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王志毅,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本文纲要
一、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约谈违规发行外债的有关企业和中介机构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发改委官网通报,近期部分企业发行外债未按照2044号文有关规定履行事前备案登记手续,发改委对8家企业及有关承销商、律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了工作约谈。
同时强调,“对发行外债不履行事前备案登记手续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相关企业和有关中介机构,将加大问责力度,视严重程度纳入相关领域黑名单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公开通报,并限制相关责任主体新申请或参与外债备案登记工作”。
通报中,并没有指出企业未进行事前备案的主要原因,推测可能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未及时适应2044号文的要求(三年了还没适应?!)
2015年9月,发改委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以下简称“2044号文”),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一年期以上中长债由原先的审批制改为事前备案制。需要注意的是,2044号文新增:境外SPV也适用,需要获得发改委的备案。
(一)本通知所称外债,是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
但是,有些中介律所和承销商没有及时反应过来,以为和以前一样,用境外平台作为发债主体就不需要去发改备案。因此,发改委在2015年末和2016年中,多次发布指导意见和风险提示,要求境外发行一年期以上中长债需事前获得发改委的备案。
但是,三年后的今天,还会有企业及有关承销商、律所等中介机构被约谈,除了极少数“没有反应过来”的原因之外,也可能存在一些“有意为之”的情况。
二、事前备案实践中的周期不确定,为了把握最佳发债时机,“有意为之”
2044号文中规定,备案登记的周期为“5+7”。
(十)国家发改委在收到备案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外债总规模限额内出具《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外债发行人凭备案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债资金流出流入等有关手续。当外债总规模超出限额时,国家发改委将向社会公告,同时不再受理备案登记申请。
但是实际上,一方面,一年期以上中长债受到发改委规模控制,另一方面,2044号文中的发债用途要求是优先鼓励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领域投资,所以如果两项不那么符合的话,可能需要花更多时间甚至不予受理备案,有可能就错过外债发行的最佳时间,也就需要花比先前更多的成本,这就是非常中国特色的事前备案制度
(五)根据国际资本市场动态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外债承受能力,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服务实体”的原则,国家发改委对企业发行外债实行规模控制,合理确定总量和结构调控目标,引导资金投向国家鼓励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六)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有效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鼓励资信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发行外债,募集资金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在境内外使用,优先用于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领域投资
所以,这些被约谈的企业可能为了把握最佳的发债时间而假装忘记事前备案,先斩后奏,而中介,当然也是事成最重要啦。
除此之外,为了抓住最佳发债窗口时机,还有一些规避事前备案的方法是发行364天的外债,这就少于1年,无需发改委备案,只需要在流入时做好外管的外债登记。尽管这样的中介成本并不会因为期限短而大幅降低,但是中长债备不出来,也算是企业的无奈之举吧,下一年了还要继续纠结想办法。
看大家都不遵守规则了,发改委就“怒”了。逐步加大问责机制,建立起信用机制,纳入相关领域黑名单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近几年,建立信用机制也是近年的重点工作。
境外投资、境外发债,无论是主体企业还是中介,违规行为都要进黑名单,严重的甚至会被限制申请或参与外债备案登记工作,这一力度也与近期发布的《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一致。
八、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对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和担保的企业、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大惩处问责力度,纳入相关领域黑名单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及时公开通报,并限制相关责任主体新申请或参与外债备案登记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约谈违规发行外债的有关企业和中介机构
2015年9月,我委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对企业境外发行债券实施备案登记制。
近期,部分企业发行外债未按照2044号文有关规定履行事前备案登记手续。我委外资司对8家企业及有关承销商、律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了工作约谈,听取了企业和中介机构关于企业基本情况和外债发行情况的说明,指出了企业发行外债存在的违规之处,并要求企业和中介机构各负其责,遵守2044号文事前备案登记要求及境外发债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外债发行相关工作。
我委将继续加强对企业发行外债的监管,建立健全责任主体信用记录,今后工作中,对发行外债不履行事前备案登记手续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相关企业和有关中介机构,将加大问责力度,视严重程度纳入相关领域黑名单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公开通报,并限制相关责任主体新申请或参与外债备案登记工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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