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前董事长又“悄悄减刑”:受害者有权说不吗?
来源丨狐度
三鹿前董事长因狱中表现积极三获减刑 原判无期
文丨沈彬
在疫苗案长生生物董事长高俊芳被批捕的当口,又有媒体曝出10年前三聚氰胺奶粉主角——三鹿奶粉前董事长田文华,已经被第三次减刑。新伤口还没愈合,老伤口又在隐隐作痛。
2009年1月,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11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刑期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减刑后,田文华因改造表现较好,陆续获得多次记功等奖励,2014年5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2016年年底,田文华再次因为“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被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法院减刑一年半。
(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
其实,2014年的那一次减刑,就曾引发过舆论的反弹,被讥为“秘密减刑”。而这次的减刑却是在两年之前的2016年就完成了,直到如今才被“好事”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浩如烟海的法律文书里翻出来。
公众想问的是两条:田文华怎么又减刑了?为什么公众事后才知道?
虽然按中国的司法实践,绝大多数在服刑人员都能得到减刑的处理,田文华的原刑期为无期徒刑,得到三次减刑,也算符合司法惯例。但是,当初三聚氰胺事件影响如此恶劣,受害者如此众多,对罪魁祸首田文华的减刑,仅仅“认真改造”就足够了吗?
要不要问一问那么多受害者、那么多“结石宝宝”们的意见?要不要以更公开的方式处理呢?能不能让“结石宝宝”和他们的父母,出现在减刑庭审现场,逼视这次司法决定?
长期以来,中国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这三项“实质减刑”措施,就存在适用标准模糊、程序不够透明的问题,经常被质疑容易引发暗箱操作、司法腐败问题。
(2008年11月17日上午,在武汉市桥口区工商部门监督下,包括10个品种43种规格的10.3吨问题三鹿奶粉,在汉阳琴断口垃圾填埋场销毁。来源:视觉中国)
所以,2014年最高法连续公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期规范“实质减刑”,就是要引进公众的监督,以阳光驱散程序不透明,让暗箱操作的病菌无法生存。
最高法的《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明确,六类减刑案必须开庭审理,田文华案就属于其中“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田案属于“强制开庭”的范围。而且该《规定》第3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那么,问题就来了,对田的减刑必须立案公示、开庭审理,但是为什么公众都不知道?为什么在减刑一年多之后,大家才得到这个消息,从而丧失旁听开庭、提出异议的权利?
追问一下,当初对田文华的减刑立案公示,公示在哪里?公示了几天?躲躲闪闪、不希望公众发现的“社会公示”,本身就是与设置公示程序的初衷相违背的,反而会造成瓜田李下的结果,引发公众对于减刑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双重质疑。
(2008年9月17日,河南省一家医院救治的“结石宝宝”,大人和孩子的眼神让人心酸。来源:视觉中国)
把话说得更白一点,像田文华这样有着恶劣社会影响的个案,如果要减刑就必须接受全社会最严厉的审视,经得起围观和审视的,减刑假释才站得住;如果有一丝一毫的躲躲闪闪,就会造成对于司法公信的损害。
的确,田文华连着三次的减刑,很难说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但是,像2014年那次的在最高法新规定实施之前“秘密减刑”,以及2016年那次“假装公示”,都难言满足公众对于司法公开的期待。把减刑决定前的“社会影响”压到最低,反过头来,减刑之后的质疑就会最高。
三鹿前董事长不是不能减刑,但是,受害者有权利在法定程序中说不吗?这是正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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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中表现积极 三鹿前董事长三获减刑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庞岚)记者近日发现,在2016年年底,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再获第三次减刑,减刑期限为一年半,而在此前,媒体并未有过相关报道。
回顾: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9月11日,《东方早报》刊登《甘肃14名婴儿同患肾病 疑因喝“三鹿”奶粉所致》的新闻,首次点名三鹿奶粉,将其与肾病患儿联系起来,揭开了媒体曝光三聚氰胺事件的序幕。2008年上半年,甘肃、湖北、江苏等多地出现婴儿患有肾结石的病例,医生们发现,这些患病婴儿的共同点在于没有母乳之后,都在食用“三鹿”奶粉。
2008年9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派出的调查组确认“受三聚氰胺污染的婴幼儿配方奶粉能够导致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同日,石家庄市政府宣布称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问题奶粉”,系不法分子在原奶收购过程中为达标而添加三聚氰胺所致。原卫生部的数据显示,全国共有29.6万婴儿被查出患有肾结石,11名死亡的婴儿中不排除有6名与食用问题奶粉有关。
2009年1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
第一次:2011年从无期改判十九年
(2011)冀刑执字第1379号裁定书显示,罪犯田文华,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8)石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于2009年3月15日以(2009)冀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宣判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三次,2010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河北省高院认为,罪犯田文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田文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0年11月3日止)。
第二次:2014年获减刑一年九个月
根据(2014)石刑执字第01119号裁定书,罪犯田文华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当时,河北省女子监狱曾针对媒体报道专门表态称:减刑事宜系依法依规进行。
狱方表示,2009年4月2日以来,罪犯田文华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该罪犯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劳动改造,先后获得考核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0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2011年11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刑期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减刑后,田文华因改造表现较好,陆续获得多次记功等奖励,且无违规违纪行为,2014年5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
第三次:2016年获减刑一年半
2016年年底,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2016)冀01刑更3895号裁定书,裁定书显示,罪犯田文华,女,1942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正定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法院审理。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捷、陈珊珊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许健、王萍庭出履行职务,罪犯田文华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田文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5次,2014、2015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文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及管教干警刘彦巧、赵丛和罪犯易小平、华小芬当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对于罪犯田文华减刑无异议。
最终法院裁定:对罪犯田文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27年8月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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