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西网综合)温哥华一名公寓业主在退出转让销售协议之前保留了她前朋友支付给她超过30万加元的房产购买费用,这是正确的做法。BC省最高法院已作出裁决。

根据 5 月 10 日BC省高院发布并于本周早些时候发布在网上的决定,A女士和B女士是“老朋友”。但在B某接手A某购买的一套未开发公寓的协议破裂后,两人的友谊也掰了。

B某起诉A某,声称不存在此类协议,并且应退还她购买时所支付的 340,188 元。她还指控A某有欺诈性的虚假陈述,但在审判开始时撤回了这一指控。

A某则在反诉中认为B某已解除合同,无权获得退款。她还声称因违反合同而造成了价值超过 20 万元的损失,并寻求法院命令B某向她支付这笔金额。

根据CTV的报道,省高院法官尼蒂亚·艾耶(Nitya Iyer)做出了对A某有利的裁决,驳回了B某的指控,并允许A某保留她前朋友所交的定金。由于B某毫无根据的欺诈指控,法官还判给A某特别费用,但法官拒绝判给A某所要求的损害赔偿,并裁定A某未能采取任何行动来减轻这些损失。

财产及购买协议

根据法院判决,涉案公寓位于温哥华甘比走廊西 63 大道 458 号一栋大楼内一个单元。该地址的开发项目被称为“Reside”,于 2019 年底完工。

根据BC省评估,A某的单位有三间卧室和两间浴室,居住空间为1,258平方英尺。2024 年的评估价值略高于 160 万元。

B某接手购买的协议是在 2017 年底签订的,当时该建筑仍在建设中。两人采用“转让销售”的形式,即买方签订购买一块房地产的合同,然后在交易完成之前将其在合同下的权利转让(或“转让”)给不同的买方。

根据法院判决书,A某和B某都有家人在上海,并且过去曾居住在那里。2017年,当A某在上海照顾母亲时,B某去探访时,A某提到她刚刚在温哥华买下了一个预售单位。

虽然该判决使用了“取得”一词,但明确表明A某实际上并不是预售合同的签署人。相反,A某的侄子是买家,他的母亲支付了合同规定的订金。

判决书中写道:“预售合同明确规定,A某侄子有权在预售房竣工后将其转让给A女士,且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A女士曾要求侄子代她购买,并要求其母亲按照预售合同规定向开发商付款,因为他们都在温哥华,而她在中国。”

根据决定,当B某在上海见面期间表示有兴趣购买该房产时,A某同意由侄子将合同转让给B某,而无需收取转让费,“因为他们是朋友”。

接下来的安排是,A某侄子的母亲代表A某向建商付款,并由B某再次代表A某偿还,A某是三人中唯一通过她的侄子拥有该房产合同权益的人。

决定中写道:“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B某决定不再继续购买预售单位。” “ 2018年11月,侄子母亲通知B某,第三笔定金将于12月到期,对此进行了一些沟通。最终,B某没有支付第三笔定金。侄子母亲代表A某支付了第三笔定金。”。

判决称,2019年1月,B某到A某在上海的家中拜访,两人发生“激烈争吵”。

B某要求A某退还已经支付的购物款,被A某拒绝了。

决定中写道:“这一事件标志着友谊的结束。” “两人大约有一年没有再联系了。”

谁否认了合同?

B女士索赔的主要论点是:从未有过让她接管购买公寓的合同,或者即使有合同,A女士也是违反合同的人。

法官对双方之间微信消息进行审查,认定双方确实达成了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使它从未正式形成为单一书面文件。

判决书写道:“在她们长期的友谊背景下,B某于 2018 年 3 月 2 日明确声明,她想要该房产并同意任何付款条件,从而形成了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基本条款是当事人的身份、将预售单位认定为房产以及购买价格。B女士向A某侄子母亲偿还3月和6月押金的后续行为,支持当事人的结论:客观上旨在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得出这一结论后,法官认定B某“否认”了合同。

根据该决定,在法律术语中,“否认”合同意味着以“实质上违背其目标”的方式违反合同。

B女士称A某未及时将合同转让给她,因此拒绝履行合同,但法官发现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转让时间是协议的关键条款。

判决中写道:“即使在第三笔押金到期日之前进行转让是转让协议的一项条款,但该条款的重要性不足以构成违约。”

相反,法官发现B某拒绝支付任何进一步的款项并要求退款,从而拒绝了该协议。A某拒绝退还钱,就构成了对拒付的“接受”。

该决定写道:“如果买方支付了部分购买财产的款项,包括通过转让协议,但随后拒绝履行合同,则卖方有权在接受拒绝后保留这些付款。”

因此,法官裁定,A女士有权保留B女士支付的 340,188 元购买款项。

法官驳回了A某声称因B某退出转让协议而造成的 233,749 元损失的索赔,并认为她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抵消这些费用,例如出租该单元。

决定写道:“A某未能证明她所索赔的费用和抵押贷款利息、物业费用、地税、房屋保险费和投资收入利息损失有关的费用无法从她本可以收到的租金收入中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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