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加:介绍有关"有条件撤罪、报关旅客是瞒税抑或疏忽漏报“区别等法理概念。
一名董姓的中国富二代女留学生,去年偕男友到美国纽约市游玩,四天後返回多伦多皮尔逊国际机场,过关时二人合填写一份报关卡,向海关申报只买了300元的物品,物品种类是咖啡杯、T恤等。
海关检查她的行李时,发现她瞒报在美国购买的26样物品,总值高达80,735元,应缴纳的关税总值为20,645元。海关部门将这些物品扣押的同时,对她提出两项控罪。并告诉她,如果她想拿回自己的货品,除了补交关税之外还要缴纳罚金,总共是3.5万元。

当时被告还向关员声称她脚上穿的是一对旧鞋,但关员在她钱包内发现了该双鞋的收据。
法庭文件又显示,被告在安省圣嘉芙莲市的布洛克大学就读,是一名中国籍的签证学生,但却只完成1.5个学分,并且未能达到校方学业成绩平均分要有60分以上的要求,已被校方处於观察期,她被捕时更未有在校内注册上课修读的科目。
被告是富裕一族,经常往返中加两地,还到过美国夏威夷旅游。她在中国的父母决定叫她打官司,以保住无犯罪纪录,不损申请移民的资格。官司就由初级法院打上了安省上诉法院,一连3场。

此案一审时,被告承认自己蓄意逃税,但一审法官接纳辩方律师的说法,”蓄意“可以被理解为粗心大意或比实际行为要轻的意图,因此轻判两名被告缴付3.5万元用作完税和支付罚款,守行为2年和履行200小时社会服务令,并给予有条件撤罪(conditional discharge)
法官在判词内指出,这是给被告机会,希望她能把握加拿大给她的求学机会。
对於这一判决,控方认为量刑过轻,於是提出上诉,要求加罚2万元的罚款和更长的社区服务时间。

二审法官同意控方观点,指被告有犯罪意图,她回程收拾行李时,应清楚知道过关时所做的行为是蓄意的。
因此二审法官虽然维持对初审法官的判刑,即守行为和社会服务令,但就取消了初审法官所予的有条件撤罪。
失去了这个”有条件撤罪“,这女留学生就留有案底,将来会失去申请移民的资格。
女生在中国的父母知道此事後,先花3.5万元用作完税和支付罚款,还要叫女儿上诉至安省上诉法院,为的是能有机会保住无罪纪录的”清白之身“,不损办理移民的资格。

案件最终闹上安省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3位法官仔细衡量後最终认为,一审法官在考虑被告是否有「预先谋划」和「故意地」逃税的问题上,并没有犯错误,相反二审法官对一审法官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有误判,因此维持一审法庭判决,也就是容许被告获有条件撤罪。
有条件撤罪 3年後不留案底
在加拿大被定罪以後可被赦免,当中有真正撤罪(absolute discharge)和有条件撤罪( conditional discharge)。被判有罪後,犯人便会有犯罪纪录,前者经过1年,後者经过3年,犯罪纪录会被覆盖,地方警察局就看不到这些纪录,就相当於犯罪纪录被取消。
被告被定罪以後,如果不向政府申请宽恕(Pardon),他们的犯罪纪录会保留到80岁,甚至到100岁,那时纪录才会被覆盖。
犯人服刑後,如果他们向政府申请宽恕(Pardon),被政府批准之後,犯罪纪录会转移到一个特殊部门,归类到已经被政府原谅的人的行列,一般的警察局会看不到这些被分类存放的纪录。
如果对犯罪记录有争议,市民可以向警察局申诉修改或销毁纪录。
疏忽与瞒税
海关人员决定报关旅客是瞒税抑或疏忽漏报,其一般标准是看当事人的意图。
举个例子,当旅客在境外接受了别人送赠名贵礼物,入境时并没有申报,这可视为疏忽,补缴应缴税项和罚款後,可能不会被控。
但返加旅客所携物品是自己购买,却不填报,这是瞒税。尤其搜出购物单据甚或是旅客用自己信用卡的签帐纪录,更是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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