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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双方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关心的重中之重,证据的力度决定了案件的走向。那么我们今天就来简单介绍一下在一个常见的诉讼中,双方必须完成的收集与交换证据程序--Disco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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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进行Discovery之前,双方律师已经递交了起诉书,答辩状,如果案情比较复杂的,可能也已经完成了一系列的motion practice。在Discovery前,通常法官会召集双方律师,律师们会与法官共同制定一个Discovery的方案。此后,双方就应当按照该方案中既定的计划进行证据收集。
通常而言,与证据收集相关的常见文书包括以下几种:
1. Initial Disclosure.
在纽约州,Initial Disclosure中应当向另外一方公开以下信息:
  • 当事人或者任何知道案件相关情况的人的个人信息及其所知道的信息的范围。
  • 所有当事一方所拥有的,将会在诉讼中作为证据的资料及其所在。
  • 如果一方要求了损害赔偿,需要向另一方公开损害的计算方法和与之相关的资料。
  • 如果其中一方的责任有可能由其保险公司代为承担,需要向另一方公开相关信息。
我们可以注意到,Initial Disclosure中所要求的信息并不完整,因为事实上,这一份文件的存在是为了给双方之后的证据收集提供一个可以依赖的基础,为将来更多的Discovery打下良好的基础。
2. Request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s. 
顾名思义,这份文件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送的,要求对方提供对方所拥有的所有书面证据的文件。
例如,在一个与车祸相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方就会向被告方提供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保险信息,家庭住址信息,车辆注册信息,车辆保险信息,在发生车祸时所有其他车辆乘员的身份信息等等。因为在实际拿到证据之前双方无法判断每一种证据材料重要性,因此,诉讼中双方都倾向于让对方尽量提供更多的材料。
但是,这并不代表着每一项要求都必须要满足,当一方的要求明显超出了案件所需信息的范围的时候,信息提供方当然有权书面提出合理的抗议并拒绝提供。
3. Requests for Admissions(RFA)
在这份文件中,双方会根据自己的需要,向对方提出一系列对方需要回答是或者否的问题,这些问题包含了案件中的放放面面。以前述车祸案件为例,原告方可以要求驾车人回答诸如当时是否由被告驾驶,驾驶的时候天气情况如何,驾驶是否某种原因造成分神,车上其他成员是否在事故发生时有打扰驾驶员的行为,等等。
在回复这份文件时,需要保证所有的回答都是正确的,因为一旦递交给对方,就成为了证据,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完全正确的回答的话,将会给案件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问题都应当被回答。在实践中,很多问题因为其关联性或者一些其他合理的原因,一方可以拒绝回答。
4. Interrogatories (ROG)
书面质询,与前述几个文件类似,双方律师会在其中提出一系列对方需要回答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的答案不仅仅局限于是或否,一般而言,这些问题将会细节性的询问跟案件相关的所有情况。因此在准备正式的书面的回复时,需要客户和律师良好的沟通,因为一旦递交了回复,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已经确定了一方所认定的事实。
同样,如果书面质询中的问题明显超过了合理的范围,或者回答方有合理的理由认为不需要回答,应当在回答中详细写明理由并拒绝回答。
5. Depositions (口头质询)
口头质询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在一方律师的陪同下,由对方律师就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事实、证据进行的质询程序。在口头质询中,会有法庭认证的书记员在场并记录在场所有人员的信息和所其说过的每一句话。因此,口头质询的记录将会是非常重要的证据资料。
进行质询的律师将会参考被质询方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我们之前已经简要介绍过的RFA和ROG来对对方当事人进行提问。在提问中,律师需要的就是找到对方的陈述中自相矛盾或者无法自圆其说的地方。
一般而言,根据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的不同,口头质询持续的时间从2个小时到一天甚至数天不等。再开始之前,律师需要准备所有的证据材料并制定质询策略,在质询开始后律师需要根据对方的回答不断的调整自己的策略,以期得到最正确的案件事实。
以上,就是简要的Discovery程序的介绍。在实践中,因为案情的千变万化,Discovery程序因为工作量大而且繁琐,律师与客户之间的配合需要及其的耐心和细致,但是不可否认的是,Discovery程序的价值是十分巨大的,善用法律给予一方的权利将有可能给案件带来不同的思考路线或者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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