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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我们发布了Lady M整天要排队,要不我去开一家吧?》有关连锁经营的文章,似乎这给不少有计划创业的伙伴们种下了一颗“加盟草”。今天我们就为大家针对纽约州的法律,深入浅出介绍纽约州法律对连锁加盟的相关规定。
承接上文,根据联邦法律规定,双方的商业合作关系确定为连锁经营需要满足3个条件:品牌授权,相关费用与规范经营。众所周知,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独立的立法权限,关于连锁经营的法律也不例外,其中,纽约州的相关连锁经营的法律是在所有州中可谓是最严格的一个。根据纽约州法律规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即为应当向政府部分披露并注册的连锁经营企业:
1
特定商品/服务
连锁加盟方,支付一定费用后,在授权方指定的系统或者市场经营策略下,被授予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的。
2
商业标志/广告
连锁加盟方,支付一定费用后,被授予使用授权方的商标,广告或者其他商业标志销售产品或者服务的。
同时纽约州的法律还规定,任何总部位于纽约的连锁经营授权方,无论其加盟店位于纽约或者外州,都需要在纽约进行注册。同理,任何外州企业再向纽约州企业进行授权时也需要进行注册。
New York Franchise Sales Act还规定,在没有根据纽约州法律进行注册之前所进行的连锁经营权销售要约,销售行为是违法且被禁止的。其中,因为纽约州法律规定连锁经营协议可以依靠口头协议的形式存在,因此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尽可能地避免任何有关品牌授权的谈判。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连锁经营相关法律在纽约州的适用范围相对于联邦法律的适用范围条件更少,那么使用的范围相比联邦法律而言也更广。
例外情况
纽约州法律中也提供了一些非常有限的例外情况,使得企业主可以在没有注册之前销售连锁经营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连锁授权方不需要进行注册,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连锁经营方不需要提供正式的信息公开文件(FDD: Franchise Disclosure Document),因此为了谨慎起见,即使您的企业符合如下任何一条例外规定,也应当保证制作并提供FDD文件:
1
大型企业例外:
 (a)如果一个连锁经营授权方的净资产在500万美元以上; 

 (b) 授权方的净资产在 100万美元以上且由一个净资产500万美元以上的公司控制至少80%的股权的。
2
新增业务例外:
当连锁加盟一方已经在进行相关商业活动,连锁授权方给加盟方带来的新业务带来的销售收入不超过连锁加盟方一年销售收入的20%。
3
独立销售例外:
连锁授权方在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时可以授权一个连锁加盟企业:
(a)授权方只能向不超过两个人发出连锁加盟要约;
(b)连锁加盟方没有独立授权第三方的权利;
(c)授权方在寻找连锁加盟方过程之中没有使用任何中介,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任何人支付中介费;
(d)授权方的常驻地在纽约。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对在美国尤其是纽约州的连锁经营(Franchise)相关法律有了基础性的了解。我们会在近期推出连锁经营具体的步骤说明,欢迎大家届时点赞,转发或关注“纽约贾律师”微信公众号以获取最及时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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