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图:《极恶非道》
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宝马车主砍伤电瓶车主反被后者夺刀砍死,后者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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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8 月 27 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辆宝马车违规拐进非机动车道,轻微触碰到了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的一辆电瓶车。
宝马车主下车态度恶劣的把该电瓶车主强行拉扯连人带车挪到了路边,但是宝马车内另外一名浑身纹身的中年男子还不满意,下车推拽殴打了电瓶车主;
接着纹身男回到宝马车旁,从车里拿出一把很长的大砍刀,径直向电瓶车主砍了数刀。电瓶车主奋力躲闪,此时不知为何纹身男的刀失手掉落,被电瓶车主夺取并反手砍向了纹身男。
纹身男挨了数刀之后,转身逃跑;电瓶车主追砍过去并砍死对方
知友:丁大龙律师(1600+ 赞同,律师,法律话题的优秀回答者)
笔者认真观看了这段视频,我认为,白衣男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而且不属于防卫过当。
一、关于白衣男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构成很简单,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这也就是刑法学上讲的特殊防卫,大家习惯称之为无限防卫。
本案中,事发是因为轿车违法变道顶到白衣男子的电瓶车之后,白衣男将电瓶车停到路边等待协商处理事故。白衣男子对事件发生没有任何过错。
而且,从视频可以看出,在一分多钟的殴打过程中,白衣男子基本没有还手,全程都处于一种躲避的状态,对事件的激化也没有责任。
然后花臂哥从车上拿下一把刀来对白衣男进行砍杀。在这个情况下,花臂哥的行为已经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了,对此,白衣男是完全有权实施正当防卫的。
在认定一个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时,最关键的问题时认定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很多朋友对「正在进行」存在很大误解,之前在讨论正当防卫问题时,甚至有人说过,在被强奸时,插入时可以防卫,拔出时就不可以了。听的人真是一脸黑线。
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只要是在一个犯罪故意统辖下,开始实施的犯罪行为尚未停止,被侵害的法益始终处于受害状态,就属于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
比如本案中,花臂哥在砍杀过程中,刀子掉在地上,有人问这个情况还算不算花臂哥的犯罪行为已经停止,自然是不算的。
首先,刀子掉落并不是花臂哥主观意志控制下自动将刀子扔掉停止实施砍杀行为,而是刀子在砍杀过程中无意掉落,花臂哥没有主动停止犯罪行为。
其次,刀子掉落之后,白衣男与花臂哥同时去地上抢刀子,只不过白衣男离刀子更近,才先于花臂哥拿到刀子。
花臂哥的行为也充分表明,其并未放弃砍杀他人的犯罪行为,只要刀子拿到手里,他还是会继续实施犯罪。犯罪行为从未停止,白衣男的人身安全始终处于被危害的境况中。
所以,这个案件认定白衣男构成正当防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二、防卫是否过当
视频中显示白衣男拿到刀子砍了几刀之后,花臂哥逃跑,白衣男还有追砍行为,对这个进行讨论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说观点,我认为白衣男的行为同样不算过当。正如上文所说,犯罪行为不能割裂来看,同样,防卫行为也不能割裂。
白衣男的行为从一开始完全属于正当防卫的状态,其主观上是想要通过伤害侵害人保护自己人身安全。
这个主观故意一直统辖着他的行为。在他不能确定自己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的情况下,讲白了就是在他不能确定自己的人身安全不会继续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谁也无权要求他停止防卫行为。
评价其人身安全是否属于免受继续侵害的情况,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看,第一是花臂哥是否会停止继续侵害,第二是看花臂哥是否有能力继续侵害。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不管是他人阻拦还是白衣男的忍让,都不能阻止花臂哥实施侵害行为。
甚至刀子掉落之后,花臂哥仍然有与白衣男抢夺刀子的行为,所以,从这些客观行为可以判断,花臂哥绝不可能主动停止实施侵害。
那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安全,白衣男就只能让他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了。
从视频中来看,花臂哥在白衣男追砍过程中,是完全具有继续侵害的能力的,当然,具体的情况还是要看公安公布的法医学鉴定来进行判断。
但法不强人所难,只要白衣男在防卫过程中,花臂哥始终具有侵害能力,那谁也没有资格要求处于那个情境下的白衣男专业且精准地判断自己是不是已经安全了。
所以,单从视频来看,我认为白衣男的行为并未过限,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特殊防卫的目的,就是告诉所有人,如果有人侵害他人生命安全,此时为了保护被侵害者,侵害人的生命是可以付出的代价。
知友:平骧(300+ 赞同,法律话题的优秀回答者)
先说观点:我个人认为电瓶车小哥不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或者故意杀人。(冰冷的法律分析)
再说立场:强烈鄙视纹身男的做法。(心理确实这么想,但突出出来说是因为没办法,避免附带性伤害嘛,懂的就见谅吧)
才说法律:
一、什么叫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短短的一段话,看似波澜不惊,但实际上暗藏玄机。正是因为很多人无法解读出这段话中隐藏的条件,才在实际的「自卫」过程中过犹不及,使得本意中的「防卫」变成了「违法」。
寥寥数十字的法条中,至少暗含着五个条件。达成了这五个条件,才能合法的召唤出「正当防卫」:
1.事出有因。防卫行为必须是因为对方的不法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是现实存在、已经发生的。基于假想或者误解的防卫是违法的。
2.时间要求。防卫行为的开展必须在不法行为发生后到结束前,司法实践中对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都是持否定态度的。也就是说,对方的不法行为没有开始的时候和不法行为结束后都不能进行防卫。
3.对象明确。防卫的对象只能针对实施不法行为的人。如果防卫者在防卫过程中伤及无辜或者打击错误,那么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4.防卫目的。防卫者的目的必须是防止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不能有任何其他目的。在这个问题上是容不得一点瑕疵的,这一点也是导致很多防卫行为「变质」的主要原因。
例如:挑拨对方先动手,然后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是动机不纯;两人本来就是约架互殴,不管谁先动手,都不是正当防卫;一开始出于保护自己还手,后来「越战越勇」变成了伤害,也是违法的。
5.防卫限度。即便防卫行为都符合了上述四个条件,但是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属于防卫过当,同样违法。
除了针对正在进行中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其他情况下都要考虑防卫的限度问题。
二、电瓶车小哥算不算正当防卫?
如果你仔细看了视频和上面的分析,你的心里基本上应该有答案了。
从视频中不难看出,电瓶车小哥从一开始被围殴,到后面被砍的整个过程中的所有动作基本都属于防御性的动作,在这个过程中纹身男对小哥的所有伤害都是不法侵害,如果时间能够停止,那么小哥的伤势如果达到了轻伤,他就是法律上的被害人,而纹身男(如果还活着)要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在视频的 2 分 20 秒左右,事情起了变化。
纹身男由于在前期的围殴过程中没有占到便宜,恼羞成怒的拿出了砍刀,在追砍小哥的过程中刀脱手了。
随后两人争抢砍刀,小哥抢到,然后砍向纹身男一刀。
如果说这一刀还是小哥为了阻止纹身男抢刀的应急防御措施的话,那么后续在纹身男倒地后,小哥继续补刀,纹身男起身低头时再补刀,乃至追砍已经逃窜的纹身男的行为,就很难解释成一种防御行为了。
根据上文,这时防卫时间的要求已经不符合了,因为纹身男已经倒地或者逃窜了,显然逃窜意味着不想再缠斗了,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还有防卫目的也发生了变化,已经转变成了加害的目的。如果对比视频前后,可以明显发现,小哥从视频前半段的格挡、闪躲以及适当的出拳理性防御,演变成了不依不饶的猛砍、甚至追砍。一守一攻的特点非常明显。
有人说「以攻为守」也是一种防御。这个观点我认同,但是在这里明显不适用,以攻为守的前提是对方还有继续加害的故意,如果此时对方仍然跳起来准备搏斗,那么「以攻为守」的空间确实存在。
但从视频中已经可以看出对方已经失去反抗能力,并且逃窜了,继续追砍的行为显然也就失去了正当性。
所以,我认为视频的后半段中,小哥已经从理性防御变成了非理性的加害,已经不属于正当防卫了。
从某种意义上说,小哥和纹身男一样,滥用了暴力。只不过小哥的行为更加情有可原而已。
三、那算不算防卫过当?
这是很多专业人士都在讨论的问题,很多人认小哥不构成正当防卫,但构成防卫过当。
我们看看防卫过当的定义是怎么样的?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通过定义不难发现,防卫过当首先得是「防卫」。
也就是说除了正当防卫的限度要件,其他四个要件都要满足。
那么根据上文的分析,小哥的行为已经不符合防卫时间、防卫目的的要求,已经不是防卫行为了,那又如何构成防卫过当?
我们再用归谬法来验证,按照支持者的观点,构成防卫过当。
刑法规定「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凶神恶煞的纹身男在多对一的情况下持刀砍伤小哥,这种行为完全属于「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如果认为小哥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的话,即便造成纹身男的死亡也不负刑事责任,又何来防卫过当一说呢?
这种情况下,防卫过当的逻辑显然无法自洽。
视频中的情况,要么属于正当防卫,要么属于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
四、那小哥到底是定哪个罪?
现在纹身男已死亡,小哥面临两个选项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二,故意杀人。
这个问题其实很实务,不再展开,只说结论。
最终定哪个罪就看小哥砍人时的心态是怎么样的,是仅仅想伤害,还是想夺命。具体如何认定,还要结合在案的口供、视频、尸检报告等综合认定。
最后这个事我怎么看?
说句实在话,纹身男欺人太甚,小哥忍无可忍最终激愤杀人,相信这个结果在大多数人包括我在内都是觉得爽快、解气的,觉得纹身男罪有应得。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每个社会个体都要在法律规则生活,都要评估法律的责任然后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个责任包括违反法律的责任。
这让我想起于欢案时,我写过的一段话:
换做是我当时也会这么做,虽然我是律师,但在法律理性之外,首先得是个有血有肉的人。
同时,我会坦然面对故意伤害的判决,因为我深知同态复仇的必要性限度。
在法庭上最后陈述时,我会说:做自己认为是对的「错事」,承担规则对我的惩罚。如果还有下次,我依然如故。
注:最后一段仅代表当时我对于欢案的态度,在此仅表达选择和承担的关系,答主并不提倡不必要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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