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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纲要
一、外管局:扩大金融市场开发,稳步推进QDII制度实施
二、金融监管研究院评
三、延伸阅读
        1、QDII是什么?
        2、海通证券违规转让QDII投资额度案
2018年4月11日,外管局发布《扩大金融市场开放,稳步推进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实施》,时隔多年,终于着手推进QDII改革。
以下内容来自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
扩大金融市场开放

稳步推进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推动金融市场开放,拓宽境内居民投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走出去开展国际化经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上提出的扩大开放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遵循宏观审慎管理思路,针对不同类型机构的业务特征,综合考虑QDII机构管理资产规模、内控合规等因素,秉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稳步推进QDII各项工作,更好满足境内市场主体跨境资产配置需求。按惯例,QDII额度最新情况于每月末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欢迎大家关注和监督。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进QDII改革,根据国际收支状况、行业发展动态以及对外投资情况,进一步完善QDII宏观审慎管理,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助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从外管局网站上可以发现,从2015年3月之后,外管就未曾批过新的QDII额度。从外管局公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申请表来看,截至2018年3月29日,所有的QDII额度总计不到899.93亿美元。并不是外管不想新批QDII额度,而是外管从国务院获批的权限只有这么多。
鉴于QDII额度本身就不够,很多企业都有走出去的需求,而保险公司给的都较多,而保险公司作为唯一有资格在海外购买不动产的QDII,要么就疯狂买买买,要么被当做通道疯狂买买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虽然目前险资海外投资按照QDII额度管理,但一直都有传言,监管机构正准备对QDII额度进行调整。
事实上,当前QDII的改革进程是落后于QFII的,此次推进QDII改革,外管是否会申请拿到更多的批复权限,来提高QDII额度呢?从改革进程上看,QDII似乎正在逐渐与QFII保持一致。一直以来,QDII都是按照额度管理的,而QFII却已在2016年进行了改革,根据机构管理的资产管理规模核定基础额度实行备案管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根据机构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作为其获取投资额度(基础额度)的依据,对QFII机构基础额度内的额度申请采取备案管理;超过基础额度的,才需外汇局审批。
那么未来QDII的管理思路,是否会像QFII一样,以基础额度为衡量,超过部分再申请批复呢?因为本次通知中提及,未来的QDII会“遵循宏观审慎管理思路,针对不同类型机构的业务特征,综合考虑QDII机构管理资产规模”即参考机构资产规模来给定基础额度?
另一方面,此前坊间一直有传闻,RQDII将与QDII进行合并管理。由于RQDII的管理部门为人行,原先的管理模式是,按照项目单独报送审批,脱离外管的额度管理。因此,之后是否真如传言所说,将RQDII与QDII一并进行额度管理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1.QDII是什么?
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在是指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开放条件下,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控制地,允许境内机构在一定额度内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QDII意味着将允许内地居民外汇投资境外资本市场,QDII将通过政府认可的机构来实施。最为常见的方式是,境内居民将所持外币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境外股票。特别是现在个人资金汇出审核趋严后,QDII额度无新批,使得原有的QDII额度更加炙手可热。事实上,QDII产品主要可分为基金、券商、信托、银行、保险等,各系列各有不同,下面做简单的区别:
QDII是颇具中国特色一项资产管理工具,因为资本项目一直不对个人开放,所以个人合法的境外投资渠道只有通过金融机构发行产品代其进行投资。监管机构将QDII资质赋予金融机构;个人如果希望投资海外,必须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海外投资。境内金融机构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的额度内进行业务拓展。同时监管层可以通过境内托管行和境外托管行严格约束跨境资金流,确保资金到期回流,以及专款专用,符合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
2.QDII违规案例:海通证券违规转让QDII投资额度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反QDII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向不具有QDII投资资格和资质的公司提供投资额度,累计净汇出1628万美元,且向外汇局提交不实证明材料。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775万元人民币。
由于QDII的初衷是期望支持国内金融机构走向国际市场,增强海外市场的投资能力。但控流出时期,QDII额度却演变成了资金出境的通道,市场上充斥着买卖QDII额度的通道业务。此类通道业务的特点是通常收费较高,QDII通道费一度高达2.5-3%还是拿不到;且对于境外投资标的漠不关心,应该是主动管理的QDII产品变成了被动管理。最终惹怒了监管,对此类买卖行为给予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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