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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或许不会终结于此,但起码更多的人应该知道真相。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可能是中国保险业最大的谣言了。
实际上,如果这句话能给原本对保险不信任的人们吃一颗“定心丸”,倒也是合理利用了它的价值。不过,最近一段时期,一些经营风格“激进”的保险公司,却在利用这句话,给消费者灌输这样的思想:买保险不用关注保险公司的资质,反正保险公司不会破产,破产了也有国家兜底,所以价格便宜的就是最好的。
这种思想的传播是极其可怕的。
一方面
,“保险公司不会倒闭”本身就是一句谣言,以此话术来诱使消费者投保,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
另一方面
,这种思想会使部分公司忽略对企业风险管理与经营稳定的关注,一味以低价追求市场规模,给公司未来生存埋下隐患。

《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破产的相关条文

实际上,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中,没有任何有关于“保险公司不能破产”的条文。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公司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一旦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就会破产倒闭。
《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是完全有可能破产倒闭的,只不过宣告破产需要经过中国保监会的同意,在清算的过程中也会有保监会的介入。至于寿险公司破产后,原持有人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保险法》也做了明确规定:
《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即使寿险保险公司破产,原持有人的保险合同也不会失效,而会与这些合同的准备金一起被转移到受让保险公司。由于原寿险公司已经破产,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公司所预留的准备金是“资不抵债”的,因此有意向接受破产寿险公司保险合同与准备金的公司往往面临着一定的风险。有意向的接受公司会谨慎评估这些保险合同所代表的负债估值,以及一同转入的准备金是否充足。碰到所有保险公司都不乐意接手的“烂摊子”,保监会会强制指定一家寿险公司接手业务,同时“保险保障基金”会对受让公司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形象一点说,亲妈(破产保险公司)经济条件陷入了困境,没有能力继续抚养自己的小孩儿(保险合同),就带着一笔抚养金(准备金)去找愿意收养自己小孩儿的人。后妈(保单受让公司)会对小孩儿的性格、智商、能力以及未来培养小孩儿所需要的支出进行评估(业务负债价值估值),看一下亲妈所给的抚养金够不够用,再决定要不要抚养这个小孩儿。对于没有人愿意抚养的小孩儿(业务质量太差或准备金不够),小孩儿会被送去政府开办的孤儿院(保监会强制指定的受让公司),由政府拨款(保险保障基金)提供救济。
无论结局如何,这个故事中最可怜的一定是那个小孩儿(保险合同)

那么,是不是受让保险公司接手了破产公司的保单,保单原有的效益就不会有任何损失呢?
答案是:一定有损失。因为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规则,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且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因此,一旦发生寿险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至少会受到10%的损失,而且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社会稳定剂”的作用,一定是优先保障中小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因此金额较大保单所要承受的损失将更大
同时,受让保险公司对于原保险合约一般不会承担任何条款范围外的责任。原保险合同中“可赔可不赔”的保险责任,大多得不到赔偿;原保险合同中的非保证收益,大多不会实现;受让公司为自己保单持有人所提供的增值服务,同样不会对原保单持有人提供(保单的“后妈理论”)

保险保障基金介绍

中国的保险保障基金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对经营的财产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
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对于寿险业务,保险公司每年要向保险保障基金所缴纳的费用为:
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15%缴纳,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
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可以暂停缴纳基金。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国保险保障基金余额942.26亿元,其中,财产险基金余额609.56亿元,占64.69%;人身险基金余额332.70亿元,占35.31%。其中,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仅用于向财产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仅用于向人身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和接受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在中国的保险历史上,保险保障基金曾有两次出手,但是所采取的方式并非是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而是采用了直接向问题公司“增资”的方式,增加对问题公司的持股比例,帮助问题公司度过难关,“盘活”公司。第一次是对新华人寿的救助。新华保险董事长关国亮利用董事长的身份之便,在8年时间内违规挪用资金130亿,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2007年5月24日,保监会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以市场价收购新华人寿问题股东手中的股权,接管新华人寿。2009年11月,保监会保险保障基金把所持的新华人寿38.815%股权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公司。第二次是对中华联合的救助。2006年,经历了高速扩张的中华联合财产出现巨额亏损64亿元,资不抵债;2009年,保监会派出内控工作组进驻中华联合总部;2010年4月,保险保障基金受托管理中华联合75.13%股份;2012年3月,保险保障基金向中华联合注资60亿元;2015年11月,保险保障基金将所持有的中华联合60亿股股份在北金所挂牌出售;2016年2月,保监会批复同意辽宁成大、中国中车、富邦人寿受让这部分股份,保险保障基金对中华联合的救助结束。

全球保险公司破产启示

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仅有短短二十余年的时间,而发展规模较快的阶段不超过十年,风险尚未开始体现。到目前为止,中国并没有任何保险公司破产清算的先例,因此我们还无从知晓中国保险公司一旦破产会对保单持有人造成多大的损失。但是,由于金融系统的“逐利”性,收益与风险会永远同时存在,而对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各种举措,无论多么先进与严密,也总无法做到“万无一失”。
在国外,不乏保险公司破产的例子。有统计显示,1978至1994年的不到20年间,全球共有648家保险公司破产。保险业很发达的美国在1989年经历“黑色星期一”之后,大量保险公司倒闭。2001年3月,澳大利亚的HIH意外伤害和综合保险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同年6月,英国独立保险公司进入临时清算程序;1997年4月25日,日本互助生命保险公司宣告破产,成为日本寿险业战后50年以来的第一桩破产案;接下来日本东邦生命、第百生命、第一火灾海上等保险公司也相继倒闭;2000年,日本第十二大的寿险公司千代田和协荣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在3个星期内相继倒闭;2008年的次贷危机中,美国最大的保险集团AIG深陷破产边缘,美联储最终向AIG提供了上千亿美元的贷款,才将AIG“救活”。
我已经不止一次的听到保险销售人员说,中国已经应用了领先于世界的保险业监管制度“偿二代”,对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管,中国保险公司破产的概率几乎为零,更何况中国还有900亿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救场。但实际上,中国的保险业依旧处于增长初期,未来各种风险与问题将不可避免陆续出现,900亿的保险保障基金相对于如今保险业每年3万亿的保费收入而言也是九牛一毛。虽然我们相信中国保监会有能力应对一切问题,但认为保险公司不会破产,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风险。
资本家的金钱往往都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哪个行业有“暴利”,资本就涌向哪个行业;而当这个行业开始趋于饱和,资本的盈利能力开始减弱的时候,这些资本就开始向其他行业转移。最近几年,随着我国人民保险意识的增强,保险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部分资本家嗅到了“商机”,纷纷开始申请保险牌照,将资本投入保险业。过去的两年,由于中国股市行情较好,部分中小型公司利用“资产驱动负债”的方式,大卖短期万能险,保费规模“弯道超车”,在市场份额方面甚至将中国一些老牌保险公司挤出前十,同时又通过赚取“利差”的方式赢得盆满钵满。不过,这种“投机”行为不仅在投资收益率下行的资本环境中形成了巨大的风险,也给保险市场的发展导向做了非常不好的示范。
在我看来,“保险公司不会破产,所以价格便宜的就是最好的”,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销售误导,甚至是保险销售人员对中国缺乏金融知识消费者的欺骗。保险公司所经营的负债长达几十年,成熟保险公司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来进行风险管控,招募高水准的精算人员对产品进行公允、保守的定价,招募有能力的投资团队来管理公司的资产与负债,不断增强公司的运营稳定性,最大程度保障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在未来不受损害,也注定了成熟公司的产品一定不是以廉价来抢占市场的。
因此,各位消费者在想要购买某款保险产品的时候,要多去了解这家保险公司的资质与背景,去选择一家经营稳定、实力可靠的保险公司,尤其要关注(1)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否超过150%;(2)公司近几年的业务结构是不是以短期万能险为主;(3)公司近几年的盈利状况是否稳定。中国的保险消费者只有树立了正确的“保险价值观”,才能督促更多的保险公司关注风险、敬畏风险,促使行业的发展更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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