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博士/文
在上一篇中,我提到,咱们挑选保障类产品时,保险公司的规模、知名度、利润多少不会影响保单效益,我们应该更关注这样几点:
1.  产品的保障范围和价格;
2.  保险公司的服务;
3.  保险公司的核保规则。
咱们关注保险公司的规模、品牌、盈利情况,这些都是表面的,真正关心的其实是——万一出险,这家保险公司能不能顺利赔付? 而这,和上述因素都没有关系。
有些人还是不放心,我从制度和法律层面解释一下。
偿付能力——防患未然
大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是非常严格的,《保险法》中有8条提及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规定。付能力充足率是监管的基本指标,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覆盖能力,类似于银监会以“资本充足率”监管银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3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第37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保监会要求客户投保时,保险公司必须明确告知客户上一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
所以,你关注保险的利润,不如关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过这点也不用咱太操心,有保监会盯着呢,如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保监会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偿付能力并不是越高越好,太高的话,影响股东收益,人家不干。太低的话,又不符合监管要求。所以,大部分寿险公司会把偿付能力控制在100%到200%之间。
万一破产——有人接手、有人兜底

一些大陆保险销售人员“踩”香港保险时,说香港是允许保险公司破产的,大陆的保险公司不允许破产。瞎扯!大陆也允许保险公司破产。万一保险公司破产,保单权益怎办?
《保险法》规定,必须有其他保险公司接手,如果没有接收方,保监会会强行指定。
《保险法》
第92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保险公司收了保费后,必须拿出一部分交公,成立保险保障基金,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破产时,向客户提供救济。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一)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
(二)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
2006年新华保险的总裁关国亮挪用132亿资金,保险保障基金入主新华人寿,保监会成为新华人寿第一大股东,后来中央汇金入股后,保险保障基金才退出。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官网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2月28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974.50亿元,其中财产保险保障基金630.24亿元,占64.67%;人身保险保障基金344.26亿元,占35.33%。兜几个小公司,完全没有问题。
风险再保——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刚才说了,保险公司收了保费后,不是独吞的,它必须拿出一部分交公,成立保险保障基金。还有一定比例要给到再保险公司,转嫁风险。
所谓再保险公司,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担心有些风险自己也hold不住啊,所以找再保险公司垫背。保监会也规定,超过一定风险,保险公司必须找垫背的。
《保险法》
第103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104条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所以你看,天津爆炸案的理赔名单上,一堆再保险公司。

中国大陆目前有180家左右保险公司,但是再保险公司,只有10家。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保险业也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综上,作为消费者,如果考虑保障类保险,咱只要关心:
1.  东西好不好——保险产品本身的保障范围和价格;
2.   你能不能买——保险公司的核保规则;
3.   服务好不好——保险公司的服务。
其余的自有人把关,不用咱操心。保监会打起保险公司的PP来,也是绝不手软的
T博士
南京大学硕士,中山大学博士
资深保险经纪人
微信:lynjg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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