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合约将付出沉重代价。近日安省一对华裔买家就因卖家违约,在安省最高法院获判胜诉;他们仍以5年前约46万元的价格,买下现值80万元的物业。败诉的卖家,还要承担9万多元其他费用。

华裔严氏夫妇在2010年底,购买位于安省万锦市冰梨路(Brimley Road)和史刁士大道东(Steeles Avenue East)地区一幢住宅,卖家当时叫价479,990元,经议价后以468,000元成交,然而,原应在2011年1月交吉的这幢住宅,一直没有落到买家手里。原因是卖家事后不承认购房合约有效
在2011年2月严氏夫妇入禀法庭,控告南亚裔卖家及他的嫂嫂(该住宅由卖家兄弟两家人居住)及卖家的经纪公司。同年5月,买家再要求法院通过简易判决(不经庭审),发出强制执行合约或赔偿损失的命令
卖家提出的抗辩理由是购房合约无效,因兄弟和配偶都未曾在合约上签名。且即使购房合约有效,原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取消购房附带条件。他们认为合约不应被强制执行。
法官依据法理判断,认为该案毋须经过庭审,就可以给出简易判决。接下来就要考查被告人的辩护是否可信。然而通过对被告的交叉讯问,法官认为他们所述事实前后矛盾。起初被告表示他们都没有想要卖房子,也根本对卖房一事不知情。之后又承认,两人确曾与地产经纪签署了委托书,但没有在买卖合约上签名。最后在买卖合同有其签名的证据下,二人又否认签名的真实性。在法官要求下,他们拿不出笔迹鉴证专家的证明

卖家另须承担9万多元费用
至于被告两人的配偶是否须要签名的问题,法官经过讯问当事人,认为两人配偶事实上均已经清楚并同意买卖,因此毋须他们签名。另外,对于买家是否按时取消购房条件的问题,虽然卖家拿出的证据是在期限的第二天上午收到文件,但买家和经纪的证明都显示取消条件的文件,是在到期前一小时内发出。再有是被告还指责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故意拖延时间之嫌,尽管法官也认为原告确实有不够积极之嫌,耽误了一年多的不必要时间,但并不足以影响其获得赔偿的权益。
在法官判决前,原告要自行证明该物业的独特性或不可替代性。原告提出该物业的花园面积可满足严太的要求,另外,严太的妹妹住在同一条街,可以帮忙照顾孩子;该物业离巴士站很近,方便搭巴士。尽管严氏夫妇在2011年底,在麦高云路(McCowan Road)近丹尼逊路(DenisonR oad)地区买了另一幢住宅,法官认为本案中的物业,对他们来说是无可替代,尤其是诉讼人的妹妹就住在同一街区。
综合以上所述,法官判决该幢现时估价80万元的物业,须要按照当初合约规定的468,000元的价格强制执行合约。原告因此付出的其他经济损失连律师费共9万多元,也须要由被告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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