强奸罪,没有认定构成情节恶劣;认定被告人猥亵儿童罪,没有认定构成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也就说,是否认定被告人犯强奸罪‘情节恶劣’以及‘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情节影响了对被告人的量刑。”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省检察院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案件二审办案检察官晋月霞说:“经本院检委会审议,决定以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检提起抗诉
对于2015年底刚刚成立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来说,这一案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数不多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的刑事案件。一旦抗诉成功,将对统一同类案件的执法标准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意义。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检察官助理白洁说:“我们的主管厅长直接担任了案件承办人,并且抽调了一些业务骨干 ,成立了专门的办案组。这个案件从收案到最后的开庭,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我全程参与了每一个环节,从每一次汇报和讨论,我能够感受到我们最高司法机关,案件办理非常的严谨专业细致和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对被告人秦某的强奸罪没有认定“情节恶劣”。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检察官王海表示:
由于每一起案件的情节都不尽相同,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法做出穷尽的规定。如何把握“情节恶劣”这一点,需要办案人员综合全案的具体情节,按照公众价值判断和经验法则进行评判。
一是原审被告人强奸两名不满12岁的幼女,分别是强奸多次,犯罪手段恶劣,犯罪猖狂;第二,原审被告人是利用作为班主任这样一个特殊身份来强奸所在班级的女生,这个比一般的强奸犯罪社会危害性都大;第三,这是在一个封闭的农村寄宿小学实施的强奸犯罪,对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了比较大的一个伤害,对其他同学也造成了很大的恐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第二十五条, 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七种具体情形。
检察机关认为,
秦某是有特殊身份、特殊职责的人民教师;
犯罪对象为不满12周岁的幼女学生;
犯罪地点在农村寄宿学校或秦某家中;
性侵时间持续近半年;
强奸二人,总次数达到“多次”;
犯罪引发被害学生恐慌、抵制、不敢上学等严重后果;
秦某拒不认罪,且案发前专门叮嘱被害人不要指认他犯罪,毫无悔罪之意。
综合来看,秦某具有《性侵意见》第25条所列的多项“从严惩处”的情节,综合全案主客观因素,符合“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省法院在判决中没有认定被告人在女生寝室实施的猥亵行为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根据《性侵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等相对公开的场所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就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犯罪。
王海说:“原审被告人秦某是在女生就寝之后,到被害人床前实施猥亵。在那种宿舍里,最多的时候就寝女生有十几个,床挨床,被害女生因为害怕被其他同学发现,不敢吭声,这也对被害人造成了心理上更大的伤害。所以说他又是公共场所,又具备当众一个情节。”
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还存在一个情况,那就是被告人秦某从始至终都不承认实施过犯罪。
白洁表示:“我们三次赴案发地,提审了原审被告人,询问了部分被害人家属,还有学校负责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进一步核实。同时,我们还向县、市、省三级办案人员了解办案情况,以排除非法取证等可能性。除此之外,为强化亲历性,我们还专门去案发学校勘查现场,对细节进行比对,进一步完善固定证据。”
案件承办人在审查中了解到,各被害人陈述被侵害的经过相对稳定、详细、客观。被害人不仅陈述了原审被告人实施性侵害的大致次数、时间段、主要地点、方式等内容,还包括实施侵犯的一些细节,这些细节经与现场比照,非常契合。在讯问、询问过程中,也没有发现非法取证、干扰陈述的问题。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郑新俭说:“我们在分析之后认为,这些被害人的陈述符合情理,而且陈述的内容,与她的认知能力,和她所能表达的相一致。如果你不是亲身经历,你不可能去编造这些情节出来。”
与此同时,检察官认为,被害人陈述的基本事实得到本案其他证据的印证:
各被害人都指认被告人有类似犯罪行为和手段,这本身就是相互印证;
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告诉了同学,同学又告诉了家长,这符合未成年人更愿意和伙伴倾诉的心理特点,证明力较强;
现场勘验记录、被害人辨认现场的笔录等证据,也从不同方面对言辞证据予以了认证;
被告人也承认单独把被害人叫出去或者带回家。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曾提出,“被害人描述不准确、前后有矛盾变化,因此他们的陈述是虚假的。”
在本案中,有一名被侵害学生前后的陈述确实存在差异。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询问的过程中,她只讲被老师猥亵,第二次公安机关询问的时候,才讲到被老师强奸的情况。检察官对此也进行了认真审查分析。
王海说:“第一次询问的时候,是有学校的其他老师在场,这个孩子比较紧张,害怕,因此就没敢说这个方面(强奸)的因素。这也符合孩子的这种心理,比较客观,而且这个被害人从第二次笔录以后,一直就陈述比较稳定,讲了自己被强奸,被猥亵。”
检察官认为,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始终不认罪,但是他的辩解没有任何证据或者线索支持,而被害人的陈述和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原审被告人和被害学生家长之间也不存在矛盾,报案及时自然,因此排除了诬告陷害的可能。
王海说:“综合全案来看,我们认为上述的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能够认定原审被告人强奸和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
终审判决改判无期徒刑
201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这一案件。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审议此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列席会议并发表了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说:“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次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往大多是副检察长列席,这也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依法处理的高度重视。”
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部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犯强奸罪情节恶劣,改判无期徒刑,认定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对猥亵儿童罪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
从2012年家长报警到2018年终审判决,案件经四级检察机关审查,四次法院判决,被告人依法得到了应有的处罚。
孙谦说:“强奸、猥亵、组织胁迫卖淫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这类案件给被害人和家人,都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挑战道德法律底线,性质是极其恶劣的,危害很大,必须从严惩处。检察机关一直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如何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
5年前,受到这起校园性侵案件的影响,学校从当地搬离。如今这里只留下了一地的杂草,墙壁画和桌椅板凳也褪去了颜色。受侵害的女孩有些已经长大成人,曾经在这所学校里的遭遇,成为她们无法抹去的伤痛。
对于被害学生而言,如何疗愈他们的心灵创伤,怎样避免遭到二次伤害?更重要的是对于司法机关、教育部门和我们每一个人来说,如何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呢?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副研究员龙迪表示,“教师”、“家长”这样特殊的身份,更容易对未成年人实施心理操控,对孩子施加强制,甚至武力威胁:
在我们的文化里,师长对孩子施加这种所谓的管教,好像合情合理,一般在这样一个亲近的关系里,施加这些暴力,孩子更不容易说出去,所以性侵犯时间会更加长。时间越长,对孩子的心理创伤是越严重的。

这样身份的人对孩子施加的性侵犯,会让孩子感到他的信任被出卖,那么会产生背叛创伤,这是一种心理创伤。
根据相关的调查研究,儿童性侵被披露后,父母的反应比性侵本身更能够影响被害儿童的心理健康。被害二儿童在披露后能否得到父母或照顾者的信任、保护和支持,将极大的影响他们的心理创伤修复。
龙迪说:“国际上有研究表明,孩子们说,父母的做法对他们的疗愈是最重要的。父母要相信他们说的话,这件事不是他们撒谎,然后就是能够采取有效的保护行动,让性侵犯不再发生。到后面,父母要要支持孩子,给他们提供成长发育的条件。”
在法律层面,如何让法律成为孩子们的“好朋友”,而不是出现问题后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孙谦表示:“在办案中,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有效的关爱和保护,我们要求办案的检察官,原则上只询问被害人一次,一定要在专门的办案区域,采取适合被害人身心特点的方式来进行。同时,我们也向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心理疏导、医疗等专业有效的帮助,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加强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教育。”
除了家庭,还需要学校和教育部门的努力。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学校工作人员侵害学生案件中发现,涉案学校普遍存在法治教育、防性侵教育缺失,安全制度不完善,以及“重业务、轻师德” 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亟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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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ID:beijingqingnianbao)综合央视新闻移动网、澎湃新闻(ID:thepaper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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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何博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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