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律师的非正常更新
第三期
辱母杀人案2
——运用中国法律
题记:一个只有一把水果刀的人,面对十一个敌人,打伤其中几个,打死一个;我们应该叫这个人英雄。
郭律师站队如下:被告人至少构成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大概率构成无限防卫权,无罪开释。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如下: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20条第一款定义了正当防卫的要件:1、侵害现实存在:被告人面临针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2、侵害正在进行: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被告人认识到侵害现实存在,并且为了保护法益,进行防卫;4、针对侵害人防卫:被告人的防卫行为针对侵害人;5、防卫限度:防卫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以及正当防卫的法律后果: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类似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引用《侵权责任法》法条如下: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刑法20条第二款定义了“防卫过当”及其刑事后果。
刑法20条第三款定义了“无限防卫权”:除了上述五个要件之外,被告人需证明其面临的不法侵害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上述列举的五种,并不是罪名,而是行为。值得玩味的是,立法者使用了“行凶”一词,还补上了“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一兜底条款。
下面分析案情。事实来源是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鲁15刑初33号:(简称为:“判决”;网址:https://freewechat.com/a/MzA5MjkxNjIxMQ==/2649651549/1;访问时间:2017年3月28日。)
检方和法院认定对被告和母亲的非法拘禁从21时开始,至22时案发时,已持续一小时左右(第四页、第五页)。仅这一项,就已经满足前两个要件:1、不法侵害和2、正在现实进行。尾注1。根据诸多当事人描述,非法拘禁开始后,案发现场的冲突摩擦不断升级。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在非法拘禁开始前,死者摄入不少酒精(第七页、第十二页)。死者对被告人母亲进行了侮辱(第五、十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页)。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警察并没有有效的控制住现场摩擦,涉嫌渎职。
受害人对被告人进行了推搡和攻击。(“发生冲突”,第四、六页;“打”, 第十四页;“拿椅子杵”,第十五页;“摁在沙发上”,第十八页;“扣住脖子”,第二十二页。)这应该符合法条中的的“行凶”。
被告人用水果刀进行了反击。被告人具有防卫意识,并且针对侵害人防卫;满足第三要件,第四要件。
问题在于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限度。超过限度,构成防卫过当;不超过限度,构成正当防卫。前者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后者直接无罪开释。
根据被告人及其母亲的说法,被告人处于严重人身危险中。常识告诉我们,多个人徒手也是可以打死一个人的;更不要说,其中一个凶手(死者)已经喝高了。这种严重人身危险足以正当化无限防卫权。尾注2。
即便超过了防卫限度,被告人构成防卫过当,应当
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个只有一把水果刀的人,面对十一个敌人,打伤其中几个,打死一个;我们应该叫这个人英雄。
反驳几个观点:

1、借高利贷的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确实不会保护高于上限的利息。但这不意味着杨白劳们的人身权利都不被法律保护了。现在已经不在是《威尼斯商人》《白毛女》的那个年代;现在的年代是保护创新、鼓励承担风险的年代:任何债务,经破产程序都可化为乌有。企业家是社会的砥柱。
2、公知和无良媒体煽风点火。
只有发挥媒体监督,才能确保权力不会腐化,不会被滥用、误用。

尾注:
尾注1: 
在非法拘禁开始前,从16时开始,催债人已经开始了破坏和平(breach of the peace)的违法催债行为。见《郭律师非正常更2:辱母杀人案1》。
尾注2:反过来考虑,任何精神正常的人,即使有一把水果刀,也不会无故跟11个人打架。如果没有人身危险,被告人如此拼命,大概神经失常。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郭律师非正常更2:辱母杀人案1》,介绍美国的有关规定。
文章结尾附判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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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ck Guo, Esq. 郭律师,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UIUC)法律硕士,纽约州注册律师,中伊利诺伊州联邦法院出庭律师;执业领域包括商事交易、公司法和移民法等。他在中伊利诺伊州的开花屯(Bloomington IL)的特纳律师楼工作;是美国律师协会、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纽约州律师协会等专业律师协会会员。如有问题,欢迎通过下面的联系方式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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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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