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Olivier Bonhomme
今天聊个争议话题。
最近很多热点新闻都和它有关:
谈恋爱给对方钱财,分手的时候能要回来么?能要回多少?
很多人都很关心这个事,实不相瞒,我身边也有朋友面临过这样的困惑。
我查了一下文书网,关于这方面的判例还真不少。
满坑满谷
那就聊几个吧。
一个结论——
大额的、超出日常消费支出、超出自身经济条件的恋爱付出。
当分手时,是有很大机率拿回来的。
...

谈恋爱给对方花钱,从性质上先要做个区分。
有一个判决说得明白——
“双方在恋爱期间出于增进感情或缔结婚姻的期待发生资金往来...通常情况下,恋爱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可能是赠与,或是民间借贷,或是婚约财产,或是共同生活支出,或是其他法律关系”
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判法。

先说赠与。
俩人谈恋爱你侬我侬时,自愿送礼物、花钱或者转账,这很常见。
心甘情愿。

但分手之后,就不乐意了,往回讨要。
那什么情况下不用还?

比如像一些——小额花销
比如给对方点个外卖、买个礼物、转个300块、500块的。
让对方开心一下。
再比如说——特殊节日转账、特殊金额转账
5月20号、七夕情人节给对方转个520元、521元、666元、1314元、9999元...之类的。
谐音我爱你、一生一世、顺顺顺、长长久久之类的
这种都算无附加条件的「一般赠与」。
分手之后是不用还的。
“是增加、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也没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系以爱为目的的自愿支出费用”
...
但,另一种赠与就得返还了——附履行义务的「目的」。
恋爱中,很多支出就被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
比如今年一个新疆的案例。
男方是60后,女方是80后,两人交往之后,男方陆续给女方转账了200多万。
女方拿着钱买了房子、车,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两个人都认可,房屋及车辆均是出于结婚目的购买
不久俩人分手了,男方起诉。
法院判决的就是——

给这些钱分别定性。

里面有总计近5万元特殊含义的转款,类似520元、5200元、1314元、13140元...
不用还,属于一般赠与。
剩下217万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
既然没结婚,需要全额返还了。(标题出处)
噢,对了。
如果双方没明确约定,赠予是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呢?
没有直接证据,那就法院综合来评判。

比如一个江苏案例,男方和女方相识一个月,一共给转账了15200元。
分手之后,男方要求全额返还。
法院最后判的是——
1千元以下的,算一般赠与;
1千元以上的,就是附条件的赠与。
因为男方经济条件一般,肯拿出1万元,肯定是有强烈的结婚意愿的。

没结婚可以撤销赠与。
最后判了女方返还给男方8千元。
再说说另一种情形:
婚约财产
——以结婚为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婚前给对方的聘金或财物。
最典型的就是彩礼
婚前给了彩礼,但最终两人没有结婚;或者结婚了,但共同生活时间很短且彩礼金额过高的。
也是要返还的。
比如浙江有个案例:

男女双方订婚,男方给了18.8万的彩礼,还送了5万元的三金。
之后同居了一段时间,女方还怀孕流产了。
因为女方和未来婆婆产生了很大纠纷,就分手了。
最终没能结婚,闹上法庭。
法院是综合各种情况,判决女方返还三金,以及5.64万元彩礼。

返还了30%。
有意思的是,判决书里还特意提到了泡泡玛特玩偶这种零碎小玩意儿——
“另查明,2022年8月2日,女方为男方购买了价值9100元的苹果手机一台。女方购买了若干“泡泡玛特”藏品放置于男方家中。
关于女方某购买的“泡泡玛特”藏品,男方庭审中同意返还。基于诚信原则,也为了减少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男方应及时向女方如数返还该物品。”
00后的爱情纠纷,就不一般
划重点——
这里说的结婚特指“结婚登记”。
如果仅办了婚礼却没登记,即便共同生活了很久,分开时也要返还彩礼。
比如云南有个案例:
男女双方2017年就开始同居了,2021年男方家给了女方11.8万元彩礼。2023年分手。
虽然俩人共同生活了7年,还生了孩子。
但没登记结婚,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法院还是支持了。
返还了4.8万元,彩礼的40%。
注意注意——现实判例中,这样的情况还挺多的...
民间借贷
说完赠与、彩礼,再说说“民间借贷”吧。
谈恋爱时,一码是一码。
有的转账属于赠与、有的则是彩礼。
的则被认定为借款。
那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如果能证明谈恋爱时转给对方的钱财是“借款”,肯定能拿回来了。
比如这个黑龙江的案例——
原告男方是80后、被告女方是00后。
两人在娱乐会所相识、恋爱。往期间,男方给女方大量转账、发红包、买礼物。
还转了很多520、1314、2023、888.88、9999这样的金额。

之后两人分手,闹上法庭。
按道理男方这应该算赠与,特殊金额赠与肯定拿不回来了。
其它的还可以争取争取。
但峰回路转:
分手之后男方大闹。
女方为平息事端,签下欠条。
欠条里写明了,女方承诺偿还男方花费转账、购买礼物等合计15万元。
半年内还清。

于是法院据此判决:
男方这一闹,把损失闹回来了。

让人啼笑皆非的是,签完欠条分了手,男的又给女方陆续转了3万多。
也不知他是图个啥...

有人说:
那谈恋爱时,有多少人会舍得让对方写借条呀。
一写,感情不就淡了么?
分手撕破脸时,也不敢逼迫对方写呀。
但是吧。
法院认定,因恋爱时,双方身份关系的亲密性。
借款不是光看书面借据,口头约定也算的。
且不止看口头约定——
“对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转账收款方无证据证明款项系赠与或者无证据证明款项的合理用处的情况下,收款方应承担返还责任”
总体感觉——
对于付钱的一方,很是友好了。

比如贵州一个案例:
男方追求女方时,给女方转了31万元,事后男方认为是借款。
女方认为这是追求花销,是赠与。

“双方都没能进一步提交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
最后法院就判,2千元以下算赠与,2千元以上的算借款。

女方要返还25万元。
对了。不太希望这样的话题,沦为简单地性别议题。
比如,分享一个重庆的案例。
和上面的案例法理相同,只是性别掉换了。

女方是原告,80后;
男方是被告,70后。
女方在和男方恋爱交往前后,共给男方转账了16万多。
有一些转账备注了“老公生日快乐”等。
分手之后,女方起诉“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返还;男方没有出庭。
虽然没有借条、转账时也没注明是借款。
最后法院还是判决——
恋爱交往期间单笔1000元以下的小额支出为赠与;
单笔大额转账超过1000元的为借款。
男方一共要返还女方160770元。
...

大体分享一些真实判例吧,供了解
PS.
虽然写到这,已经很长了。

但,我这里还有一个案例很奇葩...
一个很有钱,又慷慨又很渣的男人,喜欢跟前女友打官司。
有一个70后老王,跟90后小静谈恋爱,分手之后起诉对方要求返还80万现金,一辆奔驰车和8万多购车款。
小静被闹得自杀住院。
最后法院是判了返还奔驰车。
之后老王又分别陆续跟三个女性谈恋爱,分别是小芳、小文和小芳2。
在和小文谈恋爱期间给了小文350多万,分手时起诉对方要回来150万。
而且在和小文谈恋爱期间,他又给他前女友小静转了220万买房,房子登记在小静名下。
后来他又起诉小静要求对方返还房子。说房子是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后来小静嫁给别人了,结婚条件不成立,得返还。
最后法院是驳回了老王的诉求。
按公序良俗,老王不存在与两个人同时谈婚论嫁的可能。
所以房子是不附条件的赠予,不能往回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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