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美人希「美国大选关键词」系列第029篇,本系列将持续更新,直至美国大选结束,敬请关注。
美国大选关键词029|公共资金
在美国,符合要求的总统候选人都能够收到联邦政府的一笔资金,用于支付其在初选和大选选举期间的竞选花费。全国性的政党召开全国提名大会也能获得联邦资助。
运作流程
想得到公共资金,总统候选人要达到几个标准,比如同意竞选花费的上限。一旦联邦竞选委员会认为符合标准,就会确认给候选人或大会委员会的金额。财政部则从总统竞选资金里划拨给他们。
总统初选是部分公共资金资助,通过匹配支付的方式。只有寻求获得党内总统竞选提名的人才有资格获得初选匹配资金,而且得证明自己有较为广泛的公众支持。他们至少要在20个州平均每州募集5000美元以上资金。尽管个人最多可以向候选人捐款2700美元,但每个捐款者最多只算250美元。也就是说,要达到5000美元的最低标准,至少得有20个捐款。除此之外,候选人还必须同意,将初选花费限制在一千万美元以内。这是全国花费限制。在各州的花费也有相应的限制。
在大选中,主要党派的总统候选人有机会拿到2000万美元的竞选资金。要想获得公共资金,候选人必须限制花费,甚至不能接受私人捐助。但有时候候选人会将私人捐助用户法律和会计开支中,这些花费是不算在花费限制中的。
共和党和民主党等主要党派的全国大会也有公共资金资助。主要政党的全国总统提名大会都有400万美元的资助。小的党派根据其总统候选人在上一届总统选举中表现,也有机会获得部分资助。党的大会委员会花费不能超过资助金额。捐献的钱只能用于法律和会计等开支。
追溯历史
公共资金助选从上世纪初即有倡议。第一个公共资金助选项目迄今已40年,起始于1976年,由联邦选举委员会主持。但关于公共资金助选的立法建议,可往前追溯至1907年。在那一年的国情咨文中,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建议,联邦选举中禁用私人捐款,代之以公共资金。

提出公共资金的西奥多·罗斯福总统 /biography.com
1966年,国会第一次启动了公共资金立法,但一年后叫停了。这项法律允许美国财政部给政党钱,资助候选人的选举。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部的总统竞选资金,在纳税人的联邦个人所得税税单上,有一个自愿捐钱给竞选资金的选项,纳税人在报税时可自愿选择,目前的金额是3美元。
1971年,国会采用了一些新的方式,奠定了今天的公共资助体系。根据当年的《收入法案》,是候选人而不是政党获得竞选资金。《收入法案》也对接受公共资助的候选人设置了竞选花费上限,同时禁止了所有私人捐助。
与此同时,国会通过了1971年的《联邦竞选法案》,要求所有联邦选举的候选人都要详细报告期竞选捐助和开销。1974年颁布的《联邦竞选法案》修正案则完善了现行的总统选举公共资助系统。修正案将《收入法案》的公共资助范围扩大至初选和全国性政党的总统提名大会。
当修正案甫一推出,就迎来挑战。在1976年的“Buckley诉 Valeo”案和1980年的“共和党全国委员会诉联邦竞选委员会案”中,最高法院都确认,对接受公共资金资助的总统候选人的花费设限是符合宪法的。1976年,国会修改了公共资金的相关条文,并于1979年和1984年扩大了公共资金的领取资格,提高了全国提名大会的花费限制。
注:本文编译自美国联邦选举委员会官网,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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