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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的移民政策,简直就是看了一部大片,跌宕起伏,让小伙伴们心里这个不安呀。刚进入新年,还没有走出元旦节假期的愉悦,就听说就H-1B六年之后的延期将被取消?这简直吓坏了小伙伴们啊!1月9日,移民局亲自出来澄清,移民局从没有想过修改工作签证六年之后的延期!这下小伙伴们悬着的心总算是落地了。那么传播虚假消息的人应该不应该为我们的小心脏负责?
那什么样的虚假消息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呢?在中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如此规定,所遵循的原则,其实就是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原则”。
这个原则来自于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沙利文是美国阿拉巴马州的警察局局长,他状告《纽约时报》发布了虚假信息称当地警方在平息骚乱时滥用武器,沙利文要求《纽约时报》对他们的不实报道赔偿50万美金,官司最终由最高法院判决沙利文败诉,法官认为《纽约时报》并没有实际恶意。因为如果没有明确而客观的证据证明存在明显无疑的鼓吹恶行的危险,就不应牺牲言论自由。
向公众传播虚假消息有可能会让大众人心慌慌,如果不实消息是针对个人,而且带有侮辱性,就很可能被划入诽谤的范畴。
所以,言论自由并不是不受约束的,当虚假不实的信息给相关当事人带来困扰时,法律也给受害人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手段。在纽约,“诽谤”是对他人的人格或专业地位做虚假的陈述并让受害人的人格受到了伤害,即可认为是诽谤。诽谤包括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书面诽谤包括在报纸、文章、社会媒体、个人媒体等公共出版物等形式上的诽谤。
诽谤有几个要素:
1,被告人口头或书面做出了虚假和损害性的陈述
2,相关虚假陈述与原告有关
3, 向第三人作出相关陈述但是未经原告人的授权
4, 除非陈述本身为实质损害性陈述, 需给原告造成了具体侵害。
如果被告人的陈述是实质损害性陈述,则该虚假陈述的存在本身已经给原告方带来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实质损害性陈述包括:
1,宣称原告方触犯了严重的刑事罪名
2,虚假事实会对原告方的职业或者商业运营带来不利影响
3,宣称原告方患有某些疾病会使他人感到不适。
4,宣称原告个人品行不端。
当然,我们也要区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不同,当损害事实出现的时候,警察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职权,因此,需要具有相关经验的律师来决定诉讼策略,以保证最大程度上的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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