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凌晨,黄晓明通过微博声明,就“黄晓明卷入操控18亿股票案”进行澄清,并称“黄晓明组团操控长生制药”系谣言。

同时表示本次事件是由理财不谨慎所导致,并对给大家带来的困扰表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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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明凌晨道歉理财不慎
声明未参与任何股票操纵
8月15日凌晨38分,黄晓明通过官方微博发表声明,主要澄清以下3项谣言。
一是所谓“黄晓明操控18亿”纯属谣言,本人从未参与任何股票操控。
黄晓明称,证监会已于2018年7月3日就“高勇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高勇通过实际操控16个账户操控股票,证监会决定没收高勇违法所得897,387,345.82元,并处以罚款897,387,345.82元。
证监会披露案件截图
同时再次强调,本人不认识高勇,只是委托路某理财。

声明中写到,黄晓明股票账户开立后由母亲代为管理,母亲将账户委托给路某代为理财,经由路某介绍转委托给高勇管理,高勇账户组所从事涉案交易,由高勇决策。他与我母亲没有参与操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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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截图
就卷入长生制药一事,他澄清说,本人从未参与过“长生生物”股票投资。
2014年第三季度本人委托路某进行理财的账户曾投资过“黄海机械”并在当季度退出。而“黄海机械”2015年才被借壳,2016年才更名为“长生生物”。故本人与“长生生物”毫无关系,有关“黄晓明组团操控长生制药”等消息是谣言。
对此,黄晓明道歉称,本次事件确实是由个人理财不谨慎所导致,对此次事件给大家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由此给母亲带来困扰与担忧,也必须承担一切舆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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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黄晓明因证监会公布案件卷入谣言
8月11日,证监会公布了一起获利近9亿元、罚没款高达18亿元的股票操纵案,随后,自媒体“股票说”发文称“黄晓明卷入18亿股票操纵大案”,指出该案涉及的自然人账户之一“黄某明”正是演员黄晓明。
8月11日,证监会发布了一份针对操纵股票市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一份《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高勇)》称,2015年1月12日至2月17日,北京护城河投资发展中心合伙人高勇,通过其直接控制的两个信托账户和十四个委托其操作的个人账户,以连续封涨停方式大笔买入精华制药(002349.SZ)股票并抬高股价,在6月5日至7月22日期间,其将股票大量卖出,以上账户最终卖出总计金额16.84亿元股票,获利8.97亿元。
8月14日晚间,据证监会稽查人员透露,稽查人员在办案期间曾致电黄晓明,黄晓明曾挤出时间与调查人员见面三个小时,该稽查人员称,由于黄晓明平时比较忙,其账户一直由母亲来操作,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参与或知悉股票操纵行为,因此不会对其追责。
此前的8月10日,证监会例会中披露,对高勇操纵市场案作出处罚,罚没金高达17.94亿元。被操纵的股票是“精华制药”(002349)。
在此次案件中,高勇通过其成立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民间代客理财,从其客户处聚集超过20亿元资金,利用伞形信托账户“时节好雨7号”及多个自然人等16个账户(以下简称高勇账户组)实施市场操纵,非法获利高达8.97亿元。
卷入其中的16个账户,分别是好雨7-高勇、好雨7-路某(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时节好雨”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子账户),黄某、张某燕、张某、吴某江、倪素某、倪松某、姜某、黄某明、徐某、朴某娜、薛某、吴某丰、崔某欣、吴某等。
这16个账户中,路某为护城河投资合伙人,张某燕、黄某为世纪金源投资集团下属企业董事,黄某明即为黄晓明。
对此,黄晓明工作室于第一时间发表声明,称“黄晓明卷入股价操纵大案”是虚假消息,“系某些别有用心者自中国证监会某市场禁入决定书内容杜撰而来”。
随后,该事件持续发酵,并出现“黄晓明组团操控长生制药”等新的传闻,称黄晓明账户是长生生物的第二大流通股东。
网友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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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明凌晨发布声明后,引发网友热烈评论。
律师建议应主动交出收益
尽管黄晓明工作室表示,黄晓明未参与任何操纵股票行为,也没有因此被处罚或被调查。但来自接近监管层人士的消息称,这起股票操纵案中的账户中确有黄晓明名下账户。
黄晓明是否要承担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对记者表示,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勇)》认定,利用16个股票账户操纵“精华制药”股价的行为人是高勇,而非黄晓明及其母亲张素霞。
黄某明和张某霞股票账户只是高勇利用的操纵股价的16个账户中的其中两个,倘若明星黄晓明如果没有授意、指使、积极参与、或者与高勇共谋操纵股价,就不能算是操纵市场行为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明星在法律面前也是普通人,没有特殊待遇,也不用承担额外的法律义务。
臧小丽律师指出,根据行政处罚书的认定,黄某明(疑为黄晓明)并不直接认识高勇,高勇接受黄某明母亲张某霞委托后,是由高勇来决策买卖哪只股票,何时卖出还是买入,据此证监会认定高勇才是操纵市场行为责任人。
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能认定黄晓明参与了操纵市场炒股,准确地说,是黄晓明的股票账户被用于操纵市场炒股票了。
但违法所得于法不容。臧小丽认为,黄某明等人的股票账户与操纵股价行为人高勇之间实际上形成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委托理财,本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内容合法,法律会尊重合同双方的内部自由约定。
证监会认定黄某明等14人账户关于“精华制药”获利8.97亿元,系操纵股价所得,操纵市场是《证券法》所禁止的法律行为,黄某明等人的股票账户收益系违法所得,内容并不合法,黄某明等人的收益当然不能获得法律保护。
臧小丽对记者表示,“证监会已经对高勇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并且采取违法所得一倍的罚单,合计近18亿元。这近18亿罚单,高勇后续可能会找黄某明等股票账户持有人去分担,至少这些账户持有人已经获得的收益应该会吐出来。如果他们对证监会18亿元罚单的分担协商不出结果的话,可能会引发其他诉讼。”
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臧小丽认为,虽然黄某明等人不是操纵市场行为责任人,但是这些人的股票账户内通过操纵股价获得的收益,肯定是不能继续享受的。
倘若黄某明就是黄晓明,臧小丽建议,“黄晓明作为公众人物,应该主动把股票账户内的收益交出来。违法行为没参与、不知情,尚且可以理解,但是任何人不能通过违法行为获利。”
来源 | 封面新闻、澎湃新闻、华夏时报等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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