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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的朋友们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 当我的股东出售股份, 我有权利接手他的股份么?今天的干货系列要带大家认识一下关于股权不得不说的二三事。
名词解释:
意思表示: 指的是向外界发出的,表明想要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要约:指向他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对要约人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指向要约人发出的,同意其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经做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
例如,小明在淘某网经营一家网络商店,为了能够独家销售某一爆款,给供货商打电话,说明了自己想要购买的产品的数量,价格等条件,并要求供货商只能给他一家供货。那么,这个电话的内容就是小明的意思表示,同时也是小明向供货商做出的要约。供货商在电话中答应了小明的要求,也就是说供货商做出了自己的承诺,此时合同成立。
今天的话题依然是股东协议中非常重要的部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Right of first refusal)。
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公司一个或者多个股东出售自己所拥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股份时,其余股东拥有的,优先于任意第三方的,购买待售股份的权利。
为了方便说明,我们举个例子,公司有三个股东分别是亚某马某迅某。公司高速发展,三个人分别且即将登上人生巅峰,此时G公司看中了他们三人企业的潜力,向其中股权相对较少的迅某发出要约,要求用高价收购其在A公司的股份,迅某内心汹涌澎湃准备出售自己所有的股份,且慢,此时股东优先购买权隆重登场。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公司人合性的体现,在创业公司中,创始股东的私人关系是一切的基础,因此创业公司的股东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想引入不认识的投资者成为公司的股东,因为机构投资者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条款就是为了尽可能的防止“不合适”的人成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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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股东迅某必须向亚某和马某发出一个通知,说明其出售股份给G公司的意愿,并详细的说明出售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期限,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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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亚某和马某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购买。如在期限内不购买或者没有完成交易,则迅某可以将股权出售给G公司。在这个过程中,通常会有如下一些限制:
  1. 亚某和马某必须一次性购买所有待售股份,而不能只购买部分。这条限制是为了保证迅某可以成功出售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如果允许剩余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时,G公司很有可能因为自己所能获得的股份降低而放弃购买。此时,迅某处在非常不利的地位。但是这一条限制并不是强制性的,股东协议中可以有其它约定。
  2. 亚某和马某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购买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易。这条限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或者限制因剩余股东拖延交易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例如,因为市场的不可预测性,人生的大起大落经常十分刺激,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限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股价剧烈变动带来的交易意愿下降。换言之,降低违约的风险,提升交易完成率。其次,如果时间过长,第三方买家也有可能因为交易时机的丧失而退出。
3.  剩余股东内部的购买比例。大多数情况下剩余股东都会选择按照持股比例购买。但要注意的是,在很多情况下,按照原比例购买有可能会产生唯一控股股东的情况。例如, 亚某持股45%,马某持股40%,迅某持股 15%。此时迅某退出且亚某与马某按照其持股比例进行购买,则交易后亚某持股53%,马某持股47%。此时亚某则成为了绝对的控股股东,这很有可能是马某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对于广大创业公司而言,这是在经营过程中有很大可能发生的情况,那么此时为了保证马某拥有同样的控制权,可以通过事先在股东协议中重新规划优先购买权来达到平衡各股东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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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亚某和马某决定不购买,当迅某实际出售其股权给G公司时条件优于原要约,则迅某需要再次通知亚某和马某并重新启动优先购买程序
这里我们提到的“优于”并不仅限于每股的价格。实际操作中,股权买卖有多种交易方式,每种交易方式都可能会给买方带来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只要实际交易条件比原条件在某方面有显著的优惠,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例如,一次性付清和分期付款在实际中可能对买方的财务负担带来巨大的区别,即使交易价格没有改变,付款方式由一次性付清改为分期付款也可能会被认为是更优惠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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