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金羊网、武汉晚报
武汉市汉阳区高空抛物导致女婴小欣怡伤残索赔案,近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终审驳回上诉业主的诉求,维持业主共同补偿小欣怡36万余元的一审原判。

△ 资料图
楼上坠下水泥块砸中女婴 造成脑萎缩、身体发育不全
2014年11月,出生40多天的女婴小欣怡在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11栋2号楼下晒太阳,一块鸡蛋大小的水泥块从楼上坠下,砸中小欣怡的头部。孩子当场休克,脸色惨白。小欣怡被送往医院救治,并被法医鉴定为七级残疾。

△ 小欣怡在重症监护室
半年后,欣怡的妈妈张莹介绍,尽管经历了两次开颅手术和康复治疗,这桩飞来横祸还是给孩子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小欣怡的主治医师邵强介绍,由于孩子颅脑损伤太严重,尽管神志清楚,但身体发育不全,左半身肢体已出现偏瘫,伴随有脑萎缩的迹象,也很可能产生其他并发症和后遗症。
责任人难以确认 89户业主须共同补偿36万
“因为楼房的外墙是瓷砖,水泥块不是自然脱落,很可能是有人扔下来的。”小欣怡的爸爸何虎说。
警方表示,由于楼前没有安装监控摄像头,现场调查后,无法认定水泥块的来源,也难以确定责任人。由于未能找到肇事者,小欣怡家人将该栋楼除一楼外的32层共128户业主起诉至法院。

△ 小欣怡脑前部清晰可见创口。
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世纪龙城小区11栋2单元2楼及以上1号、2号、3号房均有致害的可能和部分控制风险的能力,一审判令其中89户房屋的业主共同补偿小欣怡36.3万多元。
无法还原事发现场 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陈某某等47名业主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对涉案石块的抛物责任楼层进行科学检测,改判业主不承担责任等。

△ 资料图:小欣怡妈妈回忆出事情形忍不住流泪。
武汉市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提出的通过科学技术检测或试验来确定涉案楼层的范围诉求,因现场没有亲历者目击事故经过,无法再现过程,加上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提取DNA均未确定实际侵权人,所以无法通过现有的科学技术手段完全再现或还原客观事实。
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此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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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适用前提: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是指无法确定物品具体是从哪一个住房或房间抛掷、坠落的,因此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界定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具体包括正在使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房屋租赁人、借用人,和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比如物业服务公司实际占有、使用了建筑物,也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依据生活经验、科学手段或其他方法,可以推测认为抛掷物、坠落物有可能是从某幢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的,那么,相关的建筑物使用人就是本条所说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邻居连坐”补偿
按本条规定,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一定合理范围内的建筑物使用人一旦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就要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
本条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为“补偿”而非“赔偿”。被侵权人受到了损害后果,又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在此特殊情况下,由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让多人共同补偿一人,弥补其受到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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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朱晓阳  主编/李浙
编辑/史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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