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晓编
5月18日,新疆中泰化学(002092)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直接原因是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合计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分别占《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营业总收入及营业总成本的7.60%及7.75%)。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为2024年5月21日。中泰化学控股股东为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新疆国资委。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371.18亿元,扣非净利润-29.18亿元。新疆证监局的处罚决定指出:中泰集团作为中泰化学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了对中泰化学的资金占用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一、2024年5月21日起公司股票将被ST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4年5月21日。公司股票停复牌起始日:2024年5月20日开市起停牌、2024年5月21日开市起复牌。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10%变为5%。
二、 中泰化学及5名相关责任人被罚款870万元,控股股东及财务负责人合计被罚款700万元
5月18日,中泰化学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新疆证监局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为完成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营业收入目标,中泰化学及其控制的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通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及中泰大佑物宇(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子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分别占《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营业总收入及营业总成本的7.60%及7.75%。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18,058,292.55元。其中,2021年发生额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发生额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截至目前,上述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三)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分别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公开发行“23新化01”“23新化K1”公司债券,共计募集11亿元。“23新化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23新化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告数据。
此外,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了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
中泰化学上述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及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等行为,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新疆证监局认为,中泰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时任中泰化学财务总监彭江玲,任职期间全面负责中泰化学财务管理工作,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现任中泰化学董事、总经理江军未能保证中泰化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中泰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泰化学监事张清华,自2020年7月以来担任中泰集团财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经理,参与审批了中泰集团部分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方案,是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泰化学副总经理吕文瀚,负责上市公司采购管理和协调工作,是应当对上述部分虚增收入事项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泰化学副总经理丁永众,负责中泰化学产成品和原材料运输管理工作,是应当对中泰化学部分资金占用事项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5月18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泰集团作为中泰化学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了对中泰化学的资金占用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泰集团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时任中泰集团财务总监龚春华,任职期间分管中泰集团财务、投资、融资工作,是中泰集团组织、指使中泰化学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新疆证监局决定对中泰集团罚款500万元、对龚春华罚款200万元。
三、 实际控制人为新疆国资委
中泰化学2006年12月8日上市。公司目前主营业务聚氯乙烯树脂、离子膜烧碱等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自2012年11月22日至今,公司控股股东为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持有中泰化学股份25.91%,大幅超过持股3.68%的第二大股东(根据2024年3月末的数据)。而新疆国资委持有中泰集团95.7323%的股份,为中泰化学实际控制人。
四、2023年营收371亿元,公司股票最新市值近128亿元
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71.18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29.18亿元。公司2021年扣非净利润曾高达26.94亿元。
对于2023年度的亏损,公司解释原因如下:
截至2024年5月17日收盘,公司股票价格4.93元/股,总市值127.6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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