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移民法》以及美国移民局的审理经验,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获得L1签证:
1.中国的公司(母公司)真实存在;
2.申请人在申请L1签证之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母公司工作;
3.申请人在母公司从事管理工作
4.美国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真实存在;
5.申请人在美国的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
美国的法律和移民局并没有对母子公司设置公司规模或者资产数额等方面的限制。美国移民局审查L1签证申请,重点是审查"真实性",即国外的母公司是否真实存在,美国的子公司是否真实存在,美国的子公司是否在真实地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在母公司及子公司的工作性质是否是管理性的。
由于申请L-1签证时必须证明国外母公司与美国分公司的关系,因此资金的流向证明两家公司的股权是非常重要的。有些国家有外汇管制,无法顺利将全额投资金额汇出,采用分批或由不同人汇出资金。如果有这样的情况发要,要注意完整地向移民局解释股权及资金的问题。

从操作经验来看,在确保以上这些"真实性"的前提下,中国母公司规模在十人以上、总资产在500万人民币以上、汇入美国子公司的启动资金在50万美元,基本上可以保证获批L1签证。
在L-1签证到期,转EB-1C时,EB-1C的要求如下:
1. 在过去的三年中,受益人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而且他/她必须在美国从事经理/管理工作;

2. 雇主必须在美国境内及美国以外的国家进行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
3. 雇主必须在美国已经存在至少一年。
EB-1C的申请也不需要劳工证,但是在申请时,未来雇主必须提供具体的工作职位,并在I-140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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