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先从美国德州最近发生的一个事件开始说起。
就在前几天,德州的一位母亲带着孩子开车到加油站去加油。就在这个时候,一名男子突然闯入她的车里想要把车开走。这位母亲赶忙跳上车的后座拉扯男子阻止他的抢车行动。
双方因为体格上的差距,这位母亲很难阻止这名男子,情急之下这位母亲打开前座置物箱的盖子,从里面掏出一把手枪。一枪直接打中抢车男子的头部,导致车子失控撞倒路边。
根据后来警方的调查,这名男子前科累累,记录在案的就有家暴、纵火、盗窃、毒品等等的案底。这名男子事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很多人都在关心这位母亲是否会遭到杀人的指控,不过目前为止美国检方也没有表露出要起诉这位母亲“杀人”的罪名。律师也表示“如果这位母亲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孩子而开枪,将会被当做是正当防卫”
这件事在美国并非个例,这名母亲也没有什么特殊的家庭背景。2010年的时候也发生过类似母亲与两名歹徒搏斗最后开枪打死一名歹徒的事件。这个事件最后也被法庭当做是正当防卫,那名母亲没有受到任何的惩罚,反倒是活下来的另外一名歹徒遭到检方的起诉。
与美国相邻的加拿大,正当防卫的要求是“退无可退”时采取的自我保护行动。加拿大和一些欧洲国家都认为,警察有能力保护民众,普通老百姓自己保护自己纯属多此一举,所以要求受到威胁的时候“可以躲就不要反抗”。
美国人则认为这种“能躲就躲”的行为是一种懦夫才会做的事情,更何况宪法第二修正案确定美国人拥有持枪自由,美国人也更加不愿在危机情况下受人摆布。
1921年美国的大法官霍姆斯曾说过这样一句名言:在一把举起的刀面前,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这意味着,一个受害人即使有退路,也可以选择维护自己的尊严,以回击的方式制服对方。
美国大部分州对正当防卫也有分级:正当防卫、可原谅的防卫、不合理的自卫。前两种防卫行为都不会遭到起诉,只有最后一种“不合理自卫”才有可能遭到检方指控并且被陪审团判刑。
因此,美国的正当防卫定义比其他国家更加的宽松,美国有一个著名的案例詹尼斯杀夫案,詹尼斯用刀把睡梦中的丈夫给杀死。这个案件放到其他国家肯定都会被判做“蓄意杀人”“谋杀亲夫”的罪名。
可是案件的主审法官一反常态从医学做出了新的论断,法官认为詹尼斯具有受虐女性综合症,这样的女性对自己所处的环境或作出与一般人不一样的判断。比如在遭遇家暴的时候一般女性会选择离婚,但是有这种症状的女性会认为自己无法逃出丈夫的手心,所以在觉得自己还将遭遇到家暴的时候,詹尼斯主观认为自己的生命受到了威胁,因此才下手杀死了自己老公。
美国刑法最大特点是,美国法律强调人性,所以会反复推敲当事人的处境和状态,不会恪守法条;而他国的自卫案件往往认为法律就是法律,即便当事人的情况特殊,也不可网开一面。
同时美国的判例法与公民陪审团制度更是给了很大的灵活空间,能够灵活的修改一些法律规则,还可以将一些社会大众的共识转变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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