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专栏作者 布偶猫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2018年仅仅十天,外汇局、人民银行、银监会就已经用新年法规大礼包将广大从业人员狂轰滥炸一番,笔者这边厢还没消化完毕,那边厢发改委也不遑多让,2018年1月11日下午,正值全口径9号文发文一周年之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内外资银行申请2018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8]18号)再次一石激起千层浪。这浪花所为何来?下面就让笔者抛砖引玉一番。
一、    发改委18号文内容
二、    我国外债管理的历史变迁
三、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是什么
四、    2018年继续由发改委核定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的几点疑问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18号文的具体内容
以下引用自法规原文:
根据《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令第9号),现就境内外资银行2018年度(2018年4月-2019年3月)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2018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申报
(一)申报程序及截止时间:
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别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内主报告行通过主报告行商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没有主报告的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内容:
1.  申请报告,包括2017年业务经营概况、外债借用规模及当年外债余额情况,2017年外汇资金来源情况,2018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申请及用途说明,近三年中长期外汇贷款总量情况等;
2.  2018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申请表、2018年度中长期外债资金用向表;2017年度借用中长期外债资金用向表
二、关于2018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调整
(一)规模调增:
2018年12月31日前,外资银行可通过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申请调增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
(二)规模调剂:
外国银行各境内分行2018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可相互调剂使用,调剂情况由境内主报告行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备案。
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2018年度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申报工作要求于往年大致相同,并无明显变化,然而问题恰恰在于此。发改委在2018年继续承担核定中长期外债规模的职责,似乎并未受到9号文的影响。
9号文是什么?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由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于2017年1月11日,距今正好满一年。 “一周年”有什么重大的意义?这要从我国外债管理的历史变迁说起。
我国外债管理的历史变迁
1987.08.27《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外债的定义“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延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
2003.01.08《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改委前身)、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五条,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第十七条,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004.05.27《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对外负债。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际收支和外债承受能力,以及境内外资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和运营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境内外资银行外债总量以及中长期和短期外债结构调控目标。
第五条,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下的短期外债,由外汇局核定余额。
第六条,每年2月底之前,境内外资银行须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关于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或短期外债余额的申请。其中,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别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的分支机构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由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行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没有主报告行的,应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的分支机构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外汇局根据境内外资银行的上年度外债借用情况、其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本年度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境内贷款项目需求(中长期外债)及流动性需要(短期外债),分别核定境内外资银行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境内外资银行在本年度新借入的中长期外债不得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额度;本年度内任一时点的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余额。
第九条,外债总额确定后,境内外资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年度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申请进行一次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2004年的《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中制定的外资银行外债管理模式延用了12年之久,即由外汇管理局核定短期外债指标(按余额管理,年度内任一时点的余额不得超过核定余额)、由发改委核定中长期外债指标(按发生额管理,本年度新借入的中长期外债不得超过核定额度)直至2016年。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是什么
2016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 号),首次将“外债”的概念转变为“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概念,改变了核准额度的前置管理模式、将人民币、外币跨境融资统一管理、为金融机构和企业设定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其中:
1)企业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为1)*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2)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一级资本*跨境融资杠杆率(为0.8)*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3)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跨境融资杠杆率(为1)*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金融机构和企业所借各项跨境融资经期限、类别和货币错配等转换因子调节后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不能超过其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中长期为1、短期为1.5)*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外币贸易融资按 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不包括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人民币NRA存款)、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自用熊猫债、转让与减免。
132号文推出后,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自正式实施之日(2016年5月3日)起,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 1 年过渡期,1 年过渡期后统一按全口径模式管理。
2017年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推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文),并宣布132号文失效。与132号文相比,9号文进一步明确并放宽了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显著的区别在于132号文中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币种限于人民币(如被动负债),而9号文则规定本外币被动负债(如本外币NRA存款)均不纳入余额计算;9号文同时提高了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计算中的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率(由1倍调高至2倍)。自9号文发布之日起,为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短期、中长期外债规模分别由外汇管理和发改委核定)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过渡期结束后,外资金融机构自动适用全口径模式。
2018年继续由发改委核定中长期外债借用规模的几点疑问
做了这么长的铺垫,终于回到本文的核心问题,发改委18号文对外资银行的影响有哪些?
境内外资银行由于自身吸收存款能力较弱,其发放贷款的资金来源较多地依赖从境外母行、联行或其他境外同业借入的资金。在老的外债核定额度模式下,境外同业存放、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非居民存款均占用外债额度,容易造成外资银行有实际资金需求却受限于外债额度而不得不放弃业务或转而求助于资金成本较高的境内同业拆借资金的窘境。9号文发布后,毫无疑问刨除了外资银行外债额度最大的构成部分。绝大多数外资银行经过测算,可以发现全口径模式下跨境融资余额远低于上限,因此相继提出了提前进入全口径跨境融资管理的申请。
发改委18号文下发后,可以看出其与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管理的做法并未达成一致。如外资银行已申请了按全口径模式管理,本身就包括短期与中长期跨境融资,则是否与发改委另行核定的中长期外债有冲突?在全口径模式下,联行拆入资金不纳入余额计算,而旧模式下中长债核定又是按发生额概念统计,如为新旧模式并行,外资银行应如何管理?是否必须确保全口径的余额不超过上限同时确保发生额不超过中长债核定额度(即分别监测)?如果外资银行需要使用中长债资金承接贷款项目,只要贷款资金来源于境外联行或同业,在全口径模式下即无需顾虑金额的影响,而发改委核定的中长期外债额度小于项目金额,则银行是否可以选择不受发改委核定额度的约束?人民银行与发改委双重管理并行的状态将持续多久?并行期间是否会对外资银行制定统一要求(如全口径跨境融资与中长期外债核定额度两者选择孰低者)管理?如果外资银行放弃向发改委申请中长期外债核定,监管部门是否能够接受并允许外资银行对全口径利好的明显倾向?
以上总总,或多或少地为外资银行兴高采烈迈入全口径新时代的步伐带来了些许迟疑,转而持观望态度。笔者脑中不由地响起几句歌词“暧昧让人受尽委屈,找不到利好的证据;何时该前进,何时该放弃,连解读都没有勇气。”
大家保持体力,2018年才刚刚第二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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