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H-1B的朋友都知道,第一个难题是如何被抽中。法律每个财政年度只授权了85,000个H-1B名额,其中20,000个名额授权给美国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受益人;据估算,2018财年受名额限制的H-1B(cap subject H-1B)中,由美国硕士及以上的受益人的中签率为60%左右,普通受益人的中签率仅约为40%。如何增加H-1B的中签率,是每一个需要申请H-1B的同学都会考虑到的问题。郭律师为大家解释一下同一财年由多个雇主为同一受益人申请多个H-1B的正确打开方式,为大家提高一下姿势水平。
了攻读美国硕士以上学位和积攒人品外,IT Consulting Company(ICC)创造的方法是由多个雇主为同一个受益人递交多份H-1B申请。这一趋势被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处(USCIS)注意到后,立即颁布了行政规章,加以限制。规章中说:
同一财政年度,一个雇主不能为同一个受益人递交一个以上的H-1B申请,违反的申请全部悲剧;如果“相关联的(related)雇主”在没有正当商业需要(legitimate business need)的情况下为同一受益人递交多份H-1B申请,USCIS会先给你个机会表明有正当商业需要。不能证明正当商业需要的,也全部悲剧。
一条文看上去给期待提高中签率的同学开了两个小口子:

1、没有相关联的雇主,给同一个受益人递交多个H-1B申请;或者
2、相关联的雇主,在有正当商业需要的情况下,为同一受益人递交多份H-1B申请。
么问题就是什么是相关联呢?行政规章的措辞是“related entity (such as parent company, subsidiary, or affiliate)”,翻译成中文就是,“相关联的雇主(比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H-1B的行政规章里没有母公司、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的定义,但是L-1A和EB-1C的行政规章里有,他们的定义分别是:
  • 母公司(parent):是指拥有子公司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
  • 子公司(subsidiary)被定义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被母公司控股50%以上,并且控制的;直接或间接控股一个子公司50%以上,并且控制的;直接或间接在50-50联营企业中控股50%,有同等控制,并且对联营企业有一票否决权(veto power);或者,直接或间接控股少于50%,但实际控制子公司的;
  • 附属公司(affiliate)被定义为:同一母公司或个人控股并控制的两个子公司之一;同一群个人控制的两个组织之一,每个个人对每个组织的股权一致;或者,使用同一字号的跨国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是ICC就愉快的开始使用第一个小口子,直到上个月(2018年1月11日)行政上诉办公室(AAO)的一份不具有约束力的先例Matter of S-S- Inc.把他们从迷梦中惊醒:这份先例中,AAO解释说,相关联的雇主不仅仅只是母公司、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任何一致行动的(acting in concert)雇主都是相关联的雇主。
份先例中,ICC雇主S-S- Inc.为受益人申请了H-1B,同时还请另一个雇主C LLC为同一受益人递交了几乎相同的H-1B申请。两个公司尽管没有母公司、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的所有和控制关系,但是两份H-1B申请的有效期、工作内容、最终客户(End Client)等要点几乎完全一致;另外,S-S- Inc.与C LLC之间还有派遣协议。S-S- Inc.的申请获批后,C LLC的申请立马进行了撤回(withdraw)。但这没有挡住USCIS的法眼,当他们发现了C LLC的申请内容与S-S- Inc.的内容几乎一致时,向S-S- Inc.签发了意图撤销的通知(NOIR),要求S-S- Inc.补交材料证明正当商业需要。然而S-S- Inc.并不能证明,这份已批准的H-1B申请惨遭撤销。
一个类似的悲伤的故事是这样的:两个非ICC的公司没有任何所有和控制关系,只是在同一建筑的同一楼层。他们在相互不知情的给同一个雇员递交了H-1B申请,使用的材料几乎一致。很不幸两个都抽中了。在具体审核中,USCIS根据同一受益人注意到了两个申请的一致性,于是合并处理,并签发了补件通知(RFE)。与上面类似,雇主并不能证明正当商业需要,于是两份H-1B申请全部悲剧。
此H-1B的相关联的雇主应被定义为,具有所有和控制关系的雇主(比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或一致行动的雇主。这样,上面的两个小口子应当修正为:
1、没有所有和控制关系并且没有一致行动的雇主,给同一个受益人递交多个H-1B申请;或者
2、有所有和控制关系有一致行动的雇主,在有正当商业需要的情况下,为同一受益人递交多份H-1B申请。
于“一致行动”,USCIS或者AAO没有给出具体定义;应该与证券法中的一致行动类似。从上面两个先例,我们可以推测出,申请材料的一致性或相似性是重要因素之一,比如申请H-1B的有效期、工作内容和职位要求;另一个重要因素是两个雇主之间的串通的可能性,比如两个雇主之间有派遣协议,或者两个雇主在同一个建筑里等。至于“正当商业需要”,USCIS或者AAO也没有给出具体定义;通过字面理解就是需要雇主通过足够材料证明他们确实有商业上的正当理由需要所申请的职位,和/或没有人填补这一职位会对雇主的经营发展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果你打算请多个雇主为你在同一财年递交多份H-1B申请,切记请确认他们没有关联关系;同时要让申请律师了解多个雇主的存在,以避免被认定为一致行动。即便他们有所有和控制关系或有一致行动的雇主,只要可以用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证明两个雇主都有正当的商业需要,好消息也可能会飞来的。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AAO的不具有约束力的先例Matter of S-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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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ck郭律师,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UIUC)法律硕士,纽约州注册律师,中伊利诺伊州联邦法院出庭律师;执业领域包括商事交易、公司法和移民法等。他在南加州的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工作;是美国律师协会、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纽约州律师协会等专业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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