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宋金波
宁波雅戈尔动物园春节悲剧,人死虎亡。种种反思、悲悯暂且不论,我注意到一个质疑的声音:为什么动物园没有在第一时间用麻醉枪制服伤人虎?


这一质疑不是可有可无的。从目前得到的公开信息看,宁波雅戈尔动物园并未使用麻醉枪。游客14:30被虎袭击掳入园内,工作人员5分钟后赶到,一开始使用鞭炮、水枪轰赶,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在此之前,围观游客还曾经拍打钢管试图吓跑老虎。15:14,特警抵达现场,老虎被击毙。


基于以上信息,人们有理由怀疑,假如在第一时间园方使用麻醉枪制服老虎,第一,游客可能不至死亡,第二,虎可能不必击毙。能如此,又何来之后的“同情人”与“心疼虎”情绪冲撞?
“动物园应该有麻醉枪”,这一预设符合大部分人的日常经验,包括从《动物世界》或其他纪录片中得到的观感。连动物园都没有麻醉枪,还有哪些地方应该有麻醉枪呢?1996年7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的《枪支管理法》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显而易见,动物园作为“野生动物饲养单位”,是可以有麻醉注射枪的。


严格来说,“动物园应该有麻醉捕捉用品”,对动物园来说,是一种标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中的《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标准》(1999年6月4日发布实施)“4.1.6:动物园应配备麻醉捕捉用品,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当然,对动物园来说,这里尚有可商榷处,因为“麻醉捕捉用品”,不仅包括麻醉注射枪,还包括吹管发射的麻醉针。
有一种意见认为,即便有麻醉枪,作用也非常有限,甚至适得其反,理由是麻醉枪作用时间长,要20分钟以上,在这样长的时间段,老虎已经可以把人吃掉几次了。并且麻醉枪射中虎后,虎在麻醉药没有生效时会更加暴躁,可能对受害者造成更大伤害。


从雅戈尔动物园的实际情况看,上述两条理由都不具说服力。第一个,时间问题,从逃票者遇袭到特警到达现场之前,时间远远多于麻醉药正常的生效时间。第二个,园方尽管没有使用麻醉枪,却也使用了放鞭炮等措施,而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措施比麻醉枪更不容易激怒老虎。


至于麻醉枪的射程与准度,我咨询了几位专业人士。他们大体上不否认麻醉枪在特定情况下(如雅戈尔动物园虎区的距离)的有效作用——假如及时使用,并且“弹药”充足。在某动物园,曾经使用麻醉枪,注射针命中近一百五十米外的一个苹果。这种准度虽然不一定是常态,但说麻醉枪在这种场合没用,未免也是太武断了。


然而,雅戈尔动物园终究没有使用麻醉注射枪。


雅戈尔动物园并不是孤例。


2016年的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女子被袭事件,园方也没有使用麻醉枪。园方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回应:“园方不可能配备真枪……”


2016年国庆,江苏盐城一只黑熊从动物园逃逸,被警方击毙。警方事后称,之所以击毙,因为警方和公园都没有配备麻醉枪。


更早,2011年12月,安徽芜湖赭山动物园一只东北虎“越狱”被射杀。公园负责人说,“不仅芜湖的动物园没有麻醉枪,全省的动物园也没有麻醉枪,警方也没有警方麻醉枪。”


同样在2011年,9月,四川遂宁市射洪县花果山动物园一只黑熊翻墙逃走,后被射杀。针对网友质疑为什么不用麻醉枪保住黑熊一命,当地警方负责人说,曾多次与林业、公安部门联系,但“由于麻醉枪属于管制枪械,全国数量都很有限,经多方联系无法调用。”


也有反例。
2015年1月,昆明上演“人牛大战”,一头牦牛见人就顶,“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三名民警,带着麻醉枪,并请来两名云南野生动物园工作人员……用手枪射击7次,并用麻醉枪、吹管射出麻醉针7针”,最终擒获牦牛。


2015年2月,青岛森林野生动物园“猛兽出逃应急救援演练”,公园负责人说,“我们有专门对付狮子、老虎、狗熊等大型猛兽的麻醉枪,但药效只有30到40分钟……不会伤害它们。”


2015年8月,一头黑熊从俄罗斯越境“路过”黑龙江双鸭山市,当地工作人员“用三支麻醉枪击中抓获”。


2016年3月,黑龙江佳木斯,一只无主藏獒被疑可能伤人,“巡特警支队赶到后(请来兽医)用麻醉枪”将藏獒击倒。


从以上信息,可以大致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省区间,麻醉注射枪的配备差别甚大,有些省区,确实近乎“全省都没有一支麻醉枪”;针对大型猛兽的麻醉枪枝是有的,而且有效;很多动物园没有配备麻醉枪,但配备了麻醉针吹管,吹管的有效距离不如麻醉枪。


这种差别的原因在哪里呢?


这几天,好几篇文章都提到了事故合理担责的汉德公式,即B(预防事故的成本)<P(事故发生概率)*L(事故损失)。实际上,动物园或野生动物园在安全配置的决策上,也基本遵循这一公式。


从事故发生概率上来说,配备远程麻醉注射枪,针对的是极小概率事件——宁波雅戈尔动物园此次的事件,就是这样一种极小概率事件。《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标准》虽然说要配备“麻醉捕捉用品”,但在大部分时候,对动物园的日常安全管理而言,用吹管麻醉针,已经足以控制局势,根本不需要麻醉枪。即便有麻醉枪,也可能多年不用。而在超出日常管理水平的安全事件出现时,有很多种措施,理论上可能成为麻醉枪的替代方案,包括用鞭炮驱离等。


一种安全设备使用概率很低,又有替代措施,配备的积极性当然会降低,尽管在单次事故中,可能会提高事故的损失。


而配备麻醉注射枪的成本如何呢?
现有的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审批流程,是依据《枪支管理法》相关内容设定的。乍看上去,审批条件并不苛刻,野生动物饲养单位申请麻醉注射枪,只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就可以了,上一级公安部门基本只是备案、核发许可证。


不过,在我国,麻醉注射枪的管理严格程度,是等同于其他枪械的。审批条件包括:1、枪支必须是符合《枪支管理法》规定范围配置的;2、取得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证;3、工商部门营业执照;4、必须具备保管和使用枪支的条件;5、使用、保管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6、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中第4条,有很大解读空间。


1996年7月颁布实施的《枪支管理法》,其执行原则,总体上是从严的,并且尺度从1996年至今,大体在缩紧,并且每隔一段时间,因为某种原因,都可能有类似专项行动的提升管理水平措施。除了专人保管、有固定枪弹库、枪弹分开以及定期检查之外,一些地方的管理,还在此基础上有加码。国内某野生动物园数年前曾经从国外进口了一支麻醉注射枪(国产麻醉枪普遍评价不高,德国产的麻醉枪则声誉甚好),但到后才发现,这是一个烫手山芋。不仅需要专库专人,而且库房要设置摄像头,与公安部门同步管理,还要定期查验——而这个麻醉枪又几乎完全没有使用机会。后来干脆依法上交,由公安部门代为保管,理论上,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在完成相关手续后取来使用。
近几年,进口麻醉注射枪管理收得更紧,需要通过指定渠道购置,成本也毫不意外地提升了。


当然,这可以理解。还不仅仅是经济成本的问题。涉枪无小事,按照《枪支管理法》,一旦出现问题,比如枪支被盗、被抢,责任人甚至更上级的主管人员,是要背负刑责的。


这样一种购置、保管、使用都非常麻烦,潜在风险大,使用概率很低,临时依照规定使用可能丧失及时性,还有一定可替代性的安全设备,动物园的老大们,会怎么看待呢?何况很多野生动物园是民企,购置是用自己的钱,而风险承受能力,比起很多是事业单位性质的城市动物园,还要低很多——在有些地方,民企事实上甚至可能没有资格提出申请。


至于那些配置了麻醉枪的某些省份的相关单位,原因可能各有不同,不过,常理来说,在相关部门(比如林业部门)相对比较强势,甚至与地方行政部门“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的地方,如东北一些林区,或是云南等地,日常的管理,自然会比其他区域便利一些,相关单位配置的积极性也可能会更高。


一个单位配置某种安全设备与否,是理性地遵循成本/绩效评估结果来决策的,麻醉注射枪就是一例,这种决策的结果,是使麻醉注射枪这一本可以发挥作用的设备,局部地失效了——尽管不能就此结论,这种失效导致了雅戈尔动物园的悲剧。
而在更大尺度上的类似决策,也同样有成本/绩效评估的视角。当一个社会把维护稳定与安全的优先级提升,不可避免地会向其他领域传递影响,在某个看似不相关的环节付出额外代价。


比如地铁安检。在严格实行地铁安检的城市,成本是不小的,当然,同时也可以视为一项大的就业工程,以及一个极稳妥的商业项目。不过,年轻力壮的安检员从事着极为简单的工作,本身是否是一种效率流失?像广州等城市,地铁很少安检,但社会治安是否恶化,或出现过相关恶性事件?这些问题自然可问,但新修地铁的城市,仍然有很多会选择安排安检。除了可能有经济因素的考虑外,也是事关安全问题,没有哪个领导愿意冒险。一旦不设安检,不出事便罢了,一出事,就可能会归咎于决策者的“低估风险”。由于社会安全问题的优先度足够高,路径依赖也很容易得到加强。


麻醉枪的管理或与此有相似之处。中国当然不可能照搬美国的枪支管理制度,这一点,不仅管理层,甚至普通中国民众也会同意。实际上,美国尽管号称“自由持枪”,管理还是非常细致严格的,美国社会内部对“持枪自由”也有争议。不过,对枪支特别是民用枪支要严管,严到什么程度?是不是越严就越能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安全?不久前天津的射击摊主改判缓刑等孤立事件,在不同的维度,提示了不同的答案。


在绝对零度下,每个粒子都不会出轨——但这不应该是系统愿意付出的代价。一个野生动物饲养单位在配置麻醉枪时要考虑成本/绩效,寻求一个最具接受度的决策,一个社会何尝不可以这样。
 ·END·  

大家∣ 思想流经之地
 微信ID:ipress  

洞见 · 价值 · 美感
※本微信号内容均为腾讯《大家》独家稿件,未经授权转载将追究法律责任,版权合作请联系[email protected]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