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金融「我很短的」栏目特邀作者
BYE来自公众号「资本见闻
最近一段时间里,对下面这句话的理解折磨了一堆人,这句话就是新营改增规则中的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增值税” 。
史上第一次给贷款利息的定义,是以一个如此宽泛的方式界定的,给本来在所得税上就存在的股债之争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金融和税务圈子的交集因为这个规定有了新的热议话题,优先股股息是否交税?可转债利息交税?如果应收利息转了股怎么办?结构化产品中的优先级是否要交税?
我们可以先来看看股和债的区别,事实上,在中国的税法上,股又可以分为股份和股票,两者在所得税上性质相同,但在增值税上区别重大;同样的债又可以分为债权和债券,在所得税上性质类似而增值税上区别巨大。
下面的表格里简要总结了税收处理的区别:

那么优先股呢,究竟算什么?
我们认为,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在增值税上,优先股应该根据情形适用股份或股票的税务规则,可转债则应该适用债券的规则,当然非正式发行的附转股条件的一般债权应该视为债权进行处理,其他优先性投资应该根据具体的安排和法律关系一事一议。
这么做的逻辑在于:增值税的固定回报应当是指收取回报的条件不受支付方的盈利状况影响,且和投资资金间有数量上联系的情况。基于这样一个标准才是能够合理有效地和贷款利息之间进行经济实质类比从而采用类似的税务处理措施。 
在更加复杂的股债交叉情形下,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发文对混合金融工具怎么从风险、经营管理参与度等多个方面给出了一点指引,虽然是基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对所得税的探讨,但是在复杂的案件中可以有所借鉴。
中国的金融税制正在高速发展和变化,这样的讨论无疑会越来越多,也越有趣。以后我们再讨论非典型可转债可赎回优先股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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