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
EB-1C跨国公司经理人绿卡是一种为跨国企业高管设计的移民签证,属于第一优先的职业移民。本文主要介绍EB-1C的优势、申请要求、以及EB-1C与L类签证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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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的优势
EB-1C的优势主要有以下这几点:
a. EB-1C是一种移民签证,俗称绿卡,即获得EB-1C入境后即获得美国永久居民身份,《从国务院排期表理解美国绿卡》;
b. EB-1C属于第一优先的工作移民,在《国务院排期表》上总是愉快的挂在一个大大的“C”,表示这一类别没有排期;
c. EB-1C较EB-5的另一个优势是没有两年附条件绿卡的考验期,可以直接永久的获得永久居民身份;
d. EB-1C较PERM EB-2/3的优势是免去了申请劳工证(PERM)这一繁琐环节。
EB-1C的劣势则是申请要求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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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的申请要求
EB-1C的申请要求主要有以下这四点:
a. 适格企业;
b. 适格关联关系;
c. 适格岗位;以及
d. 适格受益人。
EB-1C的申请人是美国企业,受益人是期待获得EB-1C绿卡的高管。
下面展开分析——
a. 『适格企业或组织』
EB-1C的申请人应当满足适格企业或组织的要求。EB-1C语境下的适格企业或组织不包括创业企业或者新设企业,仅仅是外国公司的办事处也不是适格企业或组织。
适格企业或组织要求申请人在美国境外有至少一个关联企业,并且至少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正常经营(doing business)被定义为经常性、系统性、持续性的提供商品或服务。只要满足上述定义,一个美国企业或组织即使只和境外关联企业交易,而不与其他企业交易的,也满足适格企业或组织的要求。
b. 『适格关联关系』:
EB-1C的申请人及其境外至少一个关联企业或组织应当满足适格关联关系要求。适格关系主要有以下三种:母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subsidiary)、附属公司关系(affiliate)。
分公司:分公司与母公司是同一公司,只是经营场所不同。与母公司-子公司、附属公司关系不同,EB-1C的母公司-分公司关系中,母公司须是美国公司。
子公司(subsidiary)被定义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
  • 直接或间接被母公司控股50%以上,并且控制的;
  • 直接或间接控股一个子公司50%以上,并且控制的;
  • 直接或间接在50-50联营企业中控股50%,有同等控制,并且对联营企业有一票否决权(veto power);或者
  • 直接或间接控股少于50%,但实际控制子公司的。

附属公司(affiliate)被定义为:
  • 同一母公司或个人控股并控制的两个子公司之一;
  • 同一群个人控制的两个组织之一,每个个人对每个组织的股权一致;或者
  • 使用同一字号的跨国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c. 『适格岗位』:
EB-1C的申请人申请的永久性职位须是一个适格岗位,即该职位是申请人的管理型(managerial)执行型(executive)职位。
管理型职位是:(A) 管理企业,或者该企业的一个部门、分部、职能或者机构;(B) 监督、管理其它经理、专业人士或管理团队,或者管理企业的一项重要职能,或者该企业的一个部门或分部;(C) 如果有员工在受益人的直接管辖下,受益人有权雇佣、解聘或推荐员工,并且有权进行其他人事安排,比如授权升职或去职。如果没有员工在受益人的直接管辖下,受益人在公司内或就其管辖的领域处于资深层次;和 (D)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受益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其中,职能经理的定义见《AAO判例定义职能经理》。)
执行型职位是:(A) 指导公司的管理,或者指导其主要部门或职能的管理;(B) 确立公司,或者其主要部门或职能的目标与政策;(C) 决策时,行使高度的自由裁量权; (D) 仅接受公司高管、董事会或股东会的监督或指导。
d. 『适格受益人』:
EB-1C的适格受益人的要求是:
  • 如果受益人在提交EB-1C申请时在美国境外,那么申请前三年内,受益人应该在境外关联公司的管理型或者执行型职位上工作过一年;或者
  • 如果受益人在提交EB-1C申请时在美国境内,那么在以非移民身份(一般是L-1A,《L类签证101》)入境前三年内,受益人应该在境外关联公司的管理型或者执行型职位上工作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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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与L-1A的异同
EB-1C与L-1A在申请要求上很相似,所以两者经常被一起提到。这里主要解析一下两者的异同:
EB-1C与L-1A的相同点:
  • 都需要先向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处(USCIS)申请获批后才能获得上述身份;
  • 申请人都需要使用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向USCIS证明申请人与受益人满足适格企业、适格关联关系、适格岗位与适格受益人四个条件;
  • 适格关联关系的要求中,对子公司与附属公司的定义一样;

  • 适格岗位的要求相同,都要求管理型岗位或执行型岗位;
  • 对适格受益人的要求中,都有在申请前三年内至少一年在境外关联公司从事管理型或执行型工作。
EB-1C与L-1A的不同点:
  • 最大的不同当然是EB-1C是一种移民身份/签证,而L-1A是一种短期非移民工作身份/签证,俗称绿卡;
  • 申请方式上,EB-1C只有企业为特定个人申请的方式,而L-1A除此之外还有一种为不特定雇员的“空白申请”方式(blank petition);
  • 适格企业的要求中,EB-1C要求美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已经至少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而L-1A可以以新设企业进行申请;
  • 适格关联关系的要求中,EB-1C不允许境外公司在美国的分公司为受益人申请,而L-1A允许境外公司在美国的分公司为受益人申请;
  • 对适格受益人的要求中,都有在申请前三年内至少一年在境外关联公司从事管理型或执行型工作,但EB-1C额外允许受益人可以以非移民身份来美国前为申请人工作前的在关联企业或组织;L-1A要求受益人至少持续一年全职工作,EB-1C没有这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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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ck郭律师,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UIUC)法律硕士,纽约州注册律师,中伊利诺伊州联邦法院出庭律师;执业领域包括商事交易、公司法和移民法等。他在南加州的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工作;是美国律师协会、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纽约州律师协会等专业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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