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移民法规定,EB1C移民申请的基本前提要件是:调派雇员的公司间必须存在一个“符合要求的关联公司关系”(qualifying affiliation relation),并且公司连续营运时间需超过一年。在申请过程中,符合要求的合法关系也不能中断。移民法只是规定L1公司的经营业务只需切实的、可行的、有经营效益的(Business must be viable),不要求一定从事国际贸易。公司性质可以是营利的,非营利的,宗教性质的,或慈善性质的机构。
那么,合格有效且符合标准的公司关系有哪些?
下面我们就为大家详细举例。
符合标准的公司关系

(qualifying affiliation relation)
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母子关系公司
parent-subsidiary
美国境外公司和境内公司是母子关系(parent-subsidiary)。一方从属于或受控于另外一方。  最常见的是美国境内公司是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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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情况有: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股份,并且有子公司的控制权。或者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等于或小于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实质上拥有对子公司的控制权。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子公司是母公司与其他商业伙伴对半出资设立的合作企业 (joint venture),母公司对合作企业有同等的控制权及否决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资本合作的关系非常紧密,经营效果直接影响合作双方,像是乘坐同一条船,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只有资本合作是被认可的,而协议合作(contractualjoint venture)因为没有非常紧密的关系,通常不被认为符合条件。
下属公司关系
affiliat
所谓下属公司,就是美国境内外两个公司都同属于同一个第三方控制,第三方可以是:一个公司,一个自然人, 若干公司,若干个人,或 若干公司和个人。

分支机构
branch office
分支机构办事处是公司本部下属的一个肢体,功能性部门或派驻机构。虽然是设立在不同国家的分办事处,但必须由本部公司100%出资,控制,并持有该办公室。这样,在美国境内成立公司的海外(美国)办事处,美国境内公司可以递交L1申请, 把高管从境外调派到美国公司来。

衡量公司间是否有合格的关系的标准在于:这两个公司间是否拥有共同或控股所有权,并且有效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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