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非常重视家庭价值和家庭团聚,这一点体现到移民法上就是对家庭移民名额的相对倾斜。美国公民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移民没有名额限制。
和美国公民结婚后, 配偶马上就可以提交绿卡申请,I-130和I-485可以一起递交,正常情况下4-5个月就可以拿到临时绿卡
配偶拿到临时绿卡两年后就可以申请转成正式绿卡。如果婚姻已有两年以上历史则可以直接申请正式绿卡
对于在美国保持有合法身份的配偶来说这是获得绿卡的一条捷径。
美国永久居民(绿卡)的配偶移民有排期, 但是和职业移民或其它亲属移民相比不是很长
(以2012年11月移民排期为例,F2B的排期为2010年7月,大约有两年半的排期)。因为永久居民满五年后可以转公民,。

永久居民的配偶在申请绿卡时需要根据另一方获得绿卡的时间长短考虑递交绿卡申请的时机,自己在这个过程中也要注意维持合法身份。

如果配偶之前在美国的身份有限制或者曾经出现过问题,就会使得问题复杂化,但是这种情况下配偶也可能通过和美国公民结婚获得合法身份。例如申请人如果曾经是J-1(访问学者)身份在通过婚姻拿到绿卡之前必须得到豁免或者满足回原居住地生活两年的要求。如果申请人在美国目前没有合法身份,那么其是否合法进入美国非常关键。
如果申请人是持有有效签证或合法免签证入境,但是在美国超期居留,可以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在这种情况下,没有递交移民申请之前千万不要出境,否则可能被禁止入境很长时间
;如果申请人没有经过入境检查(inspection),私自进入美国,通常无法在美国境内递交I-485调整身份,只有少数例外。如果可以在美国境内递交I-485申请,通常需要在移民局做面试,美国公民和配偶必须同时出席,也可以聘请律师陪同面试。


如果配偶拿到了临时绿卡,但是在
头两年的婚姻期间感情出了问题,导致离婚
,就会影响配偶拿到正式绿卡,因为正式绿卡的申请需要另一方的签字,这种情况下配偶可以
考虑申请I-751豁免(Good Faith Waiver)。这种申请的关键是证明配偶和美国公民结婚时的感情是真诚的
,而不是单纯为了获得绿卡。比较有力的证据是双方曾经生育小孩,或者曾经共同购买房屋。还可以提交联名银行账户,联名保险单据,共同报税,共同租房证明或共同旅行的证据等。


如果在婚姻中配偶或者其子女曾经受到过美国公民的虐待(abuse)或家庭暴力,配偶也可以考虑递交Extreme Hardship Waiver或者根据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 (VAWA)自己递交申请绿卡。具体的要求最好和移民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个别咨询。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虽然VAWA字面意思上是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但在移民法的层面上男性配偶也符合要求,只要申请人能够证明自己或子女被公民太太虐待。
申请VAWA要注意时间限制,一般要求申请人要在离婚后两年内提出绿卡申请
在申请婚姻绿卡的过程中,申请人自己如果不在美国境内,能否一样申请绿卡呢?无论哪种绿卡,都有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绿卡资格申请(I-140/I-130),第二步是进行身份调整(I-485)
申请移民资格的时候,受益人(要想获绿卡的人)可以不在美国境内(庇护绿卡除外,申请庇护时当事人一定要在美国境内)。受益人可在自己的国家等候。等到移民资格批准,排期到了,受益人就可以在其国家的美国大使馆或指定的领事馆办理移民签证的最后手续(面谈、体检、背景调查、申请资格最后确认等等)。


而对于第二个步骤,主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在递交I-485时,不一定必须在美国国内。如不在美国国内,需要在主申请人申请同时,递交表格I-824(Application for Action on an Approved Application or Petition)。如果主申请人申请被拒,已缴纳的I-824的费用不退。


按现行移民法,能够在美国申请调整身份(I-485)的人包括下列情形:

(1)任何合法入境,保持合法身份,没有违反移民法的人。


(2)合法入境,但失去身份,或有其它违反身份的情形(如非法打工),但是系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未满21周岁之未婚子女)。


(3)职业移民申请人身份过期不超6个月者(包括非法打工不超过6个月)。


(4)庇护获准者,无论是否非法入境、非法居留时间长短都不受影响。


(5)受245i特别法保护者(2001年4月30日前有亲属或公司提交了移民申请或劳工纸申请;2000年12月21日必须人在美国)。


属于以下情形者不能在美国调整身份:

(1)持过境签证者、持海员签证者、免签者(90天内可以美国公民直系亲属身份申请);


(2)I-94过期者(公民直系亲属等除外);


(3)非法打工者(公民直系亲属除外);


(4)持J-1/J-2签证,没有免除回国服务两年者(获豁免者或已经回国两年者除外);


(5)已有移民法庭的递解令,尚未重新打开案件者;


(6)持K-1签证来美但没有与公民申请人结婚的(如结了婚则可能离婚后与另外的公民结婚在美国调整身份);


(7)已经是有条件绿卡身份的人;


(8)某些外交或国际组织成员,除非签署放弃外交特权书;


(9)已经在美国有超过6个月的非法居留,离开美国后又返回美国,无论是用了何种签证,移民局入境许可者(AP),获豁免者除外(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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