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熔炉!这个案子判得连最高检都抗诉了
央视新闻移动网
班主任性侵七名女学生,历经六年四次审理被判无期。 视频来源:央视新闻移动网(20:42)
央视新闻移动网10月12日消息,今天的《法治在线》节目我们要关注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这起案件的发生令人十分痛心,因为被害者当时还不到12岁,而侵害她们的竟然就是老师。
在办案中,这一类案件往往因为事发时间长,犯罪行为隐蔽等常常出现证据缺失等问题,而这起典型案件于2012年立案侦查,2017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今年7月27日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前后历时6年的时间。这是一宗怎样的案件,司法机关又做了什么?为了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我们隐去了事发的地点与全部涉案人的个人信息,被害人的名字将用英文字母ABCD等来指代。
这是位于北方某省一个村里被废弃的乡村小学
5年前,受到这起发生在校园内性侵案件的影响,学校从当地搬离。如今这里只留下了一地的杂草,墙壁画和桌椅板凳也褪去了颜色。然而曾经在这所学校里的遭遇,却成为多名女生无法抹去的伤痛。事件发生后,家长们反馈孩子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一审办案检察官马会敏:
孩子为什么突然对校园产生了反感?又是什么样的遭遇对她们的心灵造成了如此严重的伤害?家长的这些疑问随着公安、司法机关办案的深入,答案逐渐清晰、更令人痛心。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检察官 王海:
报案
案件发生在这所寄宿制乡村小学,2012年10月的一个周末,来学校接学生的家长,无意中听孩子讲述了一个发生在一名姓秦的老师和同学身上的“秘密”。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检察官王海:
当侦查人员询问这名被侵害的女生A时,她说曾经把自己遭到班主任秦某性侵的秘密告诉过同班的几名同学。而这个“秘密”像扔下了一颗炸弹。班级里的几名女同学也对A说,秦老师也曾经对她们实施过侵害。就这样,警方在侦查的过程中发现除了A,还有六名女生遭到秦某的侵害,她们都是秦某班上的学生,时间竟长达一年之久。
案件一审检察官马会敏:
这里是学校的澡堂和教室
侦查表明,2011年夏天到2012年10月,秦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等机会,分别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等地多次对女生A和B实施强奸;多次猥亵ABCDE五名女学生,猥亵F、 G两名女学生各一次。
这是一间女生的集体宿舍,宿舍床铺相互连接,学生们毗邻而卧。最多的时候可以容纳二十多人同时就寝。被告人秦某在这里对几名被害人实施过猥亵行为
案件二审办案检察官商琳琳: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检察官王海: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对案件全面细致的审查,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秦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犯罪情节恶劣,因此建议法院应当予以加重处罚。
案件一审办案检察官马会敏:
判决
2013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第一次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第一次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秦某并未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2013年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2014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以同样的罪名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这一次被告人秦某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无罪。2016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这次的二审结果与此前认定有所不同。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对幼女实施奸淫、猥亵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当数罪并罚,并应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但对强奸罪部分量刑不当。以秦某犯强奸罪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其犯猥亵儿童罪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通过案件的一审、二审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被告人秦某的定罪部分基本一致,但是量刑却由原来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十年,那么是什么导致了量刑的差别如此之大呢?
案件二审办案检察官商琳琳: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此,省检察院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
案件二审办案检察官晋月霞:
抗诉
对于2015年底刚刚成立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来说,这一案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数不多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的刑事案件,一旦抗诉成功,将对统一同类案件的执法标准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意义。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检察官助理 白洁: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对被告人秦某的强奸罪没有认定“情节恶劣”。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检察官王海: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检察官王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七种具体情形。
检察机关认为,秦某是有特殊身份、特殊职责的人民教师;犯罪对象为不满12周岁的幼女学生;犯罪地点在农村寄宿学校或秦某家中;性侵时间持续近半年;强奸二人,总次数达到“多次”;犯罪引发被害学生恐慌、抵制、不敢上学等严重后果;秦某拒不认罪,且案发前专门叮嘱被害人不要指认他犯罪,毫无悔罪之意。综合来看,秦某具有《性侵意见》)第25条所列的多项“从严惩处”的情节,综合全案主客观因素,符合“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加重情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省法院在判决中没有认定被告人在女生寝室实施的猥亵行为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而这一情节也属于法定的加重情节,关系到对被告人的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等相对公开的场所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就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犯罪。
办案检察官认为:虽然有关规定没有列明集体宿舍是“公众场所”,但这样一间大寝室,和教室一样是校舍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众多学生同时共同使用,只有特定老师可以进去查寝,应当认定为特定的公共场所。被告人秦某在宿舍,在众多学生就寝时,对学生实施的侵害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检察官王海:
这起案件不但存在一系列司法适用方面的难题,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还存在一个情况,那就是被告人秦某从始至终都不承认实施过犯罪。如何准确把握此类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也考验着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检办检察官助理白洁:
承办人在审查中了解到,各被害人陈述被侵害的经过相对稳定、详细、客观。被害人不仅陈述了原审被告人实施性侵害的大致次数、时间段、主要地点、方式等内容,还包括实施侵犯的一些细节,这些细节经与现场比照,非常契合。这一讯问、询问过程中也没有发现非法取证、干扰陈述的问题。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郑新俭 :
与此同时,检察官认为,被害人陈述的基本事实得到本案其他证据的印证。各被害人都指认被告人有类似犯罪行为和手段,这本身就是相互印证,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告诉了同学,同学又告诉了家长,这符合未成年人更愿意和伙伴倾诉的心理特点,证明力较强,而现场勘验记录、被害人辨认现场的笔录等证据,也从不同方面对言辞证据予以了认证。被告人也承认单独把被害人叫出去或者带回家。
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了“被害人描述不准确、前后有矛盾变化,因此他们的陈述是虚假的”这一辩护意见,在本案中,有一名被侵害学生前后的陈述确实存在差异,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询问的过程中,她只讲被老师猥亵,第二次公安机关询问的时候,才讲到被老师强奸的情况。检察官对此也进行了认真审查分析。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检察官王海:
检察官认为,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始终不认罪,但是他的辩解没有任何证据或者线索支持,而被害人的陈述和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原审被告人和被害学生家长之间也不存在矛盾,报案及时自然,因此排除了诬告陷害的可能。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检察官王海:
终审判决
201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这一案件,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审议此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列席会议并发表了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
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部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犯强奸罪情节恶劣,改判无期徒刑,认定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对猥亵儿童罪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
从2012年家长报警到2018年终审判决,案件经四级检察机关审查,四次法院判决,被告人依法得到了应有的处罚。六年间,受侵害的学生已经长大成人,司法机关也在尽力用法治的温度弥合孩子的创伤。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
随着案件的终审判决,案件也告一段落,但是对于被害学生来说伤害却无法消除,如何来疗愈他们的心灵创伤,怎样避免孩子遭到二次伤害?更重要的是对于司法机关、教育部门和我们每一个人来说,如何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呢?
回顾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理由,原审被告人“老师”的身份,“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行为依然触目惊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来看,对秦某从严惩处也充分考虑到了他的身份与行为对孩子造成的巨大心理伤害。
对防治儿童性侵犯有着多年研究的专家指出,教师、家长等本应在孩子生命中承担照顾保护职责的人却实施了侵犯的行为,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将比其他人更加严重。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副研究员龙迪:
专家指出,“教师”、“家长”这样特殊的身份,更容易对未成年人实施心理操控,对孩子施加强制,甚至武力威胁。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副研究员龙迪:
而在公开场合遭受的侵害增加了孩子的羞辱感,这比在单独环境所受到的伤害程度更加严重。
根据相关的调查研究,儿童性侵被披露后,父母的反应比性侵本身更能够影响被害儿童的心理健康。被害儿童在披露后能否得到父母或照顾者的信任保护和支持,将极大的影响他们的心理创伤修复。
中国社会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副研究员龙迪:
在法律层面,如何让法律成为孩子们的“好朋友”,而不是出现问题后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近年来,检察机关也在进行着积极的探索,用法律来呵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
除了家庭,还需要学校和教育部门的努力。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学校工作人员侵害学生案件中发现,涉案学校普遍存在法治教育、防性侵教育缺失、安全制度不完善、“重业务、轻师德” 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亟需解决。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郑新俭:
本期见习编辑 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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