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空姐滴滴打车遇害以来,这是今年公开报道的第二起滴滴奸杀案。当然,网上还有不少其它类似案件的“谣言”,由于猴蛇没有报道,我们就免得一身骚,暂且不提了;好奇心爆棚的朋友可以自己去查一查。反正此类悲剧反映出的人性和规则的症结,可谓一以贯之,只是具体个案的情节过程略有差异罢了。


乐清刚发生的案件与空姐案不同的是,受害人赵女士有过及时的求救,其家人也做到了及时报警。然而,当地警方却要求必须提供犯罪司机的车牌号和电话,才予以立案。遗憾的是,滴滴公司未能及时给受害者的家人提供犯罪司机的车牌号和电话,导致警方以缺少立案条件为由,没有及时地立案行动,最终才酿成了悲惨的结局。现在,很多网友在讨论,到底该怪谁,或者谁的责任更大。我们不妨也试着讨论一下。
有人说,警方立案必须要司机车牌号与电话,滴滴公司有规定,不能提供。二者之间似乎是一个“死循环”。换言之,二者表面上没有调和的余地。唯一的办法就是,警方以公权力强行要求滴滴公司提供司机的车牌号和电话。因此,得出的结论是:警方应该负主要责任。也就是说,警方要是及时要求滴滴公司提供犯罪司机信息,也就不会酿成悲剧了。
上面这个观点,是一个名叫“五岳散人”的网络大V的观点。这个话,表面上似乎是在说公道话,实则无疑是在给滴滴公司“洗白”。而且他发的微博的最后一段,还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表示(大概意思是):“自己向来喜欢怼滴滴公司,这回是说公道话”。简直是不打自招,欲盖弥彰。知道他底细的人,都清楚,“五岳散人”经常在网上靠引导舆论做生意。这一回不知又得到滴滴公司多少好处。咱们也不深究了,毕竟人各有志。
我只想问,面对一个女性遇到的危险,面对一个女性可能被强奸、被奸杀的危险。不论是滴滴公司的所谓规定,抑或警察立案的所谓法律法规,诸位作何感想?
据我所知,在欧美文明国家,当个人的安全受到威胁,警察一旦接到报警电话,都要无条件出警。这是警察维护个体人身安全不可推卸的公共治安责任。再者,对于一个公司而言,你们的员工(合作人)在工作过程中,利用工作便利,有企图杀人的动机和嫌疑,你们得到明确的信息,却坐视不理,任由事态发展,在本质上就是――同谋共犯。所以说,不论是警方的规定或者滴滴公司的规定,都是违背人性道义,违背文明规则的荒谬规定。倘若,在个人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以此等所谓的规定为借口,替自己开脱,那就是既邪恶又愚蠢了。
国人今日对待生命的态度,堕落野蛮至于此等地步,为何就不反思一下,何以至此?不是口口声声宣传“人命关天”吗?自己犯了草菅人命的弥天大错,却以本来就荒谬不堪的所谓“规定”替自己开脱责任。蠢和错,谁都会有,重要的是反思改过。如果蠢了、错了,又以蠢错替自己开脱,就是十恶不赦的邪恶。
具体而言,都是权力的固化,以及唯利是图导致的恶果。对执法者来说,权力一旦固化,自然会形成上下级之间的倾轧,其系统机构无疑会恶化成与正义背道而驰的状态,因而,被这种权力意志笼罩的执法者,都会失去做好事的积极性,或者说不会做合法的事,同时会消极怠工,所以他们拒绝出警,是极为“合理的”。倘若,出去行不义苟且之事,那可就应了它们已经恶化的意志,一定会得心应手。我想,这个也无需我多说。
对滴滴公司而言,自然也有这个不义的氛围中的权力意志的渗透。但是,他们主要还是“唯利是图”。据说,犯罪司机此前就曾被投诉,但是滴滴公司为了利益,对投诉者置之不理。这无疑为犯罪司机“壮了胆”。如果上一次就及时严肃的处理了这名司机,说不定就不会有这次悲剧了。总之,权和利是分不开的,二者一旦失去合法的分配,合法的获取途经,必然有罪恶与灾难。
对于此事,不要拿马后炮式的破案和滴滴赔款、道歉、停业整顿,粉饰门面了。没有任何锤子作用。因为人死不能复生。你们要做的不是手忙脚乱地以演戏的姿态照顾舆论情绪。而是反思自己,反思生命,反思文明。
最后,我再无奈地重复一下:尔等没有对生命的敬畏和博爱,对文明氛围的认识和理解,就会一直在野蛮的迷途中,害人害己、痛苦不堪、却又麻木得不知何去何从。愿你们早日迷途知返,回归生命之幽径,邂逅文明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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