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起争产纠纷
香港移民Thomas和妻子Anita及儿子Kevin同住温哥华西19街的独立屋。
Thomas的儿子Kevin移民后一直住在这栋屋内,离婚后在1995年通过网上约会认识了来自中国,名叫Jenny的女子。两人在1998年5月于温哥华大屋内举行小型婚礼。婚后父母住在楼上,Kevin和Jenny住在楼下,其后两人诞下1子1女。
在2012年,儿子Kevin跟妻子Jenny的婚姻出现问题,妻子跟年幼子女在同年8月搬出大屋,迁入住公寓﹐两人最终在2016年年初离婚。
双方虽已安排好抚养权等问题,但Jenny入禀法院﹐要求法庭分割那栋独立房屋物业拥有权。
片来自网络,非实景图
她认为Thomas将物业转名给前夫时,已将房屋送出,更说Thomas在2011年将物业重新转到他们名下,是防止她分家产﹐但Thomas与其前夫Kevin均否认,前者更说﹐从来没打算将房屋送给儿子作礼物。
这到底是如何一回事呐?
案情回放
Thomas夫妇于90年代移民温哥华,于1991年以19.3万元,在西19街买下了一间独立屋;20年后的2011年,这间屋已升值成120多万。
1996年Thomas和妻子决定回流香港,做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non-resident),每年只在春、夏两季回来,住三至五个月,但子、女和儿媳则仍留在加拿大。
为符合非税务居民的规定,Thomas咨询了会计师。会计师告诉他,要将物业转名,才能成为加国非税务居民(non-resident)。因此﹐Thomas夫妇在1996年9月17日﹐便将物业转至儿子Kevin和女儿Pamela名下,并在同日完成房屋抵押手续。
在这个转名的做法中,Thomas担当了银行的角色,成为房屋的抵押承受人(mortgagee),儿子和女儿就成了借贷买屋的抵押人(mortgager) 。按揭金额为房屋当时的市价49.3万元。子女无须支付按揭或利息,Thomas夫妇也继续承担房屋的所有开支。
作出这个安排的好处是,Thomas夫妇能继续全权拥有房屋,并保留房屋的实益权(beneficial ownership) 。两人的律师和会计师都指,即使房屋已转名,夫妻也能避免子女动用物业借款或出售物业。
在2004年,Thomas因女儿Pamela因不是经常在温哥华居住,故将其名字屋契上剔除,由儿子Kevin独拥房屋的「所有权」。这时Thomas又再以以57万元按揭取代旧按。
在2006年和2008年,Thomas又再次按揭,2008年的按揭为1,057,870元,同时儿子Kevin向父母签发同金额的期票(promissory note)﹔至2011年6月﹐Thomas更做了第5个新按揭,金额已按房屋市价上升至1,236,167元,儿子也再签署新的期票。
到了同年9月,因各方发生分歧,房屋所有权终转回Thomas夫妇,他们也将按揭取消。
Thomas在法庭上宣传称,将物业转给儿子只为方便管理,与政府部门打交道,但他们仍全权控制物业,支付相关税款和费用,从来无意将物业赠予儿子
法庭判决
在法庭上,法官同意,指Thomas一直拥有房屋的实益权。对于原诉人指Thomas表面转让房屋,实质仍控制房屋是非法行为,法官则指,证据只显示两人获得专业人士意见,转让可帮助他们取得非税务居民身分,但不能证明两人曾直接或间接通知加国政府,他们没有房屋的实益权;即使他们真的这样做,原诉人也不能分屋,因法庭容许一方在面对税局和面对他人追讨物业时,采取不同的立场。
法官认为,作为父母的Thomas和Anita从来无意送出房屋,而且在2011年取回业权时,根本不知儿子和原诉人的婚姻出现严重问题,而且取回房屋是担心儿子理财不善;法庭最终判处原诉人Jenny败诉。
网友讨论
算上网恋时间,Jenny和Kevin 相处了21年。若小夫妻俩当时早日买房,也不至于,在生育了二个娃后,离婚时二手空空~~女生结婚时,不要光知道男家有房有车。一切事发了,才知道,过往的一切均成了空气。
当然,站在作为父母的Thomas夫妇角度,保护自己的物业手段,也是情有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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